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信用合作社章程(供试点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劳动者和劳动者集体为取得金融服务而按照合作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合作金融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
第二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享有社员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和干预。
第三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宗旨是,根据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下,通过融通资金,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
第四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发展组织和开展业务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贷款合理,有借有还。
第五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坚持实行民主管理。信用合作社的领导人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重大决策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坚持贯彻勤俭办社的方针,重视经济效益,用好用活资金,加速资金周转,防范金融风险,降低各种成本。
第七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对社员和职工要加强思想教育,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向社员传播合作经济知识,使他们树立当家作主的主人翁观念。要求全体职工努力学习合作经济知识,学习现代化金融的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热情服务,杜绝贪污受贿、以贷谋私等行为。
第二章社 员
第八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社员分集体社员和个人社员两类。凡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工合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集体所有制的“三产”等,承认章程,均可申请入社,经本社批准,交纳股金,成为集体社员。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包括下岗职工、本社职工,承认本社的章程,均可申请入社,经本社批准,交纳股金,成为个人社员。
第九条 社员入社均需交纳股金。集体社员的股金股数多于个人社员的股金的股数。两种股金的股数,最低最高之间有一个适当的幅度。规定最低的股金股数时要照顾到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的经济能力,以最大限度吸收社员为原则。
第十条 社员交纳的股金收益采取股金分红的方式,使社员真正关心信用合作社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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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社员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借款的权利;
3.有权享受本社对企业的咨询服务;
4.有权对本社工作及职工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或质询;
5.享有股金权益和利润返还权;
6.本社终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资产权;
7.享有本社为社员举办的文化教育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二条 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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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纳股金;
3.以其所交股金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积极向本社存款,按时归还借款;
5.维护本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社合法经营。
第十三条 对本社开拓经营有突出贡献的社员,享有本社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对违反本社章程,损害本社利益的社员,本社有权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除名退社。社员要求退社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根据本社资金情况,一次或分期退还社员资金帐户上的资金。
第三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每一集体社员选派代表一人,个人社员每数十人(具体人数视具体情况而定)选派代表一人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原则上每届任期三年。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半数以上社员代表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可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和批准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5.对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数名。理事长是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2.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4.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计划;
5.聘任或解聘信用合作社主任、副主任;
6.讨论和制定信用合作社业务、财务等管理制度;
7.审议信用合作社年度财务决算,讨论和决定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8.讨论本社分支机构调整变动方案,批准吸收新社员或社员退社;
9.对本社主任、副主任及职工等重大奖励和处罚提出意见;
lo.讨论和制定本社分立、合并、解散等重大方案。
第十八条 信用合作社主任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资格审查,确认任职资格后,才由理事会聘任。信用合作社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
2.聘用或解聘本社职工,决定本社职工的奖惩;
3.在紧急情况下,对本社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行使时,必须符合本社的利益,并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4.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常设监事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本社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理事会、信用合作社主任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
2.监督信用合作社的服务方向和经营管理;
3.监督信用合作社主任、职工执行金融方针、政策和贯彻规章制度;
4.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对理事会决议提出异议、质询或复议;
5.收集社员反映和要求,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批评;
6.向社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第六章业 务
第二十一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是:存款、贷款、结算,其他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委托代理代办业务,如代办保险、代收房租、水电费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二十二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存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并可在核定的幅度内进行浮动。
第二十三条 存款是城市信用合作社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大力吸收。除吸收社员的存款外,也可吸收非社员的存款。在吸收存款时要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户保密”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贷款是城市信用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主要手段,要认真对待。要通过贷款,尽力满足社员的资金需求。对集体社员,通过贷款,支持其发展;对个人社员,通过贷款,解决生活上的急需。
信用合作社宜发放额度较小、期限较短的流动资金贷款;信用合作社的实力增强时,可以适当增加额度较大、期限较长的贷款。
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对象,目前以社员为限;以后,条件许可时,可以扩大到个体劳动者等非社员。但对社员和非社员要有所区别,对社员应做到优先和优惠。
必须重视贷款的偿还性和增值性,做到有借有还,能有效益,特别是使社员在获得贷款后,能增加其经济效益。为此,须加强贷款的可行性研究,帮助社员制定还款计划,指导社员用好贷款,避免无效益贷款、沉淀贷款。
第七章 财 务
第二十五条 本社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本社的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出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1)业务状况表;(2)资产负债表;(3)损益明细表;(4)利润分配表;(5)决算说明书。上述报表与资料,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期间,应提供给社员代表查阅。
第二十六条 本社年终结算后,如有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后,可按下列比例分配;
1.公积金和公益金,约占利润的40%;
2.风险基金,约占利润的10%;
3.信用合作社职工的劳动分红基金,约占利润的10%;,;.4.股金分红和按社员存款额比例返还给社员的利润,共约占利润的40%。两者各占多少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年终结算后,如有亏损,应用风险基金、公积金、公益金及股金依次抵补。
第二十七条 本社建立社员资金帐户。社员的股金收益及利润返还均计入社员资金帐户。社员资金帐户上的资金所有权归社员,而由信用合作社集中使用,以增强信用合作社的经济实力。社员退社时,这些资金应退还。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本社的分立、合并或解散,应由理事会提出充分理由,作出结算方案,由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依法接管、撤销或宣告破产,均按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其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社社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