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结构设置研究
晓亮
(一)股权结构设置是一个值得很好研究的重要问后
股份合作制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出现的新事物。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对
它作了充分的肯定。股份合作制毫无疑问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之一。
今后不论国有小企业改制,还是老集体企业深化改革,都可以把股份合作制作为首选形
式或主要形式。
但是,正因为股份合作制是新事物,很多做法还不定型和规范,人们对它有种种不同
看法是很自然的,也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在许多问题中,企业的股权结构和股权设
置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第一,这是一个关系到企业是什么类型的企业的问题。因为不同的股权设置,可以形
成为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企业。
第二,股权结构和股权设置还关系到入股者的权益问题。这是因为所有权归根到底
决定其他权益。
第三,由于股权设置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还关系到企业今后的发展,最好一开始就考
虑周到和完善。免得将来改动带来麻烦。
(二)明确股权设置的指导思想
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它涉及到我们如何看待、如何定义股份合作制。而在这个
问题上明显地有不同看法。
我的看法是,股份合作制本质上是合作制。说它吸取了股份制的某些做法是可以的,
但它要遵循合作制原则,即“民有、民管、民”原则,一人一票原则,自愿结合的原则,平等互利的原则。合作制与股份制是两种不同的企业制度,它们之间尽管有某些相同的地
方,但是不宜混淆。例如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就不能混淆。混淆了不仅会出现不伦不类问
题,而且收不到规范化的良好效果。
正因为这样,我主张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处理股权结构和股权设置时,要以合作制或
合作经济的原则作为指导思想。这对集体企业来说就是恢复合作制,对国有小企业来说
就是改制,即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后就不再是国有制。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两种基本股
说到具体的股权结构和股权设置,我非常赞成国家体改委制定的《关于发展城市股
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中的意见。这就是: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
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应在总股本中占大多数。”
这有两层意思:一是出资者主要为本企业职工,也就是以往我们常说的,职工入股才
能成为社员,企业联合体的成员。合作制企业并不排斥企业以外的投资和股金,但是企业
外部的投资和股金不能占很大比重,不能为主。否则它就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了。这是
合作制企业既要适应市场经济,又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
第二层意思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基本上只有两种: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
所以我把它称为基本股。
职工个人股指职工的入股集资,它包括职工的现金入股,即进入本企业或成为本企
业成员必须交纳的股金,也包括老集体企业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时,把原有的部分劳动积
累量化到职工个人的部分。职工个人股就是职工在本企业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因此,实行
股份合作制以后,职工在自己的企业中有了股权,职工就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了。
职工集体股指职工作为集体,在本企业的股份。实际就是积累,企业不可分割的资
产。这部分资产在本质上也是大家的,所以称为集体股。这部分资产,主要体现集体利益。
但集体股只能由职工的劳动积累形成,而不能由职工的入股形成。这也是必须坚持的一
个原则。如果职工集体股由职工入股形成,必然造成对劳动者的剥夺,这是不能允许的,
这里附带提一下:现在有些地方在推行股份合作制时,把集体股界定为企业外集体
组织(如联社、社区机构)对企业的投资,我认为是不妥的。这会混乱集体股这一概念。联
社或社区机构投资应视为法人股,而不宜作为集体股。只有职工劳动积累才能作为集体
股。集体股的持股人应是企业职工集体股持股委员会,
那么,股份合作制企业可否设置国家股、法人股、或社会公众股呢?我主张原则上不设
置。因为这些股都是企业外部股。股份合作制企业如果有了这种股以后,难免会带来一
系列矛盾和问题。但不设置不等于绝对不要。国家体改委的《指导意见》说:“国家股、法人
股是国家、法人单位已经投入的资产折股或新增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企业是否设
置国家股、法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国家股、法人股和出资人如何保障投资权益,由企业出
资人协商议定。”这样就比较灵活了。但是,从《指导意见》可以看出,国家股和法人股主要
指原有企业中国家和联社的投资,如果各方面同意,可以折成国家股和法人股。也可以界
定后归还,或作为债务处理,不一定要作为国家股、法人股。
(四)为了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可否让经营者控股
我认为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思路和主要之点是,调动职工作为所有者的积极性,实现共
同富裕。所以,企业个别、或少数职工持股的份额不宜过大。
而允许和鼓励企业经营者(领导人)持大股,甚至控股,例如占50%以上,则是为了调
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其以更大的精力投入。这种做法,我认为是另一种改革的思路。据我
所知,现在有些地方事实上已经在这么办了。由于一个企业办得好与不好,企业经营者具
有决定性的作用。因而这么办的理由也是可以成立的,即在这种企业,企业经营者的股份
占大头,职工个人股占小头。它也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当然应当允许。
但是,如果经营者在企业中的持股占了大头,职工个人股只占小头,那么,这种企业
就很难称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了,而基本上是私人企业或私营经济。私营企业在我国社
会主义现阶段也是允许存在并鼓励发展的。
(五)职工个人股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我在前面讲了,职工个人股是基本股。基本股的含义就是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
是职工个人股为主;没有职工个人股为主,就很难说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但是职工个人股
是一个统称。在实践中,职工个人股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
1.职工入股时缴纳的现金股。这种股额必须有一个起始的数量规定。例如1000元,
2000元,3000元,5000元等等,或规定相当于职工几个月的工资。并且必须以现金入股。
2.老集体企业将劳动积累的一部分,按劳动贡献折成股,量化到职工个人的股份。现
在的做法一般是虚量化,只作为分红的依据,不能取走。但也有实量化的,前不久我参加
会议,听石家庄新建五交化商场进行股份合作制试点经验介绍,采取的就是资产实量化
办法,职工退出企业时可以带走。他们认为虚量化只有收益权,实量化才享有所有权。我很
欣赏他们这种改革。因为资产越清晰越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要使老集体企业在改革后
职工个人股在企业中占有较大份额,这可能是一种办法;但不宜规定都必须这么办。
3.劳力股。劳力股这个概念我是在一个会上听到的即山西省左云县—乡镇企业,给
外来打工者落实所有权,根据劳动贡献和工龄,送给职工一种股份。它有点类似国外的职
工持股。其特点不是要职工拿现金入股,面是把他们以往的劳动积累,或奖励基金和福利
金折股到人,从而改变职工的身份,变单纯的雇工为所有者。这种劳力股,有利于稳定职工
队伍。
4.技术股。这是我在山西省晋城市考察听到的。即有一个股份合作制企业开发的新
项目,是清华大学一个研究生的专利,成了该企业的拳头产品。这个企业有150万元股金,
这个研究生进入企业后他的技术股作价40万元。我认为在市场经济下,为了企业的技术
进步,为了开发新产品,这种技术股不仅要充分肯定,而且要千方百计地吸纳。
5.责任股。这也是我参加一个研讨会听到的。具体说就是上海市一农村在实行股份
合作制时,对担任班组长以上的干部,设了四档责任股,也叫干部股。即凡担负一定责任的
职工,当他在职在位时,根据责任大小,享受干部股股份数额的股金分红;离职离岗时取
消这种股金分红。这种股金的设置,可以解决担负一定责任韵企业经营者和领导人,其精
力和劳动投入必然比较大,在分配上应得到的体现,所以也是要充分肯定的。而且比较灵
活,符合合作经济原则。
所有的职工个人股,原则上都应当实行同股同利,以体现权力平等,连股连心,办好
企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