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问题
黄捷荣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最近印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中,涉及集体企业产权的条文所提出的问题,实质是减免税和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的归
属问题,是集体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国家如何对待集体企业的根本问题,也是
关系集体企业根本的、合法的权益问题。因此,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应持谨慎态度,
切不可鲁莽行事,置历史、现实、民意于不顾。积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不论何种形式的“平
调”,对集体企业是致命的损害,于国不利.所以,在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问题上,应认真地
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产权界定的原则,界定的标准、界定的目的和界定的方法上,要公
正、明确、合理。据此,本文就产权界定的原则、标准、目的和方法,作粗浅论述,求教于关心集体企业组织的人们。
(一)
我国集体企业组织的产权界定,应有基本原则;对集体企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的界
定,是依照一定的法律、法规、法令进行确认的法律行为,基本的要求是要坚持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归根结底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它内含三个方面。一是实事求是对
待集体企业的历史,尤其是从1966年至1976年十年动乱时期,是集体企业被限制、
排斥,合并、平调的严重挫折、停滞的时期,使集体企业组织蒙受重大损失,这是不应忘记
的。‘前事不忘后世之师”,“平调”历史决不可以重演,不管它以何种面目,形式出现,都是
极不可取的。二是实事求是对待集体企业的现实.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使处于困难境地的
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享受减免税,这是事实,但主要功能与其说是“扶助”,莫如说是对
历史欠债,对以往“平调”的必要补偿。况且,集体企业组织由于历史包袱重,又多属于“拾
遗补缺”的小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小,发展生产仍有不少困难,若实行“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就是“不再追溯产权”,对集体企业组织也缺乏真实的支持。“不再追溯产权”难
道是一种开恩吗?!历史上几次被“平调”的资产要不要“追溯产权”呢?j三是实事求是对待
集体企业的发展。我国集体企业组织作为一种所有制形式,它灶“公”,并不姓“私”,它具
有长期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广大城乡集体企业是一种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组织形
式,它由于自身的优点和特点,与现实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相适应,因而对它应继续扶助,使之不断壮大。这对发展公有经济是有利的,决不可
把它作为与“公”不相容的异已力量。
我国集体企业组织的产权界定,在基本原则确定的前提下,应实行如下的具体原则:
一是对应原则。我国集体企业是以承担国家一定的责任为前提而享受国家的优惠和
扶助,所以,从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关系看,集体企业已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国家不应以集
体企业享受优惠而对它“追溯产权”。现在提出要把享受优惠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这是
违背对应原则的。
二是平等原则。我国集体企业所有制的性质与国家所有制性质,同属于社会主义公
有制,根本性质是完全相同的,有的只是公有制内部公有化程度的差别。因此,应实行同一
的、平等的原则,对它们的产权界定,都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进行的,应该一视同
仁,不能歧视,若相互“追溯”起来,对发展公有制经济有什么好处呢?!
三是坚持政策原则。政策是企业活动的生命所在。对集体企业组织的政策,应是一贯
的.坚定的、前后连贯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是政策性文件,
应充分地体现党和政府对集体企业的一贯政策,而现在对集体企业产权界定规定,是违背
党和政府有关集体经济政策的。
四是信任原则。对集体企业组织,应采取信任态度,要充分认识它们在社会主义经济
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它们在国家优惠,扶助下的积累不是“流失”的资产,而是公有经济
的壮大。
(二)
我国集体企业组织的产权界定,应有其基本标准,主要有如下的标准。
一是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首先要考虑有利于调动集体企
业中劳动者的积极性,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因素,其次是有利于劳动者和劳动资料相
结合;再次是有利于科学管理;此外还要有助于技术进步,科学技术对生产力诸要素的渗
透。如果一味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口实,把本来属于集体企业的资产,“界定”为国有,
是过去年代中对集体经济“提升”、“过渡”为全民所有的重弹,实质是在新形势下的一种
“平调行为”,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极为不利的。
二是要有利于集体企业组织的发展。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要有利于集体企业的经
济关系即所有制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有利于现阶段集体企业组织的巩固和稳步发展,
有利于深化集体企业的改革。这是产权界定的根本性要求。
三是要有利于集体企业组织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集体企业组织的产权界定,从
根本上说,是要使集体企业组织成为明确的产权主体,从而使集体企业组织真正成为独
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因此,对集体企业产权的界
定,国家对它不应是“追溯产权”,而应是“确认”集体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凡是减免税和税
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划归集体企业,属于集体企业所有的资产。这样做,才能确立集体企
业组织的产权主体地位,使它不再是政府的附属物.
(三)
我国集体企业组织的产权界定,应有明确的目的和选择切实可行的方式,这是在产
权界定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对于集体企业来说,产权界定的基本目的有其特有的规定性,主要有几点。
首先,集体企业组织产权界定,要处理和协调好几方面的关系。一是集体企业与国家
之间的关系。作为公有经济的基本形式之一,集体企业产权明确、产权主体到位,本质上是
加强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因而与国家和集体都有利,它们这间的关系不应是“追溯”和
“被追溯”的关系。二是集体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明确产权主体地位,有利于调动职工
积极性,是集体企业稳定和发展的根本条件;三是集体企业内部生产与消费的关系,要防
止集体资产“流出生产领域”转化为消费基金。因此,产权界定要协调好国家,集体、职工
三者之间的关系。
其次,集体企业组织产权界定,要有助于集体企业组织内部形成多种所有制的形式。
“税前还贷”、“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的部份,是属于集体企业劳动群众“共同共
有”,它不同于劳动群众“按份共有”。劳动群众“按份共有”是个人以“投资”方式集合而成的,产权归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可见,集体企业内部所有权的形式是可以有多样的。
第三,集体企业组织产权的界定,要有助于巩固和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在国民经济中的
地位和作用。因此,通过产权界定,应是增强集体企业的经济实力,巩固其产权主体的地
位,使它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于集体企业来说,产权界定方式的选择是极为重要的,它是坚持产权界定的原则、
标准、实现产权界定目的必不可少的。在产权界定方式的选择上,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要充分考虑我国集体企业组织发展的历史过程和现实的状况,实质上是要考虑
集体企业组织面临的困难以及所背负的沉重包袱,因此,应该是“放水养鱼”,决不可用“竭
泽而渔”的方式,这是搞活企业,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所必需的。
二是要充分考虑我国集体企业组织的公性质,它们决不是“异己”力量,而是发展国
民经济的主力军。因此,改革开放以来,对集体企业组织“扶上马、送一程”的政策要继续
下去,要注意政策的连续性。
三是要考虑我国幅员辽阔、城乡集体企业经济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应对它们采取灵
活的政策,对较为困难的企业要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使之获得良性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