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减免税及税前还贷所形成资产的归属问题
论集体企业资产产权不容侵犯
张寿宝 傅权茂
关于集体企业税前还贷及减免税所形成资产的归属问题,近几年来,有关方面曾多次
组织进行座谈讨论,已引起集体经济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的广泛关注。集体企业广大职
工忧心忡忡的是,当前有的部门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得办法》中再次
提出要把以往国家扶持集体企业一些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划归国有。我们认为,这是
在新形势下对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的平调和对集体企业产权的侵犯。
(一)扶持城镇集体经济,维护城镇集体经济合法权益,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政策,
集体企业资产产权不容侵犯。
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合
法权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发展.’我国《民法能则》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
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1983年4月14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明确指出:“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资格,各有关部门对集
体所有制单位应同国营单位一样,在政治一视同仁,在经济上平等对待。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借口平调、挪用、侵吞或私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金、利润、厂房、设备、原材料、产品等一切资财;不得无偿调用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力。对于侵犯集体所有制企
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经济损失,或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特别是国务
院一九九一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更加明确规定:“城镇集体
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
济的发展。”“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还规定:城镇集
体企业有权“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我们认为各种优惠待遇是包括税前还
贷和减免税等在内的。国家制定这样严肃的政策和明确的规定,是为了保护集体财产不
被平调,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城镇集体企业享受各
种优惠待遇和保护、鼓励、帮助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是我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基本方针,是有法律依据的,并受法律保护,集体企业资产产权不容侵犯。
(二)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是根据城镇集体企业的历史和现
状提出来的,并在实践中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多年来,国家为了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制定了税前还贷和减免税等许多优惠政
策,足有其历史原因的,是针对集体企业的实际需要制定的。
关于税前还贷政策。自1956年实现合作化以来,在较长时间里,国家对集体企业一般
是不投资的。集体企业规模较小,技术装备落后,资金短缺,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地
位。这就需要对集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增强它的发展后劲,提高它的竞争能力。而要进行
技术改造,需向银行贷款。同时,国家在税收上对全民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者实行八级超
额累进税制,这样,利润额在20万元以上的集体企业所得税率与全民大中型企业一样,
税率为55%。实际上,全民企业的税后,国家又返回一块用于技术改造。相比之下,集体企
业自我积累不足,自我改造乏力,不仅无力扩大再生产,甚至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为继。国
家根据这一实际,为了扶持集体企业发展生产,开辟财源,使企业增强还贷能力,缩短还
贷期限,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从1980年至1993年制定了集体企业税前还贷
一系列政策规定.
由此可见,税前还贷是为了解决集体企业自我改造,自争屉中存在的困难,扶持集体
经济发展所制定的优惠政策之一,而不是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行为,也不是债权关系。
关于减免税政策。众所周知,集体企业负担沉重,主要表现在集体企业所得税过去长
期实行八级累进税率,税赋高,而且国家只收不投,技术改造资金全靠自筹和贷款。以致债
台高筑,步履艰难。国家为了减轻集体企业负担,扶挂集体经济发展,相应实行了减免税政
策。这对增强集体企业活力,缓解集体企业资金不卟的困难起了积极作用。
国家对集体经济实行税前还贷及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是符合马列主义有关论述的。大
家知道,对劳动群众办的公共企业提供社会帮助,是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一贯思想。
1894年11月,恩格斯在著名的《法德农民问题》一书中指出,对于合作社要“提供社会帮
助”。恩格斯关于向合作社“提供社会帮助”的思想,在列宁的著作中得到了充分肯定和深
刻阐述。1923年1月,列宁在《论合作制》一文中强调指出:“任何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
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发生。不待说,“自由”资本主义的诞生曾花了许多万万卢布。目
前我们应该特别加以支持的社会制度就是合作制度”.这是列宁在71年以前说的话,至今
反复领会,加深理解,还有重大现实指导意义。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劳动群众集体创
办的公共企业,是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国家予集体企业一些优惠政策和提供资财上的帮
助,是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对合作企业支持、扶植和提供社会帮助的思想的。
在这里特别要提出来的是,国家对城镇集体企业采取税前还贷及减免税等优惠政
策,已取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诚然,实行税前还贷和减免税,在一定时间内,国家要减少一部分收入,但随着技术改
造项目的投产和生产的发展,企业向国家缴纳工商税和所得税的数额会大幅度增长。从
长远看,国家不仅不会少得,而且培植丁税源,增加丁财政收入,起到了“放水养鱼”和
“养鸡下蛋”的作用,是既有利于国家,又有利于集体和职工的一件大好事,也是巩固和发
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大战略措施。
应当指出,党和政府所采取的各项政策具有严肃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容随意更
改、否定和作废。那种把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和减免税形成的资产,界定
为国有资产的做法,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背离了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政策。这就意
味着对以往的政策可以随意加以否定。如果把以往按国家规定税前还贷和减免税形成的
资产现在又出尔反尔让纳税者再退出来给国家,不仅会失信于民,而且在全世界税史上也
是绝无仅有的,因此,对多年来集体企业由税前还贷、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应
确认属企业集体所有,不应划为国有资产。
(三)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的原则,是界定企业资产产权的根本标准。要追溯企业
投资来源,既不能划国有资产为集体资产,也不能划集体资产为国有资产。
城镇集体企业是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
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四十字方针创办的社会主义俑制经济。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是集体企业劳动群众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经过长期艰苦创业和诚实劳动而
积累的共同财富,是我国社会主义俑制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是集体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的原则,国家给予集体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包括税前还贷
和减免税,是集体企业依法享受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税前还贷和减免税形成的资产,理
应归企业集体所有。
同时,我们要明确税收和投资具有不同的概念、含义和性质,不能混为一谈。税收是
国家运用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对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取
得财政收入的分配方式。税收的无偿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国家向纳税人课征税赋是无
偿的。对纳税人来讲,照章纳税是一种应尽的义务。二是为了对某些纳税人给鼓励和照顾.
予以税前还贷,减免税也是无偿的.
既然国家允许集体企业实行税前还贷,减免税,就表明了国家已经免除了纳税人的
这部分义务。而且国家也从来没有作过任何规定和声明,国家还要事后追溯产权。现在怎
能突然冒出来要把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对集体企业实行税前还贷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所形
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难道国家作出的政策和规定就能够这样随便一风吹吗?这不
是把税前还贷和减免税政策,关系国家、企业和职工切实利益的大事当儿戏了吗?
投资和税收是两种不同的概念。投资是国家、企业或个人以获取未来受益为目的,投
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而税收作为国家筹集资金的一种手段,就
要完成税金收缴和再分配的过程。收缴的税金,除用于消费和社会公共事业开支外,作为
建设资金投入企业才成为投资.因为只有完成了税金收缴过程,资金所有权才能转移。当
属于国家的资金再投入时,才能算作国家投资。而现在集体企业只是按规定允许税前部
分还贷,免去上交国家的税金,这部分税金仍然留给企业扩大再生产,而没有进入收缴和
资金再投入过程,所以它不能视为国家投资。作为国家向集体企业投资的资金,应该是有
偿的,并且是要归还的。而由国家扶持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应该是无偿的,
并且是无须归还的.如果对集体企业按国家规定由减免税获得的留利,国家要追溯所有
权,这就根本否定了税收的无偿原则。
(四)如果将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及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
资产,城镇集体企业和集体经济将受到严重损害。
首先,将会严重削弱集体经济的实力和地位。据全国轻工系统统计,仅“六五”、“七
五”十年间,集体企业税前还贷专项贷款总额高达90.5亿元,而且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
成的资产尚未统计在内。这就是说,全国轻工系统仅税前还贷一项,从集体企业就要划走
几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如果加上减免税累计形成的资产金额就更加惊人。
如果从集体企业中划走这么大块资金,这无疑对集体企业是沉重打击,结果必然严
重损害集体经济的实力,消弱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主体地位。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集
体和职工都是极其不利的。
其次,将引起经济秩序混乱。如果把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税前还贷和减免税等优惠政
策所形成的资产视为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内部就会形成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共存
的格局,甚至改变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将重新陷入“升级过渡”的弊端和灾难,从而给整个
国民经济带来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
再次,在政策上将导致歧视集体经济,使集体经济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为了繁荣市
场,搞活经济,国家不仅对集体经济实行过税前还贷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对乡镇企业、个
体经济和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也都采取了税前还贷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国家有关部
门对乡镇、私营和三资企业由此形成的资,并未提出定为国有资产,唯独规定对集体企业
享受税前还贷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这种不平等的政策和待
遇,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集体经济公然歧视,是“左”的错误思想观念在新形势下的翻
版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