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集体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资产的产权界定
林望芝
(一)关于税前还贷政策的性质及其形成资产归属的分析
自1956年实现合作化以来,在较长时间里,国家对集体所有制企业一般足不投资的,
集体企业自有资金不足,需要技术改造,可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由于国家在税收上对全
民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都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制,这样,利润额在20万元以上的集体企
业所得税率就与全民大中型企业一样(税率为55%)。实际上,全民企业纳税后,国家又
返回一块用于技术改造,相比之下集体企业自我积累不足,自我改造乏力.根据这一现
实,为了有利于发展生产、开辟财源,使企业增加还贷资金来源,缩短还贷期限,财政部
1980年发出关于企业使用各种专项生产措施贷款问题的规定。为了调动集体所有制企
业使用贷款的积极性,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80年——1983年期间制定
了集体企业税前还贷的一系列政策规定。这些规定集中起来:
一是规定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即可以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所
增加的全部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如果还款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
还可用贷款项目新增加的产品应纳的工商税归还。
二是规定了城镇集体企业归还贷款应当用交纳所得税以后的利润归还。用税后利润
归还有困难的,经省、市、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在交纳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
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一半,其余部分用税后利润归还。
三是考虑到城镇集体企业目前用工商所得税以后的利润归还贷款尚有一定困难的实
际情况,将所借用的各种技措贷款的归还办法改为在缴纳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
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60%,其余的40%用税后利润归还。少数企业按上述规
定归还有较大困难的,报省、市、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可再酌情放宽税前还贷比例。
由此可见,有关税前还贷的规定是国家根据集体企业历史和现状,为了解决集体企
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促进集体企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扶持政策.可以说,税
前还贷是国家作为扶持集体企业所制定的优惠政策之一,而不是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
对集体企业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归属如何分析呢?
首先,应该看到,实行这一政策,国家在集体企业税前还贷期内的确要减少一部分所
得税收入,但是随着技措项目的投产和生产的发展,企业向国家缴纳工商税、所得税的数
额会大幅度的增长。从长远来看,国家并没有少得,这既有利于企业,又有利于国家,正是
国家制定这一政策的目的.其次,我国国情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以公有
制为主,继续发展多种经济成份,这有利于搞活经济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而把税前还贷部
分作为集体企业的积累,用于发展生产,壮大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正是巩
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措施。因此,对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应该从国家制定这一政
策的指导思想、目的、效应,对整体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利弊来考虑,以归集体企业所有为
宜.
(二)关于集体企业减免税部分形成的资产归属的分析
税收是国家运用权利,按照法律规定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特殊分配方式.税收的
无偿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国家向纳税人课征税赋是无偿的,对纳税人来讲,照章纳税是
一种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交换和偿还,更不具有向国家追溯物质的或其他形式的权利,二
是国家为了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予以减免税也是无偿的。
实行减免税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推进技术进步,扶持生产发
展,推进改革开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据有关研究资料,几乎
所有的国家都有种类繁多的减免税规定,以鼓励投资者实现其社会目标。在资本主义国
家中,对中小型企业也采取扶持政策。如在美国,对收入在25,000美元以下的小公司的税
率为22%。在我国的外资企业,所得额在25万元以下的税率仅20%;所得额超过100万
元的税率也只40%。对中外合资企业实行30%的固定税率,包括地方税也只有33%。
而对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利润2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率高达55%,如果
加上地方社会的各种税负<即各种税费基金)集体企业的负税率约占利润总额的75%。这
样高的税负率,直接影响着集体企业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国家据此对集体企业实行
一些减免税政策,发挥了缓解集体企业困难的作用。
那么,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归属如何考虑?前面t我们已对纳税和征税的性质作了分
析,税收是具有双重含义的无偿性原则的法律行为,因而对减免税部分形成的资产界定
应考虑如下几点:
第一,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是不能视为投掇的,由优惠政策
形成的资金同投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收作为国家筹集建设资金的一种手段,就要完
成税金收缴和再分配过程。收缴的税金,除用于消费和社会公共事业开支外,作为建设资
金投入企业,才成为投资。因为,只有完成了税金收缴过程,资金再投入时,才能算国家投
资。而现在集体企业只是按规定允许减少和免去上缴给国家的税金,这部分税金仍然留
在企业而没有进入收缴和再分配过程,所以它不能视为国家投资.作为国家向集体企业
投资的资金,应骇是有偿的,并且是要归还的。而由国家的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金,只能
且应该是无偿的,是毋须归还的。如果对集体企业按国家规定由减免税获得的留利,国家
要追溯所有权,那么就根本否定了税收的无偿性原则。
第二,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有关论述,众所周
知,对劳动群众创办的公共企业提供社会帮助,是马克思,思格斯和列宁的一贯思想。
1894年11月,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指出,对于合作社要“提供社会帮助”。思
格斯关于向合作社‘提供社会帮助”的思想,在列宁的著作中得到了肯定和更明确的阐
述。1923年1月,列宁在《论合作制》一文中强调指出“在政治上要这样对待合作社,就是
使它不能一般地、经常地享受一定的优待,而且要使这种优待成为纯粹资财上的优待(如
银行利息的高低等等)。”他又说:‘任何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
生。不待说,‘自由’资本主义的诞生曾花了许多万卢布。目前我们应该特别加以支持的社
会制度就是合作制度。’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劳动群众集体开办的公共企业,是合作性
质的经济组织。国家在政策上给予集体企业提供资财上的帮助,是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和
列宁关于对合作社企业支持、扶持和提供社会帮助的思想原则的。
第三,从视同国家资产的角度考虑,如果把国家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所形
成的资产视为国家所有,那么在集体企业内部就会形成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共存的
格局。不仅如此,在个体企业、私营企业乃至外国人在中国办的企业内部也均会出现这样
的局面。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特区的一些外资企业制定了一些特别优惠的减免税
政策。这些优厚的减免税政策制定的目的,无非是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者,以增加税源达
到增强国力的目的。如果将减免税部分视作国家的投入,那将会直接影响现行政策的实
施,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因此,在集体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归属界定时应该考虑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家的一贯思想原则,是否有利于我国现行政策的实施,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只有这样才不至于损害公有制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巩固、发展全民所有制的同时,也促进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