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城乡集体企业实行增长利润减半计征所得税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8)72号
根据市府领导关于“对城乡老企业实行增利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的讲话精神,制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实行的范围和年限
1.对下列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集体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从一九八八年起至一九九二年止的五年期间,就当年课税利润(即课税所得额)比基数利润的增长部分,实行减半计征所得税。
(1)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
(2)供销社系统所属老集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
(3)实行改、转、租(集体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
(4)集体方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联营企业不分给投资方(即留在联营企业)的利润。
2.对下列企业或项目利润,仍按原规定计征所得税,其增长利润不给予减半增收,
(1)各企业主管部门从基层收取的管理费,按规定标准开支后的年终结余,
(2)原有集体企业租赁给个人或合伙经营的企业,
(3)核算不健全,按照产、增,营带征的企业'
(4)定期减免的产、增、营税收而增加的利润。
二、基数利润的核定
1、从一九八八年起至一九九O年的三个年度,从一九八七年度的企业申报的课税利润,查帐补税的利润,从联营企业应分得的课税利润和定期减免所得税的利润为基数利润。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以上年度的基数利润为准。
2.基数利润由企业据实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定,在核定时可考虑年度之间增值税的清算和产,增、营的定期减免税因素等。基数利润核定后,一般均不再重新调控。
3.一九八七年度亏损,可以“零”为基数利润,一九八八年反亏为盈的利润,可先弥补上年度的亏损额后,其余额课税利润视作增长利润。如一九八八年的利润不足以弥补上年度亏损的,其不足弥补的部分可在一九八九年的利润中弥补后,再就其余额利润,视作新增利润。
4,一九八七年开始,新办的企业以取得收入的年度利润为基础利润,不满全年的换算全年。
5.企业进行分、合改组的,其分、仑改组后的独立核算单位,比照本条第4点规定另行核定基数利润。其分、合改组前的基数利润,不再相应转移。
三,增长利润减半计征所得税的计算
1.增长利润是指报告期企业的实际课税利润,减去基数利润的余额,企业实现的利润虽有增加,因税前还贷等原因,实际课税利润低于基数利润的,不能视作增长利润。
2.企业可按增长利润的50%计征收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基数利润:企业申报的课税利润+查补
税利润+从联营企业应分
得的利润+定期减免所得
税的利润
增长利润=报告期课税利润+从联营企
业分得的应税利润一经税
务机关查帐增补的利润—
基数利润
企业全年所得税额;(报告期课税利润
=长利润x 50%)x适用所得税税
率一速算扣除数
3.增长利润减半计征所得税,一般在年度汇算清交所得税时核算,季度预征所得税时.可仍按原规定全额征收。
4.在实行增长利润减半计征期间、发生税种税率变化时,其增减的税收,都应视作增减利润。可在报告年计算调整。
5.企业因偷税、漏税经税务机关查帐增补的利润,不予减半计征,一律按全额计算补征所得税。
.6.企业在年度中间歇业的,就经营的月份换算成全年利润进行比较后,按比例计算增长利润。
四,减征税额的处理
1.减征的税额,区,县政府和市主管局可集中50%作为发展集体企业的生产基金,具体集中和使用办法由区、县政府和市主管局自定,但是,减征的属于留在联营企业应税利润的税额,区、县政府和主管局都不予集中。
2.减征的税额,除了区、县、局集中的以外,其余50%应留给企业用作发展生产。
五、实施部署
1.各区,县税务机关接本通知后以口头或;拈面形式传达到管辖的集体企业。
2.各企业应在六月底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一九八七年度的基数利润。
3。各区,县税务机关在七月底以前核定各企业的基数利润。
六、说明
1.由各区县财税部门征收所得税的市属集体工业企业和区属集体工业企业如实行其它承包形式的,其办法另行制订,不执行,本通知。
2.各区、县局在核定“基数利润”中可根据各户具体情况适当考虑税前还贷利润。
一九八八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