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资料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
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这种公司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额由股东协
商确定。股东之间并不要求等额,可以有多有少。股东交付股金后,公司出具股权证书,作
为股东在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凭证,这种凭证不同于股票,不能自由流通,须在其他股东
同意的条件下才能转让,并先转让给公司原有股东.
公司股东所负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有些公司以出资额倍数为限,这种公司在美
国又称担保有限公司),即把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与他们个人的其他财产脱钩。这就是所
谓“有限责任”的含义。与无限责任股东相比,有限责任股东所承担的风险大为降低了。
公司股东人数通常有最低和最高限额的规定。如英国、法国、日本等国都规定有限责
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在2~50人之间.当股东人数超过上限时,须向法院申请特许或
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美国有些州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30人,如超过法定人
数,或者予以解散,或者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我国1992年颁布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
见》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30个以下的股东方能设立,因特殊需要公司股
东超过30个的,须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50个。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开其帐目,尤其
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
行股票,筹集资金的范围和规模一般都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
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合中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在
于,股东都对公司行为负有限责任,都具有法人地位。在这一点上,各国法律是一致的。
(摘自马洪主编的《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入。其基本特征是:公司的
全部资产不分为等额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公司股份的转让有
严格限制;限制股东人数,并不得超过一定限额;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必须依据国家体改委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
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9执行。
(摘自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印发的《股份制企
业试点办法》)
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基本特征是:公司的资产由若干份额所
组成,但不分为等额股份;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份额可以转
让,但必须按一定规则进行;限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一定限额,股东以其出资份额享受
和承担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产生较晚,直到19世纪中叶才在英国以“私公司”的形式出现,它比世
界上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1600年产生的英国东印度公司晚了大约250年。由于有
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与人合特性,十分适宜中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英
国将其称为“私公司”,美国则称它为“封闭公司”。
(摘自《经济日报》1994年1月28日名词浅释)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定数目、通常是少数股东共同出资组成的,各个股东仅以其出
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清偿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了出资者不至于因公司破
产,而弄得倾家荡产,使公司可以筹集到更多资金。但这种公司股东人数还极其有限,它不
得邀请公司公开认购其股份,也不能发行股票。股份只能在公司成员之间转让,一般不得
向外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适用于中小型企业,它有利于使公司员工同公司同心协力,
相互认同。
(摘自《解放日报》1993年11月22日)
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织,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公司。具有
如下主要特征:(1)公司不发行股票。股东各自的出资额,相互间协商确定。在各自交付其
应付的股金后,由公司出具书面的股份证书,作为各自在公司中享有权益的凭证。公司不
公开出售其股份,也不允许其股份在证券交易所发售.(2)公司的股份一般不得任意转
让,如遇特殊情况需转让时,须经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3)公
司的股东人数较少。(4)股东一般直接参加公司管理。(i)帐目可以不公开,资产负债表一
般不公开。我国1979年7月1日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我国举办的中外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对有限责任公司资本
转让和合营各方的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摘自《文汇报)>1993年11年20日)
有限公司是公司的组织形式之一。始于资本主义国家。一般由较少人数的股东所组
成,各股东对公司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其资本总额由股东一次缴足,不得分期缴款或向外
招募,也不分为若干等额的股份。
(摘自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海~(1989年版))
亦称“有限公司”,是公司的组织形式之一。是指依法成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
股东组成、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债务承担责任的入股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额,由股东协商自定,可多可少。公
司开业时,股东一次缴足总资本,不得分期缴款或向外招募。股东向公司出资股金,必须是
现金或其他财产,一般不能以信用、劳务出资。公司盈利,按股东事前商定并写进章程的
办法,基本是实行按出资额在股东间分配。股东不管出资多少,每人均有一票表决权,。主
要特征是;(1)公司不发行股票,资本由股东协商确定。交纳股金后的股份证书,除在股东
亡、股东为经济法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并经股东一致同意才能转让外,一般不许在证
券市场上出售。(2)设立程序比较简便,由一人或几人发起,股东交足股金,依法便可成
立,而且也不必公开它的营业报告,公司帐目对外不公开。(3)股东可作为雇员参加管理,
不一定设立股东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灵活简便。(4)股东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
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按其注册资本比例分
享利润、分担风险、自负亏损。(5)股东人数少,一般多为亲友,且不准增加。这类公司适
于中小企业。
(摘自经济时报社《股份知识手册》)
资本主义企业组织形式之一。二人以上、若干人以下对债务负有限责任的有股东所组
成的公司。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股东责任只就其出资额为限。资本不分成股份,股东不管出
资多少,原则上每人均有一票表决权。有限公司形式在历史上出现较晚,德国于1892年、
法国于1925年、日本于1937年始以专门法令就有限公司作出规定。在有些国家中对有
限公司还规定最低资本额。有限公司的股东责任有限,风险较小;股东不限于自然人,筹
资比较容易,但无权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股权转让比较困难,不适宜于大规模经营。
(摘自上海辞书出版社(经济大辞典》<工业经济卷})
这是由较少的股东组成,各股东对所负的风险责任,仅以其认资的数额为限的公司。
即在公司破产或清偿债务时,股东除了补缴没有缴足的股金外,不再负公司所欠债务的
连带责任。这种公司的股东出资,也不是通过购买股票的形式,而是通过协议认股的形式。
无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区别,主要是股东承担风险的责任不同,这种不同必须在公司名
称中予以表明,如果公司名称中没有写明有限的,则被认为是无限公司。
(摘自百家出版社《股份制、债券和股票》)
(王志鸣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