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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明确清产核资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行时间:1994-1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文件刊登

上海市明确清产核资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国资办、人行分行、市清产办近日发出《关于本市清产核资工作中若

干政策问题的处理童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企业清出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及时按规定反映出来的问题,清产核资机构不予认定。

    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范围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自重估报告批准之口起,企

业应按重估的帐面价值以《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率提折

旧,按此做有困难的,可拟定分步实施计划。

    三、对清出的1991年度以前发生的企业潜亏,按有关规定从1993起,其所占用的流

动资金贷款,三年内不加收利息.按上述规定,企业仍无法自行消化的潜亏,由企业主管

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先冲销盈余公积金冲销资本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实收

资本。

    四、对清出的预算内国有工业、交通生产企业1991以前发生的产成品资金损失,经同

级财政部门和银行审批后,银行作挂帐停息处理。

    五、对清出的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资产的净损失(包括1991年度以前发生的企业

无法自行消化的潜亏和产成品资金损失),要报主管部门审查认止。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后,可冲销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实收资本。

    六,企业清出的各项有问题应收帐款,对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遗产清偿后

仍不能收回的帐款,对超过三年以上,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按市财政局规定的审批权限,

经批准后可列为坏帐损失,并按新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但应设备查簿登记,并继续行使

追索权;按上述规定仍无法自行消化的,报经批准后按程序进行冲减。

    七、部分企业在去年财务制度接轨时,对原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赤字,未按规

定调整或调整后仍有赤字,转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借方,且1994年3月底

仍为借方余额的,报经批准后可冲减公积金和资本金。

    八、企业在作冲销资本金处理时,对资产损失超过所有者权益的,应保留的资本金数

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

    九,凡符合国办发(1993)29号文第6项规定的两种性质贷款呆帐条件的,企业应出

具灾情报告或省部级以上部门当时颁发的文件,连同核销贷款申报报告分别报贷款银行,

经批准后按银行呆帐损失处理。

    十,部分还贷任务重,又需重点支持发展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近期内解决亏损挂帐和

资产损失确有困难,凡是由中央拨改贷投资和基建贷款基金安排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同

级财政部门、开户建行签署意见,报市清产办审核,汇总后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使

用地方财政拨改贷投资和基建基金贷款的,要报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后将这部分贷款

余额挂帐停息。

    十一、国有企业、单位要对其投入于各类企业的资产和资产增值进行认真清理。投资

各方对产权关系和投资增值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双方需重新

签约协商,或作更改、补充。

    十二、对清出的各项帐外资产和没按控购规定手续购置的物品,要及时入帐;对不认

真清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

政责任。

上海市明确清产核资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行时间:1994-1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文件刊登

上海市明确清产核资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国资办、人行分行、市清产办近日发出《关于本市清产核资工作中若

干政策问题的处理童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企业清出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及时按规定反映出来的问题,清产核资机构不予认定。

    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范围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自重估报告批准之口起,企

业应按重估的帐面价值以《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率提折

旧,按此做有困难的,可拟定分步实施计划。

    三、对清出的1991年度以前发生的企业潜亏,按有关规定从1993起,其所占用的流

动资金贷款,三年内不加收利息.按上述规定,企业仍无法自行消化的潜亏,由企业主管

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先冲销盈余公积金冲销资本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实收

资本。

    四、对清出的预算内国有工业、交通生产企业1991以前发生的产成品资金损失,经同

级财政部门和银行审批后,银行作挂帐停息处理。

    五、对清出的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资产的净损失(包括1991年度以前发生的企业

无法自行消化的潜亏和产成品资金损失),要报主管部门审查认止。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后,可冲销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实收资本。

    六,企业清出的各项有问题应收帐款,对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遗产清偿后

仍不能收回的帐款,对超过三年以上,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按市财政局规定的审批权限,

经批准后可列为坏帐损失,并按新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但应设备查簿登记,并继续行使

追索权;按上述规定仍无法自行消化的,报经批准后按程序进行冲减。

    七、部分企业在去年财务制度接轨时,对原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赤字,未按规

定调整或调整后仍有赤字,转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借方,且1994年3月底

仍为借方余额的,报经批准后可冲减公积金和资本金。

    八、企业在作冲销资本金处理时,对资产损失超过所有者权益的,应保留的资本金数

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

    九,凡符合国办发(1993)29号文第6项规定的两种性质贷款呆帐条件的,企业应出

具灾情报告或省部级以上部门当时颁发的文件,连同核销贷款申报报告分别报贷款银行,

经批准后按银行呆帐损失处理。

    十,部分还贷任务重,又需重点支持发展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近期内解决亏损挂帐和

资产损失确有困难,凡是由中央拨改贷投资和基建贷款基金安排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同

级财政部门、开户建行签署意见,报市清产办审核,汇总后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使

用地方财政拨改贷投资和基建基金贷款的,要报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后将这部分贷款

余额挂帐停息。

    十一、国有企业、单位要对其投入于各类企业的资产和资产增值进行认真清理。投资

各方对产权关系和投资增值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双方需重新

签约协商,或作更改、补充。

    十二、对清出的各项帐外资产和没按控购规定手续购置的物品,要及时入帐;对不认

真清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

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