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乡镇企业所得税减免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就乡镇企业减免所得税作出规定:乡镇企业开办初期,可考虑减免所得税1年;新办的从事饲料生产、加工的企业可免征3年所得税;乡镇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计算应交所得税,税负在20%以上的部分减免征收,超过30%的部分,免征所得税,乡镇企业饲料加工的销售收入,小水电的电力收入等可免征所得税;生产经营直接服务于农业的化肥、农药等产品的企业可免征3年的所得税。
乡镇企业所得税减免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就乡镇企业减免所得税作出规定:乡镇企业开办初期,可考虑减免所得税1年;新办的从事饲料生产、加工的企业可免征3年所得税;乡镇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计算应交所得税,税负在20%以上的部分减免征收,超过30%的部分,免征所得税,乡镇企业饲料加工的销售收入,小水电的电力收入等可免征所得税;生产经营直接服务于农业的化肥、农药等产品的企业可免征3年的所得税。
乡镇企业所得税减免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就乡镇企业减免所得税作出规定:乡镇企业开办初期,可考虑减免所得税1年;新办的从事饲料生产、加工的企业可免征3年所得税;乡镇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计算应交所得税,税负在20%以上的部分减免征收,超过30%的部分,免征所得税,乡镇企业饲料加工的销售收入,小水电的电力收入等可免征所得税;生产经营直接服务于农业的化肥、农药等产品的企业可免征3年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