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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农村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行时间:1998-1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政  策  法  规

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农村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企业改革,调整和完善所有

制结构,促进郊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上海市农委于1998年8月19日颁发了《关

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农村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内容如下:

    一、明确深化农村集体企业改革的基本要求

    深化农村集体企业改革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

关系;坚持大胆探索、重在效益的原则,正确处理调整所有制结构与发展生产力的关系;

坚持改革的力度与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企业、政府

与社会的关系。

    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上海郊区要实现“四个基本形成”:基本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

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基本形成以股份合作制为主的集体经济新的形式;

基本形成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政企分开的农村经济管理新体

制。

    二、因地制宜,实行多种形式的改制

    (一)企业改制要因地制宜,讲究实效。要支持和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同

时,选择不同的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制、嫁接

外资、租赁、兼并、租股结合、委托经营、抵押承包等。集体存量资产较少的企业,集体资产可以全部转让,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民营企业等;具有一定规模和经营能力的劳动密

集型企业,集体资产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改制为以股份合作制为主的资产混合型企业;

技术含量高,对地方财政税收起主要支撑作用、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骨干企业,集体经济

投资主体可通过控股或参股,提高集体经济控制力,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

    (二)搞好资产重组,推进企业改制。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加快发

展本市股份有限公司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23号)的精神,要以资产为纽带,积极

组建发起式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资本联合。同时,按照《公司法》规定,加快郊区现有企业集团的改造。对符合本市重点扶持大型企业集团条件

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条件的,经批准后,可享受本市重点扶持大型企业集团的优惠政

策和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政策。

    (三)进一步扩大企业改制面。一是按照本市放活小企业的有关政策,加大县(区)属

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力度,调整资本结构,构造多元化产权主体,大力发展混合所有

制经济;二是加大工农联营企业、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等的改制力度,改制后符合税法

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三是集体企业改革要从工业企业向第一

产业、第三产业的企业推进。

    三、加大改制企业规范转制的力度,搞好配套改革

    (一)切实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抓好改制企业的

验收工作。验收的重点是:改制企业的资本金必须全额到位,不得注册后抽逃;改制企业必

须依法重新进行工商、税务登记,以集体名义举办、实为个体私营的“带帽企业”,必须与集

体脱钩;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再为改制企业承担贷款担保责任;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

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法人治理机构,井独立行使其职能,企业改制后被置换,转让

的集体资产归该企业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且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无偿分

给个人。

    (二)办好股份合作制企业。对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可以参股、控股,也可以不设集

体股;允许吸纳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股,但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外个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

股本总额的10%,法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39%;坚持职工自愿入股的原

则,允许经营者、经营层持大股,但持股比例与职工的差距不能太大,

    (三)改革农村企业分配制度。逐步推行职工月薪制和厂长经理年薪制。允许和鼓励

资本、技术、晶牌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劳动者、经营者通过诚实

劳动和经营先富起来。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率,郊区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平均投保率争取达到90%以上。巩固现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以县

(区)为单位,个人、集体、政府参与的社会统筹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并创

造条件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实施再就业工程并参照有关政策,建立乡镇劳动服务中心,

为乡镇企业下岗职工提供新的就业机会。

    (五)正确处理企业与政府、社会的关系。改制企业(包括‘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

要按有关法规、政策、缴纳国家税金、政府规费和社区公益事业费用,并为职工缴足养老、

医疗等各项基金。同时,应制止各种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以减轻企业负担。

    四、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一)确立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改造乡

(镇)、村、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使其成为以管理经营集体资产为主要职能的新型集体经

济组织。要建立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代表所有者直接经营或委托经营集体资产。全面

推行集体资产经营责任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确立农村集体资产指导监督主体。市、县(区)、乡(镇)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集体

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要建立和健全会计审

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严格把好集体资产保值增

值审计关、资产清查评估关、产权规范交易关、置换资产回收关、置换资产使用关,

    (三)转变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职能。要坚持政企分开,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

应转向产业政策管理、市场秩序管理、法制管理和社会管理上来。要把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资产的职能与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相分离,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效地行使对集体资

产的监督权和决策权。加紧制定《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和健全包括清

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报告、保值增值考核等内容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五、调整和宪善所有制结构,鼓励和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一)鼓励和促进郊区三资企业增资扩股,井依法加强管理,促进三资企业健康发

展,

    (二)按照“布局园区化、企业实体化、投资多元化、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引导效区私

营经济稳步健康发展,

    (三)打破所有制、部门的“围墙”,开放地域,行业的“边界”,大力吸引国内不同所有制的经济实体落户郊区。

   (四)提倡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县(区)属企业和农村集体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参与高科技等领域的竞争。大力发展混合制经济,促进集体经济、外贸经济、民营经济的有机融合、相互渗透和共同发展。

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农村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行时间:1998-1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政  策  法  规

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农村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企业改革,调整和完善所有

制结构,促进郊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上海市农委于1998年8月19日颁发了《关

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农村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内容如下:

    一、明确深化农村集体企业改革的基本要求

    深化农村集体企业改革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

关系;坚持大胆探索、重在效益的原则,正确处理调整所有制结构与发展生产力的关系;

坚持改革的力度与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企业、政府

与社会的关系。

    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上海郊区要实现“四个基本形成”:基本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

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基本形成以股份合作制为主的集体经济新的形式;

基本形成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政企分开的农村经济管理新体

制。

    二、因地制宜,实行多种形式的改制

    (一)企业改制要因地制宜,讲究实效。要支持和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同

时,选择不同的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制、嫁接

外资、租赁、兼并、租股结合、委托经营、抵押承包等。集体存量资产较少的企业,集体资产可以全部转让,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民营企业等;具有一定规模和经营能力的劳动密

集型企业,集体资产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改制为以股份合作制为主的资产混合型企业;

技术含量高,对地方财政税收起主要支撑作用、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骨干企业,集体经济

投资主体可通过控股或参股,提高集体经济控制力,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

    (二)搞好资产重组,推进企业改制。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加快发

展本市股份有限公司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23号)的精神,要以资产为纽带,积极

组建发起式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资本联合。同时,按照《公司法》规定,加快郊区现有企业集团的改造。对符合本市重点扶持大型企业集团条件

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条件的,经批准后,可享受本市重点扶持大型企业集团的优惠政

策和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政策。

    (三)进一步扩大企业改制面。一是按照本市放活小企业的有关政策,加大县(区)属

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力度,调整资本结构,构造多元化产权主体,大力发展混合所有

制经济;二是加大工农联营企业、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等的改制力度,改制后符合税法

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三是集体企业改革要从工业企业向第一

产业、第三产业的企业推进。

    三、加大改制企业规范转制的力度,搞好配套改革

    (一)切实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抓好改制企业的

验收工作。验收的重点是:改制企业的资本金必须全额到位,不得注册后抽逃;改制企业必

须依法重新进行工商、税务登记,以集体名义举办、实为个体私营的“带帽企业”,必须与集

体脱钩;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再为改制企业承担贷款担保责任;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

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法人治理机构,井独立行使其职能,企业改制后被置换,转让

的集体资产归该企业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且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无偿分

给个人。

    (二)办好股份合作制企业。对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可以参股、控股,也可以不设集

体股;允许吸纳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股,但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外个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

股本总额的10%,法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39%;坚持职工自愿入股的原

则,允许经营者、经营层持大股,但持股比例与职工的差距不能太大,

    (三)改革农村企业分配制度。逐步推行职工月薪制和厂长经理年薪制。允许和鼓励

资本、技术、晶牌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劳动者、经营者通过诚实

劳动和经营先富起来。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率,郊区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平均投保率争取达到90%以上。巩固现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以县

(区)为单位,个人、集体、政府参与的社会统筹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并创

造条件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实施再就业工程并参照有关政策,建立乡镇劳动服务中心,

为乡镇企业下岗职工提供新的就业机会。

    (五)正确处理企业与政府、社会的关系。改制企业(包括‘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

要按有关法规、政策、缴纳国家税金、政府规费和社区公益事业费用,并为职工缴足养老、

医疗等各项基金。同时,应制止各种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以减轻企业负担。

    四、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一)确立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改造乡

(镇)、村、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使其成为以管理经营集体资产为主要职能的新型集体经

济组织。要建立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代表所有者直接经营或委托经营集体资产。全面

推行集体资产经营责任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确立农村集体资产指导监督主体。市、县(区)、乡(镇)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集体

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要建立和健全会计审

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严格把好集体资产保值增

值审计关、资产清查评估关、产权规范交易关、置换资产回收关、置换资产使用关,

    (三)转变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职能。要坚持政企分开,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

应转向产业政策管理、市场秩序管理、法制管理和社会管理上来。要把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资产的职能与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相分离,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效地行使对集体资

产的监督权和决策权。加紧制定《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和健全包括清

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报告、保值增值考核等内容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五、调整和宪善所有制结构,鼓励和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一)鼓励和促进郊区三资企业增资扩股,井依法加强管理,促进三资企业健康发

展,

    (二)按照“布局园区化、企业实体化、投资多元化、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引导效区私

营经济稳步健康发展,

    (三)打破所有制、部门的“围墙”,开放地域,行业的“边界”,大力吸引国内不同所有制的经济实体落户郊区。

   (四)提倡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县(区)属企业和农村集体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参与高科技等领域的竞争。大力发展混合制经济,促进集体经济、外贸经济、民营经济的有机融合、相互渗透和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