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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制定国有工业企业解困措施
发行时间:1994-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制定国有工业企业解困措施

    为了帮助部分国有企业解围,转换经营机制,上海市经委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了十四

条解困措施,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国有困难工业企业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并按照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处理确屑

坏、死的老帐,使这些企业放下历史包袱,轻装上阵。

    二、对扭亏无望的企业进行破产试点,其资产拍卖所得,允许首先用于支付职工安置

费用(每人1.52万元)、退休人员和支农老职工的医疗费用。

    三、破产企业中待业、退休、支农职工福利待遇按照市府专题会议纪要(1994.1)确定

的原则,分别由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四、对解围试点企业中原属工业企业的房产,由于历史原因改由企业向房管部门租

赁的,可力,理产权过户手续,归还给企业。

    五、对利用土地级差地租进行批租改造以摆脱困境的解困试点企业,可允许其提取

8;%的土地批租收益。

    六、解围试点企业为获得新生,扭亏转盈而采取划小核算单位和企业分立的办法时,

在工商登记、资产划分、债务分割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支持企业通过开办“三产”安置富余人员。并在税收上给予“二免三减”的优惠。

    八、对解围试点企业,可参照病退办法并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允许女性45岁以上、

男性50岁以上的职工,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九、对解困试点企业所拖欠的银行借款,由各主管局同有关银行逐户核定后,根据企

业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挂帐停息或挂帐计息、展期归还的办法。对“九四”专项还贷有特

殊困难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个案处理。

    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需重点支持的解围试点企业,其由拨改贷和基本建设本

金形成的债务,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申请贷转投。

    十一、对解围试点企业历年欠交的税金,允许其在扭亏后5年内继续挂帐。对纺织局

的出口代理亏损,可从本市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的60%补亏基金中划出20%,逐步予以弥

补。

    十二、对解围试点企业中“有市场、有质量、有效益”但缺乏资金的产品,注人生产资

金,具体由银行会同企业主管局逐户审定、下达,专款专用,确保归还。

    十三,对解围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热加工、支农产品及新产品生产的,在税收上继

续按规定实行免税等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确需支持的亏损企业继续按规定在税收

上给予列收列支。

    十四,通过在国有工业企业出售或租赁的上缴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等途径,建立企

业解围基金,支持困难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

上海市制定国有工业企业解困措施
发行时间:1994-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制定国有工业企业解困措施

    为了帮助部分国有企业解围,转换经营机制,上海市经委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了十四

条解困措施,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国有困难工业企业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并按照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处理确屑

坏、死的老帐,使这些企业放下历史包袱,轻装上阵。

    二、对扭亏无望的企业进行破产试点,其资产拍卖所得,允许首先用于支付职工安置

费用(每人1.52万元)、退休人员和支农老职工的医疗费用。

    三、破产企业中待业、退休、支农职工福利待遇按照市府专题会议纪要(1994.1)确定

的原则,分别由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四、对解围试点企业中原属工业企业的房产,由于历史原因改由企业向房管部门租

赁的,可力,理产权过户手续,归还给企业。

    五、对利用土地级差地租进行批租改造以摆脱困境的解困试点企业,可允许其提取

8;%的土地批租收益。

    六、解围试点企业为获得新生,扭亏转盈而采取划小核算单位和企业分立的办法时,

在工商登记、资产划分、债务分割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支持企业通过开办“三产”安置富余人员。并在税收上给予“二免三减”的优惠。

    八、对解围试点企业,可参照病退办法并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允许女性45岁以上、

男性50岁以上的职工,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九、对解困试点企业所拖欠的银行借款,由各主管局同有关银行逐户核定后,根据企

业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挂帐停息或挂帐计息、展期归还的办法。对“九四”专项还贷有特

殊困难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个案处理。

    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需重点支持的解围试点企业,其由拨改贷和基本建设本

金形成的债务,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申请贷转投。

    十一、对解围试点企业历年欠交的税金,允许其在扭亏后5年内继续挂帐。对纺织局

的出口代理亏损,可从本市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的60%补亏基金中划出20%,逐步予以弥

补。

    十二、对解围试点企业中“有市场、有质量、有效益”但缺乏资金的产品,注人生产资

金,具体由银行会同企业主管局逐户审定、下达,专款专用,确保归还。

    十三,对解围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热加工、支农产品及新产品生产的,在税收上继

续按规定实行免税等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确需支持的亏损企业继续按规定在税收

上给予列收列支。

    十四,通过在国有工业企业出售或租赁的上缴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等途径,建立企

业解围基金,支持困难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