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集体工业经济’94理论研讨会简述
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秘书长 王仲旦
由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召开的城镇集体工业经济94理论研讨会,于1994年9月
14日至16日在兰州举行。会议由季龙会长主持。与会同志以推行股份合作制为重点,围
绕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如何理顺产权关系和深化企业制度改革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现将讨论的问题简述如下:
一、关于当前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形势评估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城镇集体工业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企业不断增多,改革逐步
深化。尤其党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更有新的发展,形势很多。推行较快的地方,
如浙江省,今年五月底统计,全省二轻集体企业中股份合作制企业占全部企业总数
23.8%。上海市城镇集体工业经过1987年以来的试点和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至1993年
底已达227户,占12%。
在讨论中,在家认为推行股份合作制度改革的企业,由于逐步理顺了产权关系,建立
了新型的产权制度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处理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
经济利益关系,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在推动企业发展方面已经显示了积
极的作用。这说明中央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符
合实际情况的。
但从总体上看,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比重还不,进度还不快。许多地方推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一般是新组建的多,老企业改制和少;效益好的企业多,微利亏损企业少。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一)当前城镇集体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不佳,对老企业改制有不利影响;(二)国家对股份合作制改革提供的环境并不宽松;(三)相当一部分厂长(经理)和企业主管部门认识上存在障碍,改革的积极性不高,(四)改革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缺乏规范的处理意见,等等,以致改革的力度不大,不易取得重大的突破性进’展。
因此,要充分肯定当前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可喜成绩和发展趋势,但也不能估计过高。
要充分看到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障碍和难度。股份合作制改革涉及产权关系的深刻变革,
涉及方方面面利益格局的调整,必然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阻力。如何打开局面,加大改革
力度,更好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把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股份合和制改革推上一个新
的台阶,仍是当前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二、关于合作制与股份制能否结合的问题
与会同志认为,股份合作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它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1985年1号文件倡导的“股份式合作”的具体化,也符合集体经济集资入股的一
般要求,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产生的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它是在合作制的基础
不吸取股份制的某些做法,或者说是合作制与股份制的结合。合作制与股份制确实是两
种不同性质的企业制度,合作制是劳动联合的经济形式,股份制则是资本联合的经济形
式。但是,它们之间是既区别又有联系的,都是适应生产社会化州商品经济要求的现代
企业制度。合作制本身在劳动联合的基础上也含有本联合的因素,因为劳动联合必然以
生产资料的联合作为赖以存在和进行的基础。在合作制工厂中,“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
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们作为联合体是
他们自己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这就是说,工人
一方面组成劳动的联合体,另一方面又是自已的生产资料所有者,用自己的“资本”来为
自已的劳动增殖,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现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仅仅恢复了过去在“升级过渡”中一度被取消的职工个人入股,
按股分红的做法,它并不吸收外来的法人股和个人股,实质上是恢复合作制的本来面目。
另一类是在总体上坚持了劳动联合的同时,更多地利用股份制的做法,吸收外来股.定向
募集资金,达到增加投入,扩大生产的目的。那就不是传统的典型的合作制了。
合作制与股份制都是建立在法人财产制度基础上,有可能使管理者与资本所有者相
分离的企业制度。经营管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为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创造了条件,
是适应增强竞争能力,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的。
毫无疑问,合作制与股份制明明显的区别,但是这并不捧斥互相吸取各自的优点,发
展为新的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就是在坚持合作制的劳动联合的原则基础上吸取股份制
资金联合的优点面形成的新的组织形式,它突出了资金联合的作用,符合我国劳动就业
任务十分艰巨而资金又十分短缺的基本国情,也是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一致的,因
而它具有极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关于老集体企来的存量资产的处置问题
与会同志认为,目前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产权虚置、模糊的状态,是企业缺乏活力的病
根,应当改变。多数地区的同志主张从存量资产中划出一部分,根据职工的劳动贡献大小
“量化到人”,或者说“折股到人”,作为分红的依据,所有权仍归属企业集体共有,职工个人除了享受收益权之外,不得将“量化”给自已的“股金”转让或继承。这种做法通常称为“虚化”到人。少数同志则主张“实化”到人,使劳动者直接拥有资产,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张“实化”到人的理由是:(1)在老集体企业中大部分是从手工业合作社转化来的,合作社资金产主要来源是社员缴纳的股金,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的原则,这部分资产及其增值部分,社员(职32)应该得到按规定的收益;(2)职工的原始股金虽已退还给职工,但只还本没有付息,股金的增值部分没有还给职工;(3)从1960年l水28日中共中央通知
“手工业合作社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年终劳动分红办法,必须停止执行”,到1981年国务
院75号文“各地可以恢复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年终劳动分红制度”.这14年的劳动分红
至今没有落实政策,补还给职工,按14个月标准工资的本金和1981年以来的利息计算,
也是个不小的数字.
许多同志注直到离退休职工过去的劳动贡献对存量资产的作用,因而主张在分割存
量资产时划出一部分作为离退休职工共有股金,不分给个人,不能转让和继承,在企业中
运行,也承担风险,分红所得亢实养老保险基金。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国家税收优惠形成的存量资产属于企业内职工群众集体所有,
不能量化给职工个人。有些地区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这部分资产作为“应收未收”税款
界定为国有资产是不合理的,因为国家减免的税收,既已减免,就谈不上“应收未收”。税
收优惠不是国家投资,也不是必须还本付息的贷款。税收优惠形成的资产,应该归受惠的
企业所有。如果现在将过去因税收优惠而增加的企业资产重新划归国有,则是重新收回
和否定原先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国家政策和失信,不可取的。
关于联社投入集体企业的资财,有的同志提出三种处置设想:(1)企业向联社交纳资
金占用费或存款利息;(2)作为联社股,享受分红,承担风险;(3)有条件的,企业职工出资
将联社资财买断。究竟采取哪种办法,由联社与企业双方本着兼顾联社、企业和职工三方
面的利益协商确定。建议制定联社和集体企业资产监管条例,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维护联社和集体企业的资产不受侵犯和流失。
四、关于一些微利亏损,无发展前途的集体企业的改革思路
有的同志提出,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必须是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有发展前途,有吸引力和疑聚力的企业,否则就难以推动和取得成功.对于一些徽利亏损,无发展前途的企业;可以实行大划小,改组为合伙企业。但是,一些宜于合伙办的企业的改组工作,进展迟缓,主要是受“姓资”、“姓社”的思想束缚。其实,有些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的合伙企业,大都办得很有生气和活力,凡是改组的合伙企业后,生产发展了,国家税收增多了,职工收入提高了,就是符合小平同志提出的判断是非的三条标准的,也是成功的。现在有的已经瘫痪、解体,或者“公有民营”、“租赁经营”、“化整为零、脱壳经营”的企业,可以经过试验,引导它们改组为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