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
上海灯具厂股份合作制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探索公有制经济有效的实现形式,积极寻求搞活企业、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途径,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制订本企业章程。
第二条:企业名称:上海灯具厂
企业法定地址:山海关路285弄20号
第三条:企业性质:民有民营(股份合作制)
本企业是由原国有小企业的劳动群众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并以职工出资置换国有资产的形式,改制成在财产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基础上集体占有生产资料,联合劳动,民主管理,在分配方式上实行按劳分配和入股分红相结合的民有民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四条;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并以企业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有限民事责任.在依法登记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本企业职工必须是劳动者,同时又是所有者。按照集体意志共同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企业的重大问题均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
第七条:企业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主营:船用及建筑灯具
兼营:民用灯具、电器
第八条:企业挂靠部门;上海照明灯具公司
第二章 股份设置
第九条:股金是本企业财产初始部分,由本企业在岗位的且订了全员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认缴,按份拥有所有权,但归企业占有、使用、支配。本企业初始股金总额为100万元,每股1元,共计100万股。
第十条:职工个人认缴股份,按其所在岗位确定,只设上限,不设下限,其中企业经营者认购股金为职工平均认购数的三倍。
第十一条:职工个人股股金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不得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
职或被辞退、除名等情况,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全额或部分退还给股份持有者或合法继承人。
第三章 利润分配
第十二条;本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税金。
第十三条:本企业税后利润分配;10%公积金、5%一10%公益金,其余视该年度经营情况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职工个人股分得红利,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本企业按规定参加退休费及其他规定费用的统筹或社会保险。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企业的投资决策,股份结构变化,红利分配,厂长任免等重大问题均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企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厂长由股东代表大会依法选举或罢免,厂长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干稳过渡,企业厂长暂由原企业厂长担任,任期至1994
年底。94年底进行改选。今后每四年对企业的厂长进行一次改选。
第十八条:副厂长由厂长任命。
第十九条:企业设监事员二名,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员行使下列职权:
1.对厂长的决定有权提出质询;
2.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
3.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股东代表大会代表由投资参股的职工选举或协商产生。股东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才能举行,决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通过才能形成。股东代表大会每半年开一次。
第五章股 东
第二十一条: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企业章程,按规定交纳股金,方可成为本企业股东。
第二十二条:本企业股东享有以下权力,
1.对投入企业的股份拥有所有权和收益权,
2.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参与审定企业重大事项:
3.有成为股东代表或厂长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有时企业生产经营、民主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本企业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2.遵守企业章程,
3.按股金比例分担企业经营风险;
4.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企业终止、清算
第二十四条: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者,予以终止:
1.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由股东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2.依法被撤销;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社会不可抗拒因素。
第二十五条:企业终止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并按以下程序清偿费用和债务: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
5.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第二十六条: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份比例偿还投资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凡股份合作制以前厂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政策、制度、法规等未经更
改的仍然有效。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本企业章程由股东代表大会(在股东代表大会还未成立时由职代会)讨论通
过,报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井报送企业挂靠部门及财政、税务、劳动、银行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企业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随着改革的深入,本章程的某些条款将作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附件二
上海灯具厂内部股权证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上海灯具厂为加强内部股权证发行和转让的管理,根据有关规
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条例,今后本企业内部股权证的发行和转让均须遵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条:本企业首次发行总股数为1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总额为100万元,全部为职工个人股,个人购股数按上岗合同制所订的岗位系数设定。内部股权证乃证明股东在本企业拥有的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以及其它本企业章程中规定权利的凭证。
第三条:本企业内部股权证载明如下内容:
1.企业名称和注册地。
2.每股面值,股数。
3.内部股权证编号,股东姓名.
4.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印章。
5.分红派息、扩股、股份转让以及其他情况的记录。
6.内部股权证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本企业内部股权证由同意发行的银行所指定的地点购买统一印制的上海市股份
合作制企业股权凭证。
第五条,内部股权证发行与转让的对象为本企业在职职工.
第六条;内部股权证不得上市交易,但可在本条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转让。
第七条:职工入股后不得退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退股:
1.死亡
2.调离
3.辞退
4.辞职
5. 除名
职工退休以后可以退股。
退股时,职工个人股股金可根据每股净资产值投资发展趋势全额或部分退还给职工或其
合法继承人.退股后,本企业职工可以购买上述部分股份,也可以由企业收购。
第八条:职工被企业开除以后,其入股股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本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后应由企业股代会确认,并由企业财务部门登记办理过户可生效,每次分红派息、扩股、转让登记后应在内部股权证上作相同记录。
第十条:本企业每年年终分红,应向原初审集股的银行提供年终会计报表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分配决议,经核定后领取现金、发放红利。
第十一条;企业自己收购的内部股权证暂由工会持有,待以后分配给新调进的职工,分配人员名单由提名部门报股代会,经股代会确认方有认购资格。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本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股东代表大会推举的厂长执行。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