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城乡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上海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战略
目标,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集中统一、公开公正、规范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探索产权市场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现就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起步阶段上海城乡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上海城乡集体企业产权交易试行工作的目的
建立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通过国家控制和管理的产权交易市场,积极稳妥地促进产权交易,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有利于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带动和促进其他方面改革的深入。
目前上海先选择农村集体企业(不含国有资产)进行产权交易、企业重组作为产权交易的起步阶段。这是深化上海农村改革、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开辟吸收内外资的新途径,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调整和规范企业、政府以及市场新型关系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上海城乡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所的职能
上海城乡交易所经上海市人民政府(1994)l号文正式批复同意建立,在国家和上海产业政策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企业产权公开转让提供场所与配套服务。交易所是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交易所主要职能:为上海城乡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服务,以及经济、政策、法律、企划咨询等其他配套服务。
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应加强对产权交易的管理和配套服务,建立健全有关交易规则和规章制度;完善会员制度,通过会员的代理和自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并与全国省市级产权交易市场联网,逐步与国际接轨,为企业产权交易实施信息配对和转让,提供优质服务,保证产权交易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
三、上海城乡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基本原则和程序
(一)产权交易的原则:1.集中统一、公开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产权交易必须到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集中进行,实行公开竞价,统一结算,规范交割;2.符合国家和上海产业政策的原则,必须有利于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调整;3.规范化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便捷的交易规则,保护交易各方经济利益,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4.产权交易实行经纪会员委托代理的原则;5.依法评估企业资产的原则,评估价作为交易底价的参考价,严禁低价出售,低价折股。
(二)产权交易的范围:企业整体产权、部分产权,可以是厂房仓库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也可以是工业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三)产权交易的当事人:出让方与受让方。
(四)产权交易的经纪人:产权经纪会员、产权经纪公司。
(五)产权交易的方式:以竞价交易为主,也可以协议转让。
(六)产权交易的程序:
1.登记:出让方应先填写由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统一印制的《产权出让意向登记表》,信息配对后,必须填写《企业产权上市申报书》,并提交有关的证件。受让方须如实填写《产权收购意向登圮表》,通过交易所批准的经纪会员或公司会员向交易所登记受理。
2.挂牌:《企业产权上市申报书》和《产权收购意向登记表》,经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审核后输入电脑信息系统挂牌上市交易。
3.洽谈:出让方和受让方经交易所电脑信息配对后,由接受委托代理的中介机构会同双
方进行电脑查询和洽谈,然后进行实地考察。
4.交易:主要通过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竞价交易,根据最佳的综合效益成交。
5.签约:经纪会员、公司会员在电脑交易系统成交后,组织出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由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统一印刷的产权转让合同文本。
6.交割:凭盖有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交易合同见证章的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财产清点转移
手续和结算手续。
7.变更,根据产权转让合同与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的“产权交易合同见证章”,由中介机构会同出让方和受让方依法办理有关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
8.调解和仲裁:转让双方经纪会员之间在产权交易中发生纠纷,应先由上海城乡产权交
易所法律部调解,若调解不成,可由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监事会裁决,如不服裁决,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四、上海城乡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的有关政策
(一)上海农村集体企业产权的转让由集体资产所有者决定,并由企业所在地集体经济管
理部门鉴证。
(二)上海农村集体企业产权转让不涉及土地权属的转让。集体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按批
租办法规定连同企业产权一并转让。
(三)上海农村集体企业(包括其他经济成分)的产权转让,只要符合地区产业政策,均可在交易所向海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出售。
(四)对产权转让收入征税,在国家无明确规定之前,暂予免征。
(五)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首先要偿还银行债务和安置好本企业职工,其余用于生产性建设,不准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准用于发放工资奖金。
(六)上海农村集体企业产权转权双方要妥善处理好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劳动人事、债权债
务、财产交接等有关问题,确保企业产权转让顺利进行。请外经贸委、外资委,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公安局、司法局等职能部门积极支持上海农村集体企业产权转让工作,有关产权变动和注销登记,包括相关证件、牌照的变更、发放,一律凭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印制的产权转让合同与“产权交易合同见证章”方能予以办理。
五、附 则
(一)交易双方和产权经纪人有义务保护出让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其
商业秘密。
(二)产权转让合同必须由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加盖“产权交易合同见证章”方为有
效。
(三)场外达成出让方和受权方转让意向的,也必须通过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正式签
订“产权转让合同”,并盖“产权交易所合同见证章”。
(四)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应及时总结经验,制订有关产权交易规则及管理办法。
(五)本暂行办法由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郊县工业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