
劳 动 就 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营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
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精神,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8月26日发出《关于进
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问题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关于下岗职工的范围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国有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制职
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它
工作的人员。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已经下岗或失业者,离异或丧偶抚
养未成年子女者,市(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基本丧失劳
动能力者及其他下岗后其家庭人均生活费会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
按照国家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
化而成为富余人员时,企业可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精神,提前解除
劳动合同,并按《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支付补偿金。
二、关于企业安排职工下岗的程序
(一)在企业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提前向工会或职代会通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调整举措以及职工下岗的人数。
(二)组成包括工会(职代会)成员代表在内的工作班子,草拟职工下岗方案,广泛征求
意见并修订完善,
(三)将职工下岗方案(附工会或职代会意见)报送企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后,报劳
动行政部门备案。下岗方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安排职工下岗。
(四)向全体职工宣传下岗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关于下岗职工总量的控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年度企业职工下岗总量控制计划,负责企业下岗职
工情况的统计和通报。
企业主管部门要重点检查下属企业规范下岗和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分流的情况,严
格执行下岗职工年未存量控制指标,加快下岗职工分流。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必须严格按照下岗规范和方案确定的下岗人数进行操作,凡需
要安排职工下岗的企业,一般不得使用外聘人员。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努力使下岗职
工年出中心率达到50%以上。
四、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职工的管理
(一)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与企业和再就业服务中
心签订托管协议,保障基本生活。对不愿意签订托管协议的人员,不作下岗职工统计,
(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
一律由企业发给《劳动手册》。下岗职工凭《劳动手册)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其他再就业有
关待遇。
(三)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促进下
岗职工再就业。企业对托管期内未能就业的下岗职工,托管期满时,可终止托管协议,解
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补偿金。
(四)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对下岗职工建档建卡,记录下岗职工参加培训、职业介绍的情
况,并按时统计下岗职工变动情况,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五、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费
(一)困难行业、困难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经费,原则上由政府、社会、企业共同承担。
政府承担的部分,本市地方企业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解决;中央在沪企业按有关规定
报请中央财政解决。
社会承担的部分,从本市再就业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生产经营基本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原则上再就业服务中心经费自筹解决。
自1999年起,再就业服务中心经费实行新的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六、关于面上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建与运作
本市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必须在1998年9月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并托管
下岗职工。
面上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按照下列办法组建:
市属地方国有企业,由各大型企业(集团)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属企业设立分中
心或工作站。
区、县属国有企业,按行业依托有关企业(集团)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属企业设立
分中心或工作站。 ’
中央在沪企业,由企业(集团)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属企业设立分中心或工作站。
面上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立,必须报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面上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模式,原则上按照1996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
进上海纺织、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再就业工程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发C1996]33号)和
本《通知》执行。本市制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政策,原则上适用于面上再就业服务中
心。
本《通知》执行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