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集体企业存量资产量化问题
刘 刚
一、集体企业存量资产能不能量化给职工个人
集体企业存量资产能不能量化给职工个人,这是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遇到的一
个难点问题。目前人们对这个问题仍然存在严重分歧。有的认为集体企业存量资产要量
化给职工个人,使职工个人对集体资产拥有所有权,以解决集体企业资产名为集体所有,
实为职工虚有的问题。有的则认为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不能量化给职工个人,量化给职
工个人就是“搞私有化”。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会影响股份合作制进一步发展。
能不能将集体企业部分存量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我认为应该是允许的。我国《民法
通则》规定:共有财产“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
产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照《民法通则》的
规定,集体企业共同所有的存量资产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共同共有,由集体占有、支配
和使用。一部分按份共有,职工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由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
集体企业把部分存量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实行按份共有,记入职工个人名下,使职
工个人拥有企业的产权,这是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重大改革,可以改变企业产权模糊不
清的状况,使产权明晰化,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在报告中强调,要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集体所
有制经济也应有多种实现形式。共同共有是一种实现形式,按份共有也是一种实现形式。
集体企业将部分存量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实行按份共有,是对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积
极探索。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实践证明,实行按份共有是集体经济有效的实现形式,应该给
予支持和鼓励。
二、当前出现的集体企业存量资产能不能量化给职工个人的争论的实质是什么
为了在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中统一认识,必须回答这一问题。要回答这一问题,我
们需重温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论述。
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曾经指出,凡是农民作为土
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但是不能“废除农
民所有权”。如何既要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而又不“废除农民所有权”,马克思没有具体论
述。
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书中,对马克思这一思想作了具体论述。他说:“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尸…·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他举例说,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马克思和恩格斯这些教导,至今仍闪耀着它的光辉。
但是在苏联,斯大林背离了马克思和恩格斯这些教导,在农村中推行“全盘集体化”,
把农民的生产资料统统收归集体所有,废除了农民所有权,得罪了农民,挫伤了农民的生
产积极性,导致苏联农业长期处于落后状态。
我国对农业和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完全按照斯大林“全盘集体化”模式进
行的。而且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比斯大林走得更远。在苏联,集体农民还保留约一
公顷的宅旁园地,从事家庭副业,而我国在推行人民公社化时期,不仅对农民的生产资料
统统收归集体所有,而且把农民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也收归集体统一经营,可以说把农
民剥夺得精光,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我国农业发展带来严重危害。党的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
了农民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我国农业大发展。
在城市,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开始手工业者集资入股创办合作社,实行个人所有、
集体经营、入股分红的制度。后来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搞“一大二公”,提出割资本主义
尾巴,退还了社员股金,废除了社员对集体资产的个人所有权。这是对社员股权的剥夺。可
能有人会提出:“我们把社员的股金已退还了,是有偿的,怎么能说是剥夺呢”?我认为,
恩格斯讲得很清楚,“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对社员无偿剥夺是不允许的,有偿剥夺
也是不允许的,不能因为是有偿就改变对社员剥夺的实质。
今天我们推行股份合作制,就是重新实行职工集资入股制度,恢复过去职工被剥夺
的股权,确立职工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把集体企业真正办成职工自己的企业。但是,有人
打着维护公有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的旗号,反对把集体企业部分存量资产量化给职工个
人,实际上他们并不是维护公有制,而是坚持过去对广大职工实行剥夺的错误,继续维护
过去实行“全盘集体化”的“左”的政策。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当前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这是很有
现实意义的。当前仍然有人提出,不能将集体的净资产无偿分配给个人,要“由企业职工出
资购买产权”。这说明“左”的影响至今还存在。现在令人担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在实行股
份合作制中,不分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不区别对待,搞一个模式。国有小企业实行股份
合作制,产权要置换,由职工出资购买产权;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也不能将集体企
业存量资产量化给个人,要由职工出资购买产权。这种主张和做法,必将对集体企业实行
股份合作制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实行股份合作制中,要继续消除“左”的影响,按照不同所有制,区别对待,采取不同政策,方能推动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