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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破除集体企业资产不能同个人相联系的传统观念
发行时间:1994-12-20
网站编辑:晓亮
来源:研究所

合作经济

必须破除集体企业资产不能同个人相联系的传统观念

晓  亮

    集体企业资产同个人相联系是当前发展城乡集体合作经济中一个带根本性的大问

题。为此要重新认识中国合作运动的历史。我认为,五十年代我们党引导、鼓励个体农民、

城市手工业者、小商小贩走合作化道路,从方向上说是完全正确的,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

但在具体做法上有失误,而且失误不小。一是不该否定入股分红的合作经济组织,把这种

所有制关系定义为半社会主义性质。认为劳动者入股分红是私有制残余。因而在刚刚组

织起来之后,就否定入股分红,搞所谓的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从此,只说集体经济,不再讲合作经济。二是不该只重视生产劳动方面的使用,而不重视流通、消费、服务等产前,产后的合作。三是不该把合作制当作一种改造、过渡的经济形态,一组织起来就穷过渡。实际上,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集体合作经济是可以同国有经济长期并存的,并不存在谁向谁

过渡、孰高孰低的问题.它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组织起来建设新生活的基本的所有制

形式。四是采取搞运动的方法,违背了自愿的原则。这是我国城乡集体合作经济推行二三

十年之后,要花大力气进行改革的原因所在。集体合作经济改革的实质,就是为了恢复合

作制原则。

    现在我们重新提出集体合作企业的资产可以同个人相联系,其劳动积累可以折股到

人,其股金分红可以继续记到个人股名下,这不仅仅由于它是合作制的基本要求(入股集

资是合作经济产生的基本条件之一),更重要的是为了调动集体合作企业职工的积极性,

使大家连股连心,把企业办成利益共同体。

    现在我国事实上存在两种类型的集体合作经济。一种是老的集体企业,其资产同职工

个人不联系,职工只是干活拿工资,同在国有企业差别不大。从名义上讲,这类企业的资产

属于劳动者集体所有,但劳动者感觉不到自己是所有者。新职工分配到这类企业既不交

纳股金,也不履行入社手续。这类企业在五十年代刚刚产生时,曾经采取过劳动者把自有

的生产资料作价入社的办法,但不久就认为入股分红是私有制残余而取消了。从而造成

企业产权关系越来越不清晰,并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另一种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民办

集体.这类企业都是劳动者个人自愿入股集资而产生的.产权关系从一开始就很明晰。职

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民主管理权充分落实,大家积极性很高。企业经营灵活,自我

约束机制较强。那末,这样两种集体合作企业,究竟那一种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更符

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呢?毫无疑问地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当然,前一种形式是在特

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过去、现在它们都在发展生产,满足需要方面起过、并且仍然在起着

积极作用。但资产不与职工个人联系、产权关系不清晰,终究制约了这一作用的充分发挥。

    然而,长期以来那种财产归堆、不与个人相连的集体所有制模式的实践,却在人们头

脑中形成一种观念,似乎只有财产归堆,不与个人相连的老集体,才是真正的集体所有制;

而资产同个人相连,入股分红、共同劳动的集体合作企业,则不是集体所有制,不仅如此,

这种观念还反映在某些法规中,反映在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审理中。

    例如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经济类型的划分上,只有集体经济而无合作经济。而在关于集体经济的界定上,明确地说是指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包括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而自愿放弃所有权的企业。还有的规定说,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不低于51%,才算是集体企业。总而言之,就是不承认劳动群众入股集资而成,共同占有的合作制企业为集体所有制,非要让劳动者放弃了入股集资的财产,归了大堆,才承认为集体所有。有的地方,甚至把这类企业界定为私营企业.我认为这样做是绝对错误的。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而我们这些规定则只承认财产归大堆,不与个人相联系的这种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而个人入股集资的合作经济,不算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这同《宪法》规定的精神一致吗?为什么不承认合作经济这个概念呢?五十年代社会主义改革中认为群众入股集资的合作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现在看来未必妥当,但还承认这种经济是合作经济,现在连合作经济都不承认了,这对吗?

    第二,如果只有财产归大堆、不分彼此的这种企业才算是集体所有制,劳动者个人入

股集资分红、共同劳动的合作经济不属于集体所有制,那么请问;集体企业如何产生呢?

按照常规,集体企业的产生,只能由劳动者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而成。银行贷款、国家扶助

当然也是一条路子。但一种经济形式,单靠银行贷款、国家扶助恐怕是产生不了的。因此,

我们只能得出一个看法:限制入股集资、不承认入股集资的集体经济,实际就是限制、不允

许这种经济形式的产生,这同我们党一向鼓励劳动者组织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的精

神是不一致的。

    第三,明确地提出只有劳动者自愿放弃,个人通过集资而形成的所有权,才能算是集

体企业,这岂不是变相地对劳动者进行剥夺吗?有什么根据一定要这么办?马克思主义

告诉我们,对劳动者是不能实行剥夺的。劳动者个人的资产,在不加入合作经济组织以前,

是个人的;加入以后,入了股,共同劳动,其集资部分也是个人的,这有什么不好呢?如要劳

动者入股集资以后,又要人家自愿放弃所有权,这究竟是鼓励大家走组织起来的道路呢?

还是打击群众的积极性?

    第四,合作经济从它一产生就是国际现象。而国际上的合作经济差不多都不否定劳

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实行个人所有与集体共有相结合。例如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合作社联

合体,这是世界上公认的搞得好的合作经济。它保留了劳动者个人所有权,但又规定有一

定比例的不可分的共有资产。社员入社要交纳相当于一年工资的股金,社员退社可以退

股。而我们却要鼓励劳动者放弃所有权,那么请问:我们的集体合作经济要不要吸取国际

合作经济的有益经验,同国际合作经济接轨呢?

    第五,上述否定个人集资入股、共同劳动的合作经济的这种传统观念,规定,做法,符

合不符合生产力标准?我认为完全不符合。以往我们搞合作化的经验,以及改革开放以来

的实践都证明,企业资产同个人相联系的这种合作经济,确实比资产不同个个相联系的

合作经济,更能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更有活力。为什么一定要离开生产力标准,而鼓励大

家搞老模式呢?

    我的分析,根源只有一个:怕私有,认为资产同个人相联系是私有,认为社员入股集

资分红是私有制残余;而就是不怕生产搞不好。认为只要财产归了公才是社会主义。但

这种认识太简单了。是对合作经济的一种误解。

    其实,保留了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合作经济,其资产已经是劳动者共同占有,共同使

用丁。虽然它也可分红或获得一定的利息,但大家在股权上差异不大,这种分红或利息是

共同劳动的成果,同时,还要提取公共积累,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公共积累的部分会越来

越大,这些都是集体所有的内涵,怎么能说这种合作经济不属于集体所有制呢?

    马克思曾经用“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以及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

立个人所有制”等用语,表述未来社的所有制。这些说法,尽管人们还有不同的理解,但

有两点是谁也不能否认的:一是这里的个人是劳动者个人,个人所有不等于私有;二是个

人所有与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相统一。因而我们也可以进一步提出这样的问题:在现实的

各种所有制关系中,哪一种更符合马克思的设想呢?我看是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合

作经济,即民办集体.

    现在有些人把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合作经济当作私营经济中的合伙企业,认为

集资入股是私有制的体现,这是毫无道理的。私营企业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

私营经济中的合伙企业同样是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而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合作经

济,是劳动者之间的联合,合作,资产是大伙入股投资而形成,并且通过共同劳动而扩大,

这里没有雇佣关系,怎么能说是私营企业呢?怎么能划为私有制范围呢?所以,我的一个基

本看法是,劳动者合伙就是合作。只有存在雇佣关系的合伙才是私营企业。二者之间不容

混淆。

    这就是我认为,为什么要突破集体企业资产不能与职工个人相联系这个传统观念的理由所在。用一句话说,只有这样,中国新型的集体合作经济才能蓬勃地发展起来。

必须破除集体企业资产不能同个人相联系的传统观念
发行时间:1994-12-20
网站编辑:晓亮
  
来源:研究所

合作经济

必须破除集体企业资产不能同个人相联系的传统观念

晓  亮

    集体企业资产同个人相联系是当前发展城乡集体合作经济中一个带根本性的大问

题。为此要重新认识中国合作运动的历史。我认为,五十年代我们党引导、鼓励个体农民、

城市手工业者、小商小贩走合作化道路,从方向上说是完全正确的,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

但在具体做法上有失误,而且失误不小。一是不该否定入股分红的合作经济组织,把这种

所有制关系定义为半社会主义性质。认为劳动者入股分红是私有制残余。因而在刚刚组

织起来之后,就否定入股分红,搞所谓的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从此,只说集体经济,不再讲合作经济。二是不该只重视生产劳动方面的使用,而不重视流通、消费、服务等产前,产后的合作。三是不该把合作制当作一种改造、过渡的经济形态,一组织起来就穷过渡。实际上,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集体合作经济是可以同国有经济长期并存的,并不存在谁向谁

过渡、孰高孰低的问题.它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组织起来建设新生活的基本的所有制

形式。四是采取搞运动的方法,违背了自愿的原则。这是我国城乡集体合作经济推行二三

十年之后,要花大力气进行改革的原因所在。集体合作经济改革的实质,就是为了恢复合

作制原则。

    现在我们重新提出集体合作企业的资产可以同个人相联系,其劳动积累可以折股到

人,其股金分红可以继续记到个人股名下,这不仅仅由于它是合作制的基本要求(入股集

资是合作经济产生的基本条件之一),更重要的是为了调动集体合作企业职工的积极性,

使大家连股连心,把企业办成利益共同体。

    现在我国事实上存在两种类型的集体合作经济。一种是老的集体企业,其资产同职工

个人不联系,职工只是干活拿工资,同在国有企业差别不大。从名义上讲,这类企业的资产

属于劳动者集体所有,但劳动者感觉不到自己是所有者。新职工分配到这类企业既不交

纳股金,也不履行入社手续。这类企业在五十年代刚刚产生时,曾经采取过劳动者把自有

的生产资料作价入社的办法,但不久就认为入股分红是私有制残余而取消了。从而造成

企业产权关系越来越不清晰,并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另一种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民办

集体.这类企业都是劳动者个人自愿入股集资而产生的.产权关系从一开始就很明晰。职

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民主管理权充分落实,大家积极性很高。企业经营灵活,自我

约束机制较强。那末,这样两种集体合作企业,究竟那一种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更符

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呢?毫无疑问地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当然,前一种形式是在特

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过去、现在它们都在发展生产,满足需要方面起过、并且仍然在起着

积极作用。但资产不与职工个人联系、产权关系不清晰,终究制约了这一作用的充分发挥。

    然而,长期以来那种财产归堆、不与个人相连的集体所有制模式的实践,却在人们头

脑中形成一种观念,似乎只有财产归堆,不与个人相连的老集体,才是真正的集体所有制;

而资产同个人相连,入股分红、共同劳动的集体合作企业,则不是集体所有制,不仅如此,

这种观念还反映在某些法规中,反映在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审理中。

    例如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经济类型的划分上,只有集体经济而无合作经济。而在关于集体经济的界定上,明确地说是指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包括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而自愿放弃所有权的企业。还有的规定说,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不低于51%,才算是集体企业。总而言之,就是不承认劳动群众入股集资而成,共同占有的合作制企业为集体所有制,非要让劳动者放弃了入股集资的财产,归了大堆,才承认为集体所有。有的地方,甚至把这类企业界定为私营企业.我认为这样做是绝对错误的。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而我们这些规定则只承认财产归大堆,不与个人相联系的这种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而个人入股集资的合作经济,不算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这同《宪法》规定的精神一致吗?为什么不承认合作经济这个概念呢?五十年代社会主义改革中认为群众入股集资的合作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现在看来未必妥当,但还承认这种经济是合作经济,现在连合作经济都不承认了,这对吗?

    第二,如果只有财产归大堆、不分彼此的这种企业才算是集体所有制,劳动者个人入

股集资分红、共同劳动的合作经济不属于集体所有制,那么请问;集体企业如何产生呢?

按照常规,集体企业的产生,只能由劳动者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而成。银行贷款、国家扶助

当然也是一条路子。但一种经济形式,单靠银行贷款、国家扶助恐怕是产生不了的。因此,

我们只能得出一个看法:限制入股集资、不承认入股集资的集体经济,实际就是限制、不允

许这种经济形式的产生,这同我们党一向鼓励劳动者组织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的精

神是不一致的。

    第三,明确地提出只有劳动者自愿放弃,个人通过集资而形成的所有权,才能算是集

体企业,这岂不是变相地对劳动者进行剥夺吗?有什么根据一定要这么办?马克思主义

告诉我们,对劳动者是不能实行剥夺的。劳动者个人的资产,在不加入合作经济组织以前,

是个人的;加入以后,入了股,共同劳动,其集资部分也是个人的,这有什么不好呢?如要劳

动者入股集资以后,又要人家自愿放弃所有权,这究竟是鼓励大家走组织起来的道路呢?

还是打击群众的积极性?

    第四,合作经济从它一产生就是国际现象。而国际上的合作经济差不多都不否定劳

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实行个人所有与集体共有相结合。例如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合作社联

合体,这是世界上公认的搞得好的合作经济。它保留了劳动者个人所有权,但又规定有一

定比例的不可分的共有资产。社员入社要交纳相当于一年工资的股金,社员退社可以退

股。而我们却要鼓励劳动者放弃所有权,那么请问:我们的集体合作经济要不要吸取国际

合作经济的有益经验,同国际合作经济接轨呢?

    第五,上述否定个人集资入股、共同劳动的合作经济的这种传统观念,规定,做法,符

合不符合生产力标准?我认为完全不符合。以往我们搞合作化的经验,以及改革开放以来

的实践都证明,企业资产同个人相联系的这种合作经济,确实比资产不同个个相联系的

合作经济,更能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更有活力。为什么一定要离开生产力标准,而鼓励大

家搞老模式呢?

    我的分析,根源只有一个:怕私有,认为资产同个人相联系是私有,认为社员入股集

资分红是私有制残余;而就是不怕生产搞不好。认为只要财产归了公才是社会主义。但

这种认识太简单了。是对合作经济的一种误解。

    其实,保留了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合作经济,其资产已经是劳动者共同占有,共同使

用丁。虽然它也可分红或获得一定的利息,但大家在股权上差异不大,这种分红或利息是

共同劳动的成果,同时,还要提取公共积累,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公共积累的部分会越来

越大,这些都是集体所有的内涵,怎么能说这种合作经济不属于集体所有制呢?

    马克思曾经用“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以及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

立个人所有制”等用语,表述未来社的所有制。这些说法,尽管人们还有不同的理解,但

有两点是谁也不能否认的:一是这里的个人是劳动者个人,个人所有不等于私有;二是个

人所有与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相统一。因而我们也可以进一步提出这样的问题:在现实的

各种所有制关系中,哪一种更符合马克思的设想呢?我看是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合

作经济,即民办集体.

    现在有些人把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合作经济当作私营经济中的合伙企业,认为

集资入股是私有制的体现,这是毫无道理的。私营企业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

私营经济中的合伙企业同样是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而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合作经

济,是劳动者之间的联合,合作,资产是大伙入股投资而形成,并且通过共同劳动而扩大,

这里没有雇佣关系,怎么能说是私营企业呢?怎么能划为私有制范围呢?所以,我的一个基

本看法是,劳动者合伙就是合作。只有存在雇佣关系的合伙才是私营企业。二者之间不容

混淆。

    这就是我认为,为什么要突破集体企业资产不能与职工个人相联系这个传统观念的理由所在。用一句话说,只有这样,中国新型的集体合作经济才能蓬勃地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