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入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
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
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
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
向外地市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