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确界定公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
方 曙
一个很长的时期,我国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常常因“升级”(集体企业人
为地“上升”为国有企业)和平调,无偿地转为国家所有。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党的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解决大批下放回城青年和城镇中的一些闲散人员的就业问题,各
地根据党和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创办了一批新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中有一部分是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无偿地用属于国家的资金、生产资料和设施建立起来的。这就导致
了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存在着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交织问题。加之长期未有对其
进行核查、清理,致使产权数额及其归属不够清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产权制
度的建立与完善已提到了日程,因此,界定公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已成了
一个非常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前不久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暂行办法》者付出了艰辛的劳动,提出了诸多良策和措施,
因此,读了以后获益非浅。但是,《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我们却不敢苟同。故提笔写了
这篇东西,以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
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
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
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我们认为,
《暂行办法)这些规定,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不公正性。如果按照这些规定去办,集体所有
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侵犯,集体所有制经济将难以发展、巩固乃至生存。
(一)《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是片面的.
我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劳动群众采取集资方式,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起
来的.集体企业既然是法定的企业,它就有着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本权利是:资产不受侵犯;自主经营;依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
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以及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等等。集体所有制企业
的基本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税金和交纳费用以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益,等等。
国家同集体所有制企业一样,也有其权利和义务。对集体企业来说,国家的权利主要
表现为依法征税。其义务主要是对企业进行扶持和提供一定的帮助。
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给予扶持和帮助,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一贯思想。
1894年11月,恩格斯在著名的《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指出:对于合作社要“提供社会帮
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螺4卷第310页)。1923年1月,列宁在口授的《论合作制》这篇
著作中更是强调指出;“在政策上要这样对待合作社,就是使它不仅能一般地、经常地享受
一定的优待,而且要使这种优待成为纯粹资财上的优待”(《列宁选集》第4卷第683页)。
而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只有“取”的权利而没有“予”的义务。因此说,它有着很大的片面性。
(二)《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是很不公正的。
今天,我们国家对集体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以及外国人
办的独资企业,都实行了这样那样的优惠政策,这些企业都由此而形成了一定的资产。现
在的问题是,《暂行办法》唯独把其中的集体企业因享受政策优惠形成的资产列为国家所
有。这样做,显然是很不公正的。
(三)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应该为集体企业所有而不应该
为国家所有.
税收是指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它是国家财政
收入的基本形式。税收的基本特征是强制性和无偿性。它的无偿性既表现在税收的征纳
上又表现在税收的减免上.这就是说,在征税,纳税和减免税的问题上,是不能有有偿这
个附加条件的。
从税收的基本特征特别是其中的无偿性的特征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暂行办法》
第九条中关于“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的规
定,是不确当的。因为这样做,税收的无偿性就变成了有偿性,减免的税金实际上就变成
了投资的资金。如此这般,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征税,纳税关系,就变成了借款和贷款的关
系。这样,又何必要制定减免税这个“优”而不“惠”的政策呢?
(四)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应该为集体企业所有而不应
该为国家所有。
税前还贷是指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用缴纳所得税之前的利润
归还银行贷款。税前还贷是财政部于1980年作出的新规定。财政部的文件指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银行的专项生产措施贷款,在归还贷款本息期间,可以用贷款项目投产
后的新增利润在征收所得税之前归还到期贷款本息的60%,其余40%用税后利润归还。
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银行的专项生产措施贷款实行上述的税前还贷,从国家来
说,一是利用税收手段来扶持和帮助集体企业发展生产.二是培植和扩大税源.然而,
《暂行办法》第九条则要把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家
所有。这样做,无疑是违背了实行税前还贷的初衷,从而使税前还贷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把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秘前还贷和享受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
国家所有,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如何正确界定我国公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呢?我们认为可以这么去做,
这就是:
第一,凡是由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无偿提供资金、生产资料和设施等创办的集体
所有制企业,其所提供的资财,应如数划归国家所有。但由于时间过长和难于测算,国有资
财的增值可不作考虑。
’第二,凡是由集体企业“上升”的国有企业,其“上升”时的资财应界定为集体所有(其
间,集体资财的增值可不作计算)。
第三,国家采取其他诸多形式平调集体企业的资财,也应按平调时的数额归还集体
企业。
当然,这项工作在进入实际操作之前,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切切实实地做好企业资产
的清理、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