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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的边界和基本特征
发行时间:1998-06-20
网站编辑:唐宗悦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的边界和基本特征

唐宗悦

    一、合作制和公司制的相同

点,同合伙制的相异点

    股份公司是公司的典型形态,因而股份制就是公司制。

    公司是法人企业制度。无论多少股东,一旦依法注册设立公司,他们就以公司作为一

个“人”充当独立的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这个“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法律赋予的人格,所以是法人。

  ,  公司在民事行为上的责任制度分为无限责任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两大类。不过,现代

公司一般实行有限责任制度,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我国《公司法》规定

准予设立的公司都是实行有限责任制度的公司。

    世界各国市场经济发展史上,都经历了自然人企业制度到法人企业制度的演变过

程。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就是自然人企业制度,这样的企业不能作为法人,设立

企业的个人业主或合伙人只能以自然人身份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企业制

度是现代企业制度,自然人企业制度是古典企业制度。不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法人企

业(公司)和自然人企业(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始终并存着;

    现代合作社制度是法人企业制度,并实行有限责任制度。这是合作制和公司制的相

同点,也是和合伙制的相异点。

    为什么说合作制是法人企业制度呢?第一,合作社(合作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制度,因而有能力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二,合作社能以其全部法

人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三,社员对合作社建立法人财产制度承担出资责任,每

名社员必须缴足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最低入股金额,同时全体社员实缴股本总额不得低于

法定的合作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四,社员以其对合作社的出资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

责任。第五,由于合作社的法人财产与社员其他财产相分离而独立,个别成员或部分成员

的退出或加入,不改变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从而不致于终止合作社的存续。合作社的上述

制度结构,使合作社在对外交易(即同非社员交易)中,能够成为象公司一样的法人实体。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合作社也是公司的一种形式。当然,它是同常规公司有区别的一种

特殊形式的公司。

    合作制和合伙制在制度结构上有根本区别。第一,合作制是法人企业制度,合伙制是·

自然人企业制度。第二,社员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

连带责任。第三,社员在合作社内权利和义务平等,合伙人对企业的权利的分配和义务的

分摊由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约定。第四,合作制排斥雇佣劳动,合伙制则同雇佣劳动相容。第

五,合作社实行个人自愿参加、自由退出的原则,个别成员的退出不致影响合作社的存续;

合伙人的变动要经过合伙人协商一致,个别合伙人的退出往往导致散伙。

    二、合作制和公司制的原则区别

    合作制尽管作为法人企业制度和实行有限责任制度与公司制有相同点,但是,合作社

内部的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和分配原则都同公司制有原则区别。

    合作制与公司制的区别,即合作社与一般公司(常规公司)的区别,不在合作社的对

外关系,而在合作社的对内关系,即合作社内部和合作社系统内部的制度结构。

    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的权利来自其成员资格,它是成员权利;成员权利平等,因而合

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对公司的权利来自其对公司的资本投资,它是财产权利;股权

平等是以股权衡量的权利于等,因而公司实行一股一票制。

    合作社的成员权利是不可转让的权利,因而为取得成员资格并承担成员义务而缴纳

的入社股本同样不可转让,必须保留在合作社内,社员退社也只能从合作社退股。公司股

权即股东的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权利,股东有权依法进行股权交易。

    社员自愿组合合作社的目的是获得合作社的服务,包括服务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

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等)通过同社员交易提供的服务和生产性合作社组织社员合作

劳动、创造就业岗位并保障社员分享劳动成果的服务。社员对合作社来说都是惠顾者。这

种惠顾,在服务性合作社就是交易惠颐,在生产性合作社就是劳动惠顾。合作社不以社员

为营利对象,不赚社员的钱,而是为社员节支或营利服务。因此,合作社的盈余,除提取必

要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外,要分别按各人的交易量或劳动量返还给社员,这就是惠顾返还。

其中劳动返还也就是劳动分红。惠顾返还形式不一定是现金,需要资本积累的合作社就

在社内设立社员个人资本帐户,惠颐返还记入该帐户,资本则由合作社继续使用。社员股

金利息是合作社使用资本的成本,本质上不是分红,各国法律通常对合作社的股息率有

所限制。但是,劳动分红,作为社员劳动成果的分配,则随税后利润“水涨船高”。公司的

“股”在性质上不同于合作社的“股”。公司发行股票和股东购买股票都是基于营利目的,

股东是为了分红、资本增值或赚取股市价差,而公司是为了筹资用于营利性经营,因此公

司和股东是资本交易关系。

    合作社由于资本从属于劳动或成员资格,本质上就排斥雇佣劳动。而股份公司却是

资本雇佣劳动,资本通过雇佣劳动而增值。

    合作社的上述性质,规定了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不同于公司的治理结构,合作社由社

员选举理事会或董事会,然后由理事会或董事会聘任经理。公司由股东选举董事会,董事

会聘任经理。二者形式相似,实质不同。社员不是以股东身份,而是以成员资格选举理事

会或董事会,投票权一人一票,因而将合作社理事会或董事会置于全体成员控制与监督之

下。公司股东虽然都有权选举董事会,但由于按股权多少分配投票权,真正能选举和控制

董事会的,事实上只有相对集中的大股东。在那些股权极端分散而没有相对集中的持股者

的公司,控制权更落到董事会甚至经理层手里,而不在股东手里。

    上面所讲的是单个合作社的内部关系,但它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合作社之间的合

作,即适用于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同其成员社的关系。    ·

    公司制的母公司同子公司的关系是控股关系,即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合作社的联合组

织则是各个合作社为了解决难以各自单独解决的问题的共同需要而自愿组成的,因此,合

作社联合组织同其成员社的关系不是控股关系,而是各个成员社共同拥有和控制联合组

织。合作社联合组织的宗旨是为成员社服务,否则,就是背离了合作社原则。

    三、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

    上面已经分析了合作制与公司制的边界,这样也就便于确定股份合作制的边界。

    首先,股份合作制不是股份制(公司制)与合作制的简单结合。如上所述,公司制与合

作制具有不同的制度结构与运行机制。以决策结构来说,公司制按股权原则实行一股一

票制,合作制按成员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制。如果简单地说股份合作制就是股份制与合作制

的结合,那就回答不了一股一票制与一人一票制如何结合才能使股份合作制有效运行的

问题。它要作为一种企业制度能有效运行,势必有个究竟是以一股一票的公司制原则为基

础还是以一人一票的合作制原则为基础的选择问题。一个企业,如果基本上按公司制原则

运行,那它就归入公司制,受《公司法》调整。如果以合作制原则为基础,同时在某些重要

方面同合作制原则又不尽吻合,那末,股份合作制才有作为一种企业制度独立存在的根

据。

    企业职工入股是不是股份合作制区别于股份制(公司制)的基本特征?诚然,股份合作

制是实行职工入股的,但是,并非任何形式的职工入股都是股份合作制。现代公司不乏职

工人股或职工股份的各种形式。有些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同一般股份并无实质区别,

这在上市公司表现特别明显,过了股票发行后的规定时限,它随时可在股市卖出,而且即

使职工在持股期间对公司决策通常也不会发生决定性的影响。有些公司实行“职工持股”

制度,规定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必须由职工持有,而且不许职工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公司

外部的股东,持股职工有权成立职工持股会,代表他们参与公司决策。有的国家,如美国,

一部分公司实行的“职工持股计划”(ESOP),不是由职工现金出资入股,而是由公司逐年以部分利润分配形成的职工股份,它是作为公司员工养老金计划的一部分来推行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美国,也常有职工出资买断他们所在的陷于困境的公司产权的案例,不过职工之间出资可能悬殊,般权大的职工对公司会居于控制地位。所有上述这些职工股份,都不影响企业按公司制运作。因此,单是职工入股或职工股份,还不能将股份合作制同股份制(公司制)区分开来。

    只有在若干约束条件下的职工入股才能成为股份合作制的特征。第一,不是部分职工

入股,而是正式职工全员入股。第二,没有任何人居于控股地位。第三,实行一人一票制,

而不是一股一票制。第四,税后利润形成的分红基金,要有一定比例按劳动分红,不是全部

按股金分红。这些其实是劳动合作制的约束条件。股份合作制要能区别于股份制(公司

制),就须以合作制为基础,而只有具备这些约束条件,才能表明它以合作制为基础。

    股份合作制同合作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它比合作制有较多的灵活性,约束条件不

象合作那样严格。具体说,一是股份合作企业有可能更多地吸收社员(非职工)的投资,二

是可以区别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股权结构,三是股金分红比例比合作社(合作企业)较少

限制。

    综合上述分析,对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可以作如下概括:

    1.股份合作制是与股份制即公司制有区别的企业制度,它的资本结构、治理结构

(特别是决策结构)和分配结构都不同于公司制。

    2.股份合作制同按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建立的合作制也有差别,但股份合作制

的基础是合作制;否则,就难以同公司制或合伙制相区别。

    3.股份合作制是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而以劳动合作为基础的制度,因

此要实行企业正式职工全员入股的制度,并由企业章程规定每名职工入股的最低限额,

使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公司制企业也可以有职工持股,但它不存在这些约束条

件。

    4.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设置,除职工全员入股即职工个人股为必设股权外,可以视

实际需要选择设立其他股权。例如,乡村集体企业净资产存量,除界定为职工集体股和职

工个人股后的余额,在改组成的股份合作企业中设为乡村集体股,股权属于乡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联社投资的城镇集体企业净资产存量,除界定为职工集体

股和职工个人股后的余额,在改组成的股份合作企业中设为联社股。城乡股份合作企业

中的职工集体股,股权属于企业全体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可设职工持股会持股。企业外

部的法人或自然人投资入股,可分别设社会法人股或社会个人股。

    l企业决策,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制,乡村集体股和联社股的投票权数,可由企业

章程作变通规定,但以不损害职工民主决策基础为原则,否则就会变成乡村组织或联社

控股企业(公司)。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尽可能设为优先股,股东不参与企业决策。优

先股的“优先’含义是分配顺序优先,即优先股股息支付以后才能分配普通股红利,企业

破产清算时优先股比普通股有优先受偿权。优先股有固定股息率,但没有投票权。普通股

没有固定股息率,但有投票权。股份合作企业中,一般只有盈利能力高的企业才能设优先

股,如果没有可能设立优先股,而又亟需外部投资的,对作为普通股的社会法人股和社会

个人股,在股权比例和投票权分配上亦要规定最高限额,以企业不受其控制为原则;否

则,就干脆办成其他形态的企业,如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必坚持搞股份合作制。

    6.股份合作制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中的分红基金,实行劳动分红与股金分红相结合的分配,二者比例在企业章程中规定。如果只有股金分红,而没有劳动分红,那就失去了劳动合作的意义。

股份合作制的边界和基本特征
发行时间:1998-06-20
网站编辑:唐宗悦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的边界和基本特征

唐宗悦

    一、合作制和公司制的相同

点,同合伙制的相异点

    股份公司是公司的典型形态,因而股份制就是公司制。

    公司是法人企业制度。无论多少股东,一旦依法注册设立公司,他们就以公司作为一

个“人”充当独立的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这个“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法律赋予的人格,所以是法人。

  ,  公司在民事行为上的责任制度分为无限责任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两大类。不过,现代

公司一般实行有限责任制度,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我国《公司法》规定

准予设立的公司都是实行有限责任制度的公司。

    世界各国市场经济发展史上,都经历了自然人企业制度到法人企业制度的演变过

程。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就是自然人企业制度,这样的企业不能作为法人,设立

企业的个人业主或合伙人只能以自然人身份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企业制

度是现代企业制度,自然人企业制度是古典企业制度。不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法人企

业(公司)和自然人企业(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始终并存着;

    现代合作社制度是法人企业制度,并实行有限责任制度。这是合作制和公司制的相

同点,也是和合伙制的相异点。

    为什么说合作制是法人企业制度呢?第一,合作社(合作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制度,因而有能力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二,合作社能以其全部法

人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三,社员对合作社建立法人财产制度承担出资责任,每

名社员必须缴足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最低入股金额,同时全体社员实缴股本总额不得低于

法定的合作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四,社员以其对合作社的出资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

责任。第五,由于合作社的法人财产与社员其他财产相分离而独立,个别成员或部分成员

的退出或加入,不改变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从而不致于终止合作社的存续。合作社的上述

制度结构,使合作社在对外交易(即同非社员交易)中,能够成为象公司一样的法人实体。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合作社也是公司的一种形式。当然,它是同常规公司有区别的一种

特殊形式的公司。

    合作制和合伙制在制度结构上有根本区别。第一,合作制是法人企业制度,合伙制是·

自然人企业制度。第二,社员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

连带责任。第三,社员在合作社内权利和义务平等,合伙人对企业的权利的分配和义务的

分摊由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约定。第四,合作制排斥雇佣劳动,合伙制则同雇佣劳动相容。第

五,合作社实行个人自愿参加、自由退出的原则,个别成员的退出不致影响合作社的存续;

合伙人的变动要经过合伙人协商一致,个别合伙人的退出往往导致散伙。

    二、合作制和公司制的原则区别

    合作制尽管作为法人企业制度和实行有限责任制度与公司制有相同点,但是,合作社

内部的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和分配原则都同公司制有原则区别。

    合作制与公司制的区别,即合作社与一般公司(常规公司)的区别,不在合作社的对

外关系,而在合作社的对内关系,即合作社内部和合作社系统内部的制度结构。

    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的权利来自其成员资格,它是成员权利;成员权利平等,因而合

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对公司的权利来自其对公司的资本投资,它是财产权利;股权

平等是以股权衡量的权利于等,因而公司实行一股一票制。

    合作社的成员权利是不可转让的权利,因而为取得成员资格并承担成员义务而缴纳

的入社股本同样不可转让,必须保留在合作社内,社员退社也只能从合作社退股。公司股

权即股东的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权利,股东有权依法进行股权交易。

    社员自愿组合合作社的目的是获得合作社的服务,包括服务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

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等)通过同社员交易提供的服务和生产性合作社组织社员合作

劳动、创造就业岗位并保障社员分享劳动成果的服务。社员对合作社来说都是惠顾者。这

种惠顾,在服务性合作社就是交易惠颐,在生产性合作社就是劳动惠顾。合作社不以社员

为营利对象,不赚社员的钱,而是为社员节支或营利服务。因此,合作社的盈余,除提取必

要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外,要分别按各人的交易量或劳动量返还给社员,这就是惠顾返还。

其中劳动返还也就是劳动分红。惠顾返还形式不一定是现金,需要资本积累的合作社就

在社内设立社员个人资本帐户,惠颐返还记入该帐户,资本则由合作社继续使用。社员股

金利息是合作社使用资本的成本,本质上不是分红,各国法律通常对合作社的股息率有

所限制。但是,劳动分红,作为社员劳动成果的分配,则随税后利润“水涨船高”。公司的

“股”在性质上不同于合作社的“股”。公司发行股票和股东购买股票都是基于营利目的,

股东是为了分红、资本增值或赚取股市价差,而公司是为了筹资用于营利性经营,因此公

司和股东是资本交易关系。

    合作社由于资本从属于劳动或成员资格,本质上就排斥雇佣劳动。而股份公司却是

资本雇佣劳动,资本通过雇佣劳动而增值。

    合作社的上述性质,规定了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不同于公司的治理结构,合作社由社

员选举理事会或董事会,然后由理事会或董事会聘任经理。公司由股东选举董事会,董事

会聘任经理。二者形式相似,实质不同。社员不是以股东身份,而是以成员资格选举理事

会或董事会,投票权一人一票,因而将合作社理事会或董事会置于全体成员控制与监督之

下。公司股东虽然都有权选举董事会,但由于按股权多少分配投票权,真正能选举和控制

董事会的,事实上只有相对集中的大股东。在那些股权极端分散而没有相对集中的持股者

的公司,控制权更落到董事会甚至经理层手里,而不在股东手里。

    上面所讲的是单个合作社的内部关系,但它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合作社之间的合

作,即适用于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同其成员社的关系。    ·

    公司制的母公司同子公司的关系是控股关系,即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合作社的联合组

织则是各个合作社为了解决难以各自单独解决的问题的共同需要而自愿组成的,因此,合

作社联合组织同其成员社的关系不是控股关系,而是各个成员社共同拥有和控制联合组

织。合作社联合组织的宗旨是为成员社服务,否则,就是背离了合作社原则。

    三、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

    上面已经分析了合作制与公司制的边界,这样也就便于确定股份合作制的边界。

    首先,股份合作制不是股份制(公司制)与合作制的简单结合。如上所述,公司制与合

作制具有不同的制度结构与运行机制。以决策结构来说,公司制按股权原则实行一股一

票制,合作制按成员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制。如果简单地说股份合作制就是股份制与合作制

的结合,那就回答不了一股一票制与一人一票制如何结合才能使股份合作制有效运行的

问题。它要作为一种企业制度能有效运行,势必有个究竟是以一股一票的公司制原则为基

础还是以一人一票的合作制原则为基础的选择问题。一个企业,如果基本上按公司制原则

运行,那它就归入公司制,受《公司法》调整。如果以合作制原则为基础,同时在某些重要

方面同合作制原则又不尽吻合,那末,股份合作制才有作为一种企业制度独立存在的根

据。

    企业职工入股是不是股份合作制区别于股份制(公司制)的基本特征?诚然,股份合作

制是实行职工入股的,但是,并非任何形式的职工入股都是股份合作制。现代公司不乏职

工人股或职工股份的各种形式。有些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同一般股份并无实质区别,

这在上市公司表现特别明显,过了股票发行后的规定时限,它随时可在股市卖出,而且即

使职工在持股期间对公司决策通常也不会发生决定性的影响。有些公司实行“职工持股”

制度,规定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必须由职工持有,而且不许职工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公司

外部的股东,持股职工有权成立职工持股会,代表他们参与公司决策。有的国家,如美国,

一部分公司实行的“职工持股计划”(ESOP),不是由职工现金出资入股,而是由公司逐年以部分利润分配形成的职工股份,它是作为公司员工养老金计划的一部分来推行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美国,也常有职工出资买断他们所在的陷于困境的公司产权的案例,不过职工之间出资可能悬殊,般权大的职工对公司会居于控制地位。所有上述这些职工股份,都不影响企业按公司制运作。因此,单是职工入股或职工股份,还不能将股份合作制同股份制(公司制)区分开来。

    只有在若干约束条件下的职工入股才能成为股份合作制的特征。第一,不是部分职工

入股,而是正式职工全员入股。第二,没有任何人居于控股地位。第三,实行一人一票制,

而不是一股一票制。第四,税后利润形成的分红基金,要有一定比例按劳动分红,不是全部

按股金分红。这些其实是劳动合作制的约束条件。股份合作制要能区别于股份制(公司

制),就须以合作制为基础,而只有具备这些约束条件,才能表明它以合作制为基础。

    股份合作制同合作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它比合作制有较多的灵活性,约束条件不

象合作那样严格。具体说,一是股份合作企业有可能更多地吸收社员(非职工)的投资,二

是可以区别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股权结构,三是股金分红比例比合作社(合作企业)较少

限制。

    综合上述分析,对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可以作如下概括:

    1.股份合作制是与股份制即公司制有区别的企业制度,它的资本结构、治理结构

(特别是决策结构)和分配结构都不同于公司制。

    2.股份合作制同按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建立的合作制也有差别,但股份合作制

的基础是合作制;否则,就难以同公司制或合伙制相区别。

    3.股份合作制是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而以劳动合作为基础的制度,因

此要实行企业正式职工全员入股的制度,并由企业章程规定每名职工入股的最低限额,

使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公司制企业也可以有职工持股,但它不存在这些约束条

件。

    4.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设置,除职工全员入股即职工个人股为必设股权外,可以视

实际需要选择设立其他股权。例如,乡村集体企业净资产存量,除界定为职工集体股和职

工个人股后的余额,在改组成的股份合作企业中设为乡村集体股,股权属于乡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联社投资的城镇集体企业净资产存量,除界定为职工集体

股和职工个人股后的余额,在改组成的股份合作企业中设为联社股。城乡股份合作企业

中的职工集体股,股权属于企业全体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可设职工持股会持股。企业外

部的法人或自然人投资入股,可分别设社会法人股或社会个人股。

    l企业决策,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制,乡村集体股和联社股的投票权数,可由企业

章程作变通规定,但以不损害职工民主决策基础为原则,否则就会变成乡村组织或联社

控股企业(公司)。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尽可能设为优先股,股东不参与企业决策。优

先股的“优先’含义是分配顺序优先,即优先股股息支付以后才能分配普通股红利,企业

破产清算时优先股比普通股有优先受偿权。优先股有固定股息率,但没有投票权。普通股

没有固定股息率,但有投票权。股份合作企业中,一般只有盈利能力高的企业才能设优先

股,如果没有可能设立优先股,而又亟需外部投资的,对作为普通股的社会法人股和社会

个人股,在股权比例和投票权分配上亦要规定最高限额,以企业不受其控制为原则;否

则,就干脆办成其他形态的企业,如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必坚持搞股份合作制。

    6.股份合作制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中的分红基金,实行劳动分红与股金分红相结合的分配,二者比例在企业章程中规定。如果只有股金分红,而没有劳动分红,那就失去了劳动合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