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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城乡集体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行时间:1988-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城乡集体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8)了3号

    根据市府领导关于“放宽城乡集体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讲话精神,对本市城乡集体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办城乡集体企业免证所得税的期限问题

    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份起新办的城乡集体企业,其免征所得税的期限分别确定为:

    1.市、区、县新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实现的利润,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一年;   

    2.松江,金山、青浦,南汇、奉贤,祟明六个县以及宝山县在长兴、横沙两岛新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和上海、嘉定、宝山、川沙四个县经济薄弱镇(即全镇镇办企业上年度征税和免税利润低寸:一百万元的)新办的镇办介业,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二年,其余各县新办的乡、村、队集体企业,其实现的利润,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二年,

    3.南汇,奉贤两县新办的乡、村、队集体企业,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二年,其余各县新办的乡,村、队集体企业其兔征所得税的期限仍按沪税政二(1986)97号文的规定办理。

    对从事商业批发、物资调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不适用上述减免税规定。

    二、关于郊县经济薄弱镇的企业减免所得税问题

    从一九八/\年一月份起,对于县属一个

镇全部镇办企业上午度征税和免税利润(包括税前还贷利润,下同)不满一百万元的,作为经济薄弱的镇,在计征集体企业所得税时,可由镇提出申请,经县税务局核准,对本年的应征税额可分别情况给予兔征或减征如下:全镇镇办企业征税和免税利润不满五十万元的,暂免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全镇镇办企业征税和免税利润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按规定全额计税后,给予减征应征税额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经济薄弱镇所属的居委企业给予减征应征税额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三、关于村一级农业服务单位征免所得税和农业服务人员工资的列支问题。

    关于郊县乡以下村一级农业服务单位(公司、站,队,下同)征免所得税的问题,仍擅我局[沪税政二(1986)129号)和C沪税政二(1987)42号)的规定办理。

    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份起对于村农业服务单位农业服务人员的工资,除了应从农业服务收入中支付以外,如有不足支付工资的,其不足部分可在兼营的工商业务收入中列支,有的村农业服务单位不兼营工商业务的‘其农业服务收入不足支付工资的部分,可在所属村办企业中按十个人以下的最低计税工资标准,作企业利润分配在税前按实列支,不提各项基金。

    四、关于本市地方国营企业或市区集体企业与本市郊县城乡集体企业或国营农场新办联营工业企业放宽税收政策的问题。

    本市地方国营企业或市、区集体企业与本市郊县城乡集体企业或国营农场新办联营工业企业,联营合约中明确联营期在五年以上的,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份起分别按以下情况,给予减免税收:

    1.本市地方国营企业或市、区集体企业与本市郊县城乡集体企业或国营农场新办的联营工业企业,其生产的产品,除财政部规定不能免税的以外,对产品税税率在5%以下,增值税税率在"%以下和工业性加工的营业税可分别予以兔征一年。

    2.本市地方国营企业或市区集体企业与本市郊县城乡集体企业或国营农场新办的联营工业企业,投资各方分得的利润,分别不同地区,予以定期免征所得税:

    (1)上海、嘉定、宝山、川沙四县兔征二年,

    (2)松江、金山,青浦,南汇、奉贤五县以及其他县(即上海,嘉定、宝山、川沙四县)经济薄弱的乡、村、镇免征三年,

    (3)崇明县和宝山县的长兴、横沙三个岛免征四年,

    (4)与郊县民政福利工厂联营的工业企业,可在分别按上述不同地区免征所得税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一年的免税期。

    对上述联营工业企业免税调整后,少敷纳税还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企业申请,区、县税务局审核,报市税务局批准,还可酌情予以减征或延长免税期限。

    3.本市地方国营企业或市、区集体企业,因产品升级换代扩散老产品,或因共同

开拓发展新产品,或因市场出口需要扩大生产能力而下放到本市郊县城乡原有集体企

业、国营农场构成的联营工业企业,除了原有协作生产的产品,按本通知第四条第六点办理外,本市地方国营企业或市、区集体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郊县城乡集体企业、国营农场分得的新增课税利润,比照新办联营工业的规足,分别不同地区予以不同的兔征所得税期限。

    投资于联营工业企业的郊县城乡集体企业、国营农场新增课税利润的计算,从联营工业企业取得收入的月份算起的十二个月为一年的利润,与原企业上年课税利润、税前还贷利润,减免所得税利润、查补查退所得额之和的基数利润相比较,其超过部分即为新增课税利润。联营工业取得收入的12个月如跨年度的,可分别两个年度的月份利润分二次换算成全年利润与基数利润比较,再按比例计算新增课税利润。

    4.市、区集体企业扩散老产品到郊县城乡单位构成联营企业的市、区集体企业上午度的原有课税利润应否保持,由各区税务局自行确定.

    5.本市地方国营企业或市、区集体企业从与郊县联营工业企业中分得的免税利润,可按现行规定转入各项基金,如现行规定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相加的比例低于企业留利水平50%的,分得的利润提取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相加的比例可提高到50%。

    6.市,区企业与郊县企业原来属于加工协作生产改为联营工业企业的,在税收上不能按新办联营工业的规定办理,其分得的利润,应全部计征所得税。但如集体方增加投资的,可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

    五、关于原有集体工业企业以自筹资金扩大生产能力减征所得税的问题

    1.为了鼓励原有城乡集体工业企业用自筹资金(即筹集的不属于税前还贷项目的资金)扩大生产能力,用于技术改造投资的项目,投产时构成新增固度资产的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村办、队办企业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并达到企业原有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含20%)的,其新增生产能力而新增的征税利润,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份起,可比照新办集体企业的规定,分别不同地区的减免税期限,减征集体企业所得税。

    一个技术改造项目,兼有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如实行税前还贷,就不再实行上述优惠措施,如实行上述优惠措施,就不再实行税前还贷,两者不能同时实行。

    集联营工业企业集体方用自筹资金对该联营企业追加投资达到集体方原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规定金额和比例的,也可比照办理。

    2.新增征税利润减免税期限的计算。

    凡是新增投资项目,可从取得经济效益的当月起计算减免税期限。

    3.新增征税利润的计算:

    (1)凡新增项目能单独计算经济效益的,其实现的利润都可作为新增利润,其计

算公式如下:

    项目新增征税利润;项目实现利润一项

    目应在税前列支的以工补农、补副等

    税前列支的利润

    (2)凡不能单独计算经济效益的,可按项目投产的上年课税利润税前还贷利润、减免所得税的利润,查补查退所得额为基数利润。在新增项目取得经济效益的月份算起十二个月(即一年)全厂课税利润加上实际发生的等于或低于基年税前还贷利润,超过基数利润部分,作为新增征税利润,其计算公式如下:

    (一)基数利润:基年的课税利润+基年

    税前还贷利润+减免所得税的利

    润±查补查退所得额

    (二)报告期的新增征税利润:新增项目

    取得经济效益月份起一年实现

    的课税利润+实际发生的等于

    或低于基年税前还贷利润一基

    数利润。

    新增项目取得的利润的十二个月如跨年度的,可分别两个年度的JJ份利润,分二次换算成全年利润,与墓数利润相比较,再按比例计算新增课税利润。

    4.凡是按上述规定给予新办集体企业减免税的,其新增白筹投资额产生的新增征税利润,超过自筹投资额的部分,不再比照新办集体企业的规定给予减免税,应按规定计征所得税,但仍适用增利减半计征所得税的办法。

    六、关于乡、村、队企业劳动报酬的列支标准问题

    乡、村、队企业除了继续推行劳动报酬总额与毛利润挂钩的联利挂钩办法以外,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份起计税工资标准(计税工资包括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和津贴,不包括中夜班补贴和创汇奖励金)提高为:按企业计算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平均每人每年低于1020元的,按1020元列支,在1020元到1380元之间的,从实列支,重体力工种(指生产砖瓦、石灰、石料、水泥、水泥预制件的企业和经营手工锻打、翻砂、抛光、电镀、装卸、运输的业务)在1020元到1620元之间的,从实列支,超过限额的部分,税后支付。

    对生产出口创汇的乡、村、队企业,确因生产出口产品需要加班加点较多,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限额的,由企业申请,经县税务局批准,可酌情予以列支,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企业三个月计税工资的额度。

    七、关于下放集体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问题

    城乡集体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一个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减免集体企业所得税税额在二万元以内的,从一九八八年起,由区、县税务局予以批准。

    八、关于提高城乡集体企业列支交易费的标准问题

    城乡集体工商企业的交易费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份起分别不同行业按销售收入额提取列支的比例为:市届集体工业2蝙,区、县屑集体、街道集体、镇办集体、乡镇集体等工业(包括工业加32)3%,联营工业企业实行集体企业财务制度的2%,在企业分配利润前列支。物资供销、商业批发集体企业0.3%,建筑运输、商业零售等其他集体企业1煸。个别企业如确因业务需要,交易费发生超支的,经税务局批准可酌情予以照顾在税前列支。中央各部在本市的集体企业,其交易费的提取列支标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县税务机关逐户核定。

    九、关于城乡集体企业反亏为盈的计税问题

    城乡集体企业上年的亏损额,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份起,可在二年内弥补后再计征所得税,即当年实现的利润可先弥补上年的亏损额后再计征所得税,当年的利润不足以弥补上年亏损的,其不足弥补的部分也可在第二年实现的利润中弥补后再计征所得税,上年亏损(1987年),当年(1988年)也是亏损的,第二年(1989年)实现的利润,先弥补前一年(1987年)的亏损,再弥补后一年(1988年)的亏损,以此类推,但如亏损后的二年盈余仍不足以弥补前年亏损额的,以后年度的盈余应按规定计征所得税,不再予以弥补亏损。

    十,本通知均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份起实行。在此日期之前的减免税和列支等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有关委、办、局、行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城乡集体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行时间:1988-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城乡集体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8)了3号

    根据市府领导关于“放宽城乡集体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讲话精神,对本市城乡集体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办城乡集体企业免证所得税的期限问题

    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份起新办的城乡集体企业,其免征所得税的期限分别确定为:

    1.市、区、县新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实现的利润,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一年;   

    2.松江,金山、青浦,南汇、奉贤,祟明六个县以及宝山县在长兴、横沙两岛新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和上海、嘉定、宝山、川沙四个县经济薄弱镇(即全镇镇办企业上年度征税和免税利润低寸:一百万元的)新办的镇办介业,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二年,其余各县新办的乡、村、队集体企业,其实现的利润,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二年,

    3.南汇,奉贤两县新办的乡、村、队集体企业,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二年,其余各县新办的乡,村、队集体企业其兔征所得税的期限仍按沪税政二(1986)97号文的规定办理。

    对从事商业批发、物资调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不适用上述减免税规定。

    二、关于郊县经济薄弱镇的企业减免所得税问题

    从一九八/\年一月份起,对于县属一个

镇全部镇办企业上午度征税和免税利润(包括税前还贷利润,下同)不满一百万元的,作为经济薄弱的镇,在计征集体企业所得税时,可由镇提出申请,经县税务局核准,对本年的应征税额可分别情况给予兔征或减征如下:全镇镇办企业征税和免税利润不满五十万元的,暂免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全镇镇办企业征税和免税利润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按规定全额计税后,给予减征应征税额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经济薄弱镇所属的居委企业给予减征应征税额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三、关于村一级农业服务单位征免所得税和农业服务人员工资的列支问题。

    关于郊县乡以下村一级农业服务单位(公司、站,队,下同)征免所得税的问题,仍擅我局[沪税政二(1986)129号)和C沪税政二(1987)42号)的规定办理。

    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份起对于村农业服务单位农业服务人员的工资,除了应从农业服务收入中支付以外,如有不足支付工资的,其不足部分可在兼营的工商业务收入中列支,有的村农业服务单位不兼营工商业务的‘其农业服务收入不足支付工资的部分,可在所属村办企业中按十个人以下的最低计税工资标准,作企业利润分配在税前按实列支,不提各项基金。

    四、关于本市地方国营企业或市区集体企业与本市郊县城乡集体企业或国营农场新办联营工业企业放宽税收政策的问题。

    本市地方国营企业或市、区集体企业与本市郊县城乡集体企业或国营农场新办联营工业企业,联营合约中明确联营期在五年以上的,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份起分别按以下情况,给予减免税收:

    1.本市地方国营企业或市、区集体企业与本市郊县城乡集体企业或国营农场新办的联营工业企业,其生产的产品,除财政部规定不能免税的以外,对产品税税率在5%以下,增值税税率在"%以下和工业性加工的营业税可分别予以兔征一年。

    2.本市地方国营企业或市区集体企业与本市郊县城乡集体企业或国营农场新办的联营工业企业,投资各方分得的利润,分别不同地区,予以定期免征所得税:

    (1)上海、嘉定、宝山、川沙四县兔征二年,

    (2)松江、金山,青浦,南汇、奉贤五县以及其他县(即上海,嘉定、宝山、川沙四县)经济薄弱的乡、村、镇免征三年,

    (3)崇明县和宝山县的长兴、横沙三个岛免征四年,

    (4)与郊县民政福利工厂联营的工业企业,可在分别按上述不同地区免征所得税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一年的免税期。

    对上述联营工业企业免税调整后,少敷纳税还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企业申请,区、县税务局审核,报市税务局批准,还可酌情予以减征或延长免税期限。

    3.本市地方国营企业或市、区集体企业,因产品升级换代扩散老产品,或因共同

开拓发展新产品,或因市场出口需要扩大生产能力而下放到本市郊县城乡原有集体企

业、国营农场构成的联营工业企业,除了原有协作生产的产品,按本通知第四条第六点办理外,本市地方国营企业或市、区集体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郊县城乡集体企业、国营农场分得的新增课税利润,比照新办联营工业的规足,分别不同地区予以不同的兔征所得税期限。

    投资于联营工业企业的郊县城乡集体企业、国营农场新增课税利润的计算,从联营工业企业取得收入的月份算起的十二个月为一年的利润,与原企业上年课税利润、税前还贷利润,减免所得税利润、查补查退所得额之和的基数利润相比较,其超过部分即为新增课税利润。联营工业取得收入的12个月如跨年度的,可分别两个年度的月份利润分二次换算成全年利润与基数利润比较,再按比例计算新增课税利润。

    4.市、区集体企业扩散老产品到郊县城乡单位构成联营企业的市、区集体企业上午度的原有课税利润应否保持,由各区税务局自行确定.

    5.本市地方国营企业或市、区集体企业从与郊县联营工业企业中分得的免税利润,可按现行规定转入各项基金,如现行规定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相加的比例低于企业留利水平50%的,分得的利润提取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相加的比例可提高到50%。

    6.市,区企业与郊县企业原来属于加工协作生产改为联营工业企业的,在税收上不能按新办联营工业的规定办理,其分得的利润,应全部计征所得税。但如集体方增加投资的,可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

    五、关于原有集体工业企业以自筹资金扩大生产能力减征所得税的问题

    1.为了鼓励原有城乡集体工业企业用自筹资金(即筹集的不属于税前还贷项目的资金)扩大生产能力,用于技术改造投资的项目,投产时构成新增固度资产的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村办、队办企业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并达到企业原有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含20%)的,其新增生产能力而新增的征税利润,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份起,可比照新办集体企业的规定,分别不同地区的减免税期限,减征集体企业所得税。

    一个技术改造项目,兼有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如实行税前还贷,就不再实行上述优惠措施,如实行上述优惠措施,就不再实行税前还贷,两者不能同时实行。

    集联营工业企业集体方用自筹资金对该联营企业追加投资达到集体方原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规定金额和比例的,也可比照办理。

    2.新增征税利润减免税期限的计算。

    凡是新增投资项目,可从取得经济效益的当月起计算减免税期限。

    3.新增征税利润的计算:

    (1)凡新增项目能单独计算经济效益的,其实现的利润都可作为新增利润,其计

算公式如下:

    项目新增征税利润;项目实现利润一项

    目应在税前列支的以工补农、补副等

    税前列支的利润

    (2)凡不能单独计算经济效益的,可按项目投产的上年课税利润税前还贷利润、减免所得税的利润,查补查退所得额为基数利润。在新增项目取得经济效益的月份算起十二个月(即一年)全厂课税利润加上实际发生的等于或低于基年税前还贷利润,超过基数利润部分,作为新增征税利润,其计算公式如下:

    (一)基数利润:基年的课税利润+基年

    税前还贷利润+减免所得税的利

    润±查补查退所得额

    (二)报告期的新增征税利润:新增项目

    取得经济效益月份起一年实现

    的课税利润+实际发生的等于

    或低于基年税前还贷利润一基

    数利润。

    新增项目取得的利润的十二个月如跨年度的,可分别两个年度的JJ份利润,分二次换算成全年利润,与墓数利润相比较,再按比例计算新增课税利润。

    4.凡是按上述规定给予新办集体企业减免税的,其新增白筹投资额产生的新增征税利润,超过自筹投资额的部分,不再比照新办集体企业的规定给予减免税,应按规定计征所得税,但仍适用增利减半计征所得税的办法。

    六、关于乡、村、队企业劳动报酬的列支标准问题

    乡、村、队企业除了继续推行劳动报酬总额与毛利润挂钩的联利挂钩办法以外,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份起计税工资标准(计税工资包括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和津贴,不包括中夜班补贴和创汇奖励金)提高为:按企业计算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平均每人每年低于1020元的,按1020元列支,在1020元到1380元之间的,从实列支,重体力工种(指生产砖瓦、石灰、石料、水泥、水泥预制件的企业和经营手工锻打、翻砂、抛光、电镀、装卸、运输的业务)在1020元到1620元之间的,从实列支,超过限额的部分,税后支付。

    对生产出口创汇的乡、村、队企业,确因生产出口产品需要加班加点较多,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限额的,由企业申请,经县税务局批准,可酌情予以列支,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企业三个月计税工资的额度。

    七、关于下放集体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问题

    城乡集体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一个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减免集体企业所得税税额在二万元以内的,从一九八八年起,由区、县税务局予以批准。

    八、关于提高城乡集体企业列支交易费的标准问题

    城乡集体工商企业的交易费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份起分别不同行业按销售收入额提取列支的比例为:市届集体工业2蝙,区、县屑集体、街道集体、镇办集体、乡镇集体等工业(包括工业加32)3%,联营工业企业实行集体企业财务制度的2%,在企业分配利润前列支。物资供销、商业批发集体企业0.3%,建筑运输、商业零售等其他集体企业1煸。个别企业如确因业务需要,交易费发生超支的,经税务局批准可酌情予以照顾在税前列支。中央各部在本市的集体企业,其交易费的提取列支标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县税务机关逐户核定。

    九、关于城乡集体企业反亏为盈的计税问题

    城乡集体企业上年的亏损额,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份起,可在二年内弥补后再计征所得税,即当年实现的利润可先弥补上年的亏损额后再计征所得税,当年的利润不足以弥补上年亏损的,其不足弥补的部分也可在第二年实现的利润中弥补后再计征所得税,上年亏损(1987年),当年(1988年)也是亏损的,第二年(1989年)实现的利润,先弥补前一年(1987年)的亏损,再弥补后一年(1988年)的亏损,以此类推,但如亏损后的二年盈余仍不足以弥补前年亏损额的,以后年度的盈余应按规定计征所得税,不再予以弥补亏损。

    十,本通知均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份起实行。在此日期之前的减免税和列支等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有关委、办、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