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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明确清产核资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国资办、人行分行、市清产办近日发出《关于本市清产核资工作中若
干政策问题的处理童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企业清出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及时按规定反映出来的问题,清产核资机构不予认定。
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范围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自重估报告批准之口起,企
业应按重估的帐面价值以《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率提折
旧,按此做有困难的,可拟定分步实施计划。
三、对清出的1991年度以前发生的企业潜亏,按有关规定从1993起,其所占用的流
动资金贷款,三年内不加收利息.按上述规定,企业仍无法自行消化的潜亏,由企业主管
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先冲销盈余公积金冲销资本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实收
资本。
四、对清出的预算内国有工业、交通生产企业1991以前发生的产成品资金损失,经同
级财政部门和银行审批后,银行作挂帐停息处理。
五、对清出的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资产的净损失(包括1991年度以前发生的企业
无法自行消化的潜亏和产成品资金损失),要报主管部门审查认止。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后,可冲销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实收资本。
六,企业清出的各项有问题应收帐款,对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遗产清偿后
仍不能收回的帐款,对超过三年以上,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按市财政局规定的审批权限,
经批准后可列为坏帐损失,并按新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但应设备查簿登记,并继续行使
追索权;按上述规定仍无法自行消化的,报经批准后按程序进行冲减。
七、部分企业在去年财务制度接轨时,对原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赤字,未按规
定调整或调整后仍有赤字,转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借方,且1994年3月底
仍为借方余额的,报经批准后可冲减公积金和资本金。
八、企业在作冲销资本金处理时,对资产损失超过所有者权益的,应保留的资本金数
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
九,凡符合国办发(1993)29号文第6项规定的两种性质贷款呆帐条件的,企业应出
具灾情报告或省部级以上部门当时颁发的文件,连同核销贷款申报报告分别报贷款银行,
经批准后按银行呆帐损失处理。
十,部分还贷任务重,又需重点支持发展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近期内解决亏损挂帐和
资产损失确有困难,凡是由中央拨改贷投资和基建贷款基金安排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同
级财政部门、开户建行签署意见,报市清产办审核,汇总后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使
用地方财政拨改贷投资和基建基金贷款的,要报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后将这部分贷款
余额挂帐停息。
十一、国有企业、单位要对其投入于各类企业的资产和资产增值进行认真清理。投资
各方对产权关系和投资增值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双方需重新
签约协商,或作更改、补充。
十二、对清出的各项帐外资产和没按控购规定手续购置的物品,要及时入帐;对不认
真清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
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