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合作制
积极支持和引导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
吴凯泰
十五大报告中,强调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力争
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报告高度评价群众性改革实践中出现的股份合作制,指出:
“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
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
其要提倡和鼓励”。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并努力贯彻十五大报告的有关论断和政策,积极支
持和引导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
一、规范的股份合作Q0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组
织形式
股份合作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在八十年代,它主要有两个来源:
一是城市和农村原有集体企业在改革中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二是城乡个体劳动者或
待业人员自愿合作,自筹资金,共同入股,联合劳动而组成。到九十年代,又增加了一个来
源,即许多国有小企业把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给企业职工,由职工共同入股集资购买而改
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十多年来股份合作制已成为城乡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优选形式,
成为许多国有小企业转制为集体企业的有效形式,同时又是引导城乡个体劳动者和待业
人员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道路的重要途径。
只要我们对它的产生和来源进行全面分析,就可以看到,规范的股份合作制具有两个
基本特征:第一,它首先是劳动者互助合作的企业组织形式,劳动者通过入股自愿结合,面
对市场从事联合劳动和经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是它的首要特征,它是以劳动者的合作
为基础、以合作制为基础而组建起来的;’
第二,它虽然以合作制为基础,但从我国现实出发,局部引入股份制和资本联合的因
素。首先,劳动者入股同传统合作社社员入股有一些差别。传统合作社社员入股仅仅是取
得社员资格的条件,各人的股额基本均等,股金分红有严格限制,不同于投资回报。而股份
合作制企业各个成员入股份额,虽也防止悬殊但允许有较多的差别,股金分红的限制也
较放松,入股不仅是取得成员资格的条件,而且带有以资本获利的期望,具有资本联合的
性质。其次,和传统合作社排斥外来资本投入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定条件下允许本
企业劳动者以外其它资本(包括无形资产如专业技术等)的投入。再次,股份合作制企业
由于引入资本联合的因素,相应也引入股份制的某些形式,如资金划分为股份,入股职工
被称为股东,设立董事会,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大股东的权益等。
把以上特征综合起来看,规范的股份合作制的最根本的特点,就是它是劳动者的劳
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舶企业组织形式,在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关系上,以劳
动联合为主;在资本联合中,以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这是以劳动者合作为基础引入股
份制因素和形式的股份合作制的本质。符合这种质的规定性的企业,才是名符其实的股
份合作制企业。如果劳动者入股只是取得成员资格的条件并排斥其它资本的投入,这是
传统的合作社,同股份合作制有所不同;如果劳动者以外其它资本居于主要或控股地位,
劳动者只是少量持股,那也不是股份合作制而是股份制,发展股份合作制,必须把握这一
根本特征。
过去十多年来,社会上对股份合作制总是有一些怀疑或反对意见。造成阻力最大的
一种反对意见,就是指责搞股份合作制就是搞私有化。这种错误看法,近几年已成为公有
制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组在认识上的主要障碍。
实行股份合作制,恢复劳动者入股和股金的个人所有权,并不是恢复私有制。在社会
主义政权引导下,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者股金的最终所有权虽然归于个人,但它是由
劳动者共同占有、共同使用、共同管理,并且共同占有和分配劳动成果,排斥两极分化,谋
求共同富裕。从财产归属的法权关系上看,这是财产的按份共有,而从生产关系总体上看,
则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占有和使用按份共有的资产来谋求共同富裕,是具有公有制
性质的生产关系,它根本不同于个体小私有制。
在我国,规范的股份合作制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企业
组织形式。劳动者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资金居于主体和控股的地位,因此它基本上是
小范围劳动者公有制的一种组织形式,是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
二;对股份合作制经济要加强引导,使之逐步完善
自从1985年股份合作制开始推行至今,股份合作制已经遍布城市和农村,遍布第一、
二、三产业各个领域,由于各行各业情况不同,具体做法不尽相同,形式多样。从总体来
看,主流是健康的,但是也存在不少不规范的现象。最引起争议的不规范现象,就是不少地
方,不仅是规范的股份合作制,而且一些个体的、私营的合伙企业、以及不规范的股份制企
业,统统簇拥在股份合作制的旗号之下,鱼龙混杂,混沌不清。面对这种情况,当前有必要
加强引导,促使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
我国国情特点之一,是劳动力大量富余而资金技术十分匮乏。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出
资联合经营,对经济发展确实需要。无论是合伙经营、股份制经营还是劳动者合作经营,都
应积极鼓励。但是应当看到,在共同出资联合经营的形式下,形成的并不是一种企业制度,
企业制度不是单一由出资方式决定,而是由物质和劳动者两个不同要素结合的方式决
定。在共同出资形式下,依据它同劳动者的不同关系;所形成的是几种不同的企业制度:
1.几个个体户共同出资联合经营,如不雇工,是个体合伙企业,如雇工多人,则是私
营合伙企业。
2.共同出资入股的主要是资本所有者,劳动者不入股或入股而不占主要地位,这是
股份制企业。可以是公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也可以是私人资本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3.劳动者全员入股,股额基本均等,联合劳动,互助合作,按合作制原则组建的企业,
是合作制企业,
4以合作制为基础局部引入股份制因素和形式的企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这种企
业中,出资入股的主要是劳动者及其集体组织。它以劳动者的劳动合作为基础,局部引入
了资本联合的因素和形式,成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企业。这
才是我们今天提倡和鼓励的股份合作制,是我国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不同企业制度簇拥在股份合作制名下,是前一段时间最主要的不规范现象。这次十
五大报告特别强调,对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不仅要支持,而
且要加强引导,使之逐步完善。对于劳动者劳动联合及其资本联合为主的规范的股份合作
制,尤其要提倡和鼓励。我们应当努力贯彻这一政策。对于名为股份合作制实为合伙制、股
份制的企业,只要他们自愿向规范的股份合作制发展,就应当帮助他们完善股权设置、健
全治理机构、改进分配制度,使之发展成为真正的股份合作制;如果他们不愿意改为股份
合作制,那也不必勉强,可以为他们“正名”,是什么企业就是什么企业。是合伙企业就按
《合伙企业法》规范,是股份制企业就按《公司法》规范。
目前,不少地方在股份合作制改组中特别强调要让经营者控股。1996年国家体改委
召开小企业改革工作会议时,提出经营者持股数额最多不要超过普通职工持股额的10
倍。有的地方对职工的意愿进行了调查。那些生产经营状况尚可,较易进一步发展的企
业,职工认为10倍的差距太大,分配差距悬殊,会引起职工为厂长打工的抱怨。他们不仅
反对经营者控股而且主张持股额差距缩小到10倍以下,倾向5倍左右j反之,经营状况很
差而扭转局面很困难,群众缺乏信心的企业,.职工不太愿意入股,而赞成经营者入大股以
至控股,差距10倍、20倍;30;倍不嫌多。调者主张尊重职工群众的意愿,在职工愿意人股的企业,不要去提倡经营者控股,把股份合作制真正办成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
资本联合为主的企业;对於职工不太愿意入股的困难企业,经过职工大会决定,允许经营
者持大股,但不超过总股本的50%,情况好转后,再增资扩股提高职工持股的比例,走向
规范的股份合作制。我们认为,这种意见是比较合理的。
有的地方不颐企业情况差别,竭力鼓吹经营者控股,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经营者
积极性和决策能力。这种主张不妥。企业的发展要靠两个积极性,既要提高经营者的积
极性,也要提高普通劳动者的积极性。因此在股份合作制改组中,既要照顾经营者的利益,
也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任何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做法,归根到底对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可以有多种办法,例如按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和贡献,提高他们的劳动报
酬;使他们的报酬同企业经营效益挂钩,实行年薪制等等。为了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并不
需要把他们变成“老板”,使职工抱怨自己在为老板打工。在那些职工不愿入股而主张让
经营者控股的企业,实际形成的不是股份合作制,而是私人资本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按照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这也是允许的,但是,这种企业就不应当
戴上股份合作制的帽子,它们尽可以按《公司法》去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