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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设计
发行时间:1994-08-20
网站编辑:凌宝亨
来源:研究所

理顺产权关系

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设计

凌宝亨

    产权关系的模糊和产权主体的不明,已成为城镇集体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大障

碍。集体企业的财产究竟归属于谁?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认识存在着分歧;厂长们认为

是企业的,主管部门认为是局和公司的,还有个别同志甚至认为集体财产就是国家的。我

认为这些认识都陷入了某种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所有制企业条例》明确: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既不是企业所有,也不是主管部门所有,更不是国家所有。但由于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的主体范围不清,故而造成认识上的差异。目前的现状,可以用两个“侵犯”来形容:

一是行政权侵犯所有权,将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异化为部门所有制和地方所有制,把

集体企业误导为国有企业第二;二足经营权侵犯所有权,将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演变

为企业所有制,一定程度上又表现为“厂长所有制”。

    企业本身不存在天赋的财产,也没有属于企业自身的权益。企业的财产是由出资人

向它注入的资本及其增值形成的,企业只是财产的载体,其产权应归全体出资人共有。问

题是,长期的统收统支和统负盈亏,体制的多次更迭和财产的划转归并,不少企业已很难

追溯初始的出贤人。即使也有一部分企业是由职工出资兴办的,但在当时的政策环境下,

大都由企业归还了本息,从而失去子出资人这个产权主体。

    集体企业要深化改革,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首要任务必须重塑企业的出资人,

变革企业的产权制度。基本思路应该是;明晰产权关系、确立产权主体、强化产权责任、激

活法人实体。从宏观大局上把握这项改革的目标设计,必须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

系,历史、现状和未来的关系以及贯彻《集体企业条例》和适应现代化制度规范的相融关

系。拟采取下列步骤逐步推进.

    第一,按照《集体企业条例》规定,做好清理资产,划分归属,界定净资产产权工作.

    首先,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进行主体范围的划分,塑造出联合经济组织这个

团体出资人,使其成为企业的产权主体之一。1988年,根据当时市集体办的总体部署,各

区,局都曾对集体企业的资产进行过一次大体的划分。总的原则是,企业的历年积累归属

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局和公司历年下拨的资金归属局和公司范围的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企业的上缴利润与局和公司下拨的资金再行抵冲。但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要十分

理想地把财产关系搞得十分清楚、合理是很难的,弄得不好,会挫伤企业积极性,因而不

少区、局按照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宜粗不宜细、简单易行的原则,采用协商办法确定两

者的比例,且将大头留在企业.我认为,这种办法是明智的、可行的。其次,对企业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再行划分,以塑造众多的出资人个体,使职工成为企业资产的直接持

有人,形成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具,体操作,可简化为“公积一块,共有两块’两句话。“公积一块”,即先留取一块法定公积金,一般可按照不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予以提

留。按照《公司法》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时,企业可不再继续提取。如需要,可再自行提取任意公积金。公积金是出资人即所有者

权益。“共有两块”,即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将留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剩余资产,按一定

比例和设定办法分成两块,一块分配到每个职工个人名下,由职工按份共有;一块作为退

休职工的共享基金,由退休职工共同共有。今后待条件成熟,这块共享基金可由联合经济

组织设定专门基金会持有,从而将退休职工彻底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并逐步向社会化管

理过渡。

    目前,仍有争议的是减免税和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归属问题。在政府没有作出正

式规定之前,可暂由联合经济组织持有。

    第二,健全法人财产制度,明确出资人和法人的相互权责。

    产权主体确立以后,各财产持有人模拟新的出资人将各自的财产份额一并作为资本

金向企业注入,从而改变过去财产所有权的虚置状况,实现产权的人格化,使财产的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落到实处。资本金一经注入,出资人不能随意抽回,只能依法转让。资本金及

其增值形成法人财产。各出资人不能对法人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进行直接支配.因此,

出资人所有权在法人财产制度下,具体表现为出资人股权,即以股东身份享有资产收益、

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以及转让股权等权利。企业拥有可供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依

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出资人只以其出资额为

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人担心,联合经济组织持有企业资产,会影响企业独立进

入市场,这种思维方式,是旧体制留下的伤痕,是没有确立产权制度的产物。随着改革的

深化,将逐步淡化和消失,因为联合经济组织不过是出资人一般而已。当然,其运作行为有

待规范。

    第三,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产权责任。

    在出资人重塑以后,法人的治理结构也必须重组.这种结构,是所有者、经营者和管

理者之间通过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形成的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的网络。其相互关系和职权分别是:

    ——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选举和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企

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受制于股东会的决议,经股东会授权行使职权。

由于集体企业大多是小型企业,因此,可将董事会的决策机构与厂长经理班子组成的执行

机构合并,实行相互兼职;

    ——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一般情况下,应由股东和职工代表一定比例组成,并

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负责。由于集体企业的职工与股东的身份是重合的,因此,可与股

东会合一,赋予双重职能;

    ——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执行者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的生

产经营进行全面领导,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并对董事会(或股东会)负

责。厂长经理实行董事会(或股东会)聘任制。因大多数集体企业存在联合经济组织的产

权,为便于运行和管理,联合经济组织可委托厂长经理作为产权代表,进入董事会,兼任执

行董事,并成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说到底,企业是出资人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也是出资人的权益,因此,厂长经理必须树

立起对出资人负责的观念,并对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至于厂长经理的职权,是经出

资人授权后形成的,尽管其本身也是企业的股东之一,但不是企业唯一的出资人,不能行

使企业全部财产的所有权。

第四,规范联合经济组织自身的行为,形成法人持股的经济联合体。追根溯源,联合经济组织的财产是各集体企业几十年来上交的利润并经过一定的经济活动形成的,因此,它的产权主体不是政府,而是与之存在资产纽带关系的各相关企业,即各相关企业是联合经济组织的出资人。今后,各联合经济组织应该建立董事局,各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都应成为董事局的当然董事,董事局主席由董事局成员选举产生。联合经济组织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应提交董事局决策。联合经济组织的功能,可以有几下五个方面:一维护功能,维护集体所有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集体资产不被平调,侵吞和流失;二是投资功能,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实行多角化经营,使集体资产得以保值增值;三是扶助功能,可以用资产收益的一部分谋取公共福利;也可用于相关企业的委托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或对困难企业进行风险扶持,弥补待业,养老等各项统筹保险费用的不足,最大限度地帮助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四是协调功能,成为企业和政府间对话的直接通道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的“差转台”;五是激励功能,培育、推举经营人才,并对作出贡献的经营者予以高酬重奖。

 根据上述设计,联合经济组织和各相关企业是一个相互持股,利益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在各企业各自独立灵活作战的基础上,又联合成兵团作战,形成集体的综合优势,以克服单个企业船小易翻、资本积累过程漫长的弱点,从而促进集体经济的迅速扩张。

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设计
发行时间:1994-08-20
网站编辑:凌宝亨
  
来源:研究所

理顺产权关系

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设计

凌宝亨

    产权关系的模糊和产权主体的不明,已成为城镇集体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大障

碍。集体企业的财产究竟归属于谁?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认识存在着分歧;厂长们认为

是企业的,主管部门认为是局和公司的,还有个别同志甚至认为集体财产就是国家的。我

认为这些认识都陷入了某种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所有制企业条例》明确: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既不是企业所有,也不是主管部门所有,更不是国家所有。但由于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的主体范围不清,故而造成认识上的差异。目前的现状,可以用两个“侵犯”来形容:

一是行政权侵犯所有权,将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异化为部门所有制和地方所有制,把

集体企业误导为国有企业第二;二足经营权侵犯所有权,将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演变

为企业所有制,一定程度上又表现为“厂长所有制”。

    企业本身不存在天赋的财产,也没有属于企业自身的权益。企业的财产是由出资人

向它注入的资本及其增值形成的,企业只是财产的载体,其产权应归全体出资人共有。问

题是,长期的统收统支和统负盈亏,体制的多次更迭和财产的划转归并,不少企业已很难

追溯初始的出贤人。即使也有一部分企业是由职工出资兴办的,但在当时的政策环境下,

大都由企业归还了本息,从而失去子出资人这个产权主体。

    集体企业要深化改革,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首要任务必须重塑企业的出资人,

变革企业的产权制度。基本思路应该是;明晰产权关系、确立产权主体、强化产权责任、激

活法人实体。从宏观大局上把握这项改革的目标设计,必须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

系,历史、现状和未来的关系以及贯彻《集体企业条例》和适应现代化制度规范的相融关

系。拟采取下列步骤逐步推进.

    第一,按照《集体企业条例》规定,做好清理资产,划分归属,界定净资产产权工作.

    首先,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进行主体范围的划分,塑造出联合经济组织这个

团体出资人,使其成为企业的产权主体之一。1988年,根据当时市集体办的总体部署,各

区,局都曾对集体企业的资产进行过一次大体的划分。总的原则是,企业的历年积累归属

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局和公司历年下拨的资金归属局和公司范围的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企业的上缴利润与局和公司下拨的资金再行抵冲。但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要十分

理想地把财产关系搞得十分清楚、合理是很难的,弄得不好,会挫伤企业积极性,因而不

少区、局按照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宜粗不宜细、简单易行的原则,采用协商办法确定两

者的比例,且将大头留在企业.我认为,这种办法是明智的、可行的。其次,对企业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再行划分,以塑造众多的出资人个体,使职工成为企业资产的直接持

有人,形成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具,体操作,可简化为“公积一块,共有两块’两句话。“公积一块”,即先留取一块法定公积金,一般可按照不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予以提

留。按照《公司法》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时,企业可不再继续提取。如需要,可再自行提取任意公积金。公积金是出资人即所有者

权益。“共有两块”,即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将留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剩余资产,按一定

比例和设定办法分成两块,一块分配到每个职工个人名下,由职工按份共有;一块作为退

休职工的共享基金,由退休职工共同共有。今后待条件成熟,这块共享基金可由联合经济

组织设定专门基金会持有,从而将退休职工彻底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并逐步向社会化管

理过渡。

    目前,仍有争议的是减免税和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归属问题。在政府没有作出正

式规定之前,可暂由联合经济组织持有。

    第二,健全法人财产制度,明确出资人和法人的相互权责。

    产权主体确立以后,各财产持有人模拟新的出资人将各自的财产份额一并作为资本

金向企业注入,从而改变过去财产所有权的虚置状况,实现产权的人格化,使财产的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落到实处。资本金一经注入,出资人不能随意抽回,只能依法转让。资本金及

其增值形成法人财产。各出资人不能对法人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进行直接支配.因此,

出资人所有权在法人财产制度下,具体表现为出资人股权,即以股东身份享有资产收益、

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以及转让股权等权利。企业拥有可供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依

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出资人只以其出资额为

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人担心,联合经济组织持有企业资产,会影响企业独立进

入市场,这种思维方式,是旧体制留下的伤痕,是没有确立产权制度的产物。随着改革的

深化,将逐步淡化和消失,因为联合经济组织不过是出资人一般而已。当然,其运作行为有

待规范。

    第三,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产权责任。

    在出资人重塑以后,法人的治理结构也必须重组.这种结构,是所有者、经营者和管

理者之间通过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形成的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的网络。其相互关系和职权分别是:

    ——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选举和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企

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受制于股东会的决议,经股东会授权行使职权。

由于集体企业大多是小型企业,因此,可将董事会的决策机构与厂长经理班子组成的执行

机构合并,实行相互兼职;

    ——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一般情况下,应由股东和职工代表一定比例组成,并

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负责。由于集体企业的职工与股东的身份是重合的,因此,可与股

东会合一,赋予双重职能;

    ——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执行者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的生

产经营进行全面领导,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并对董事会(或股东会)负

责。厂长经理实行董事会(或股东会)聘任制。因大多数集体企业存在联合经济组织的产

权,为便于运行和管理,联合经济组织可委托厂长经理作为产权代表,进入董事会,兼任执

行董事,并成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说到底,企业是出资人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也是出资人的权益,因此,厂长经理必须树

立起对出资人负责的观念,并对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至于厂长经理的职权,是经出

资人授权后形成的,尽管其本身也是企业的股东之一,但不是企业唯一的出资人,不能行

使企业全部财产的所有权。

第四,规范联合经济组织自身的行为,形成法人持股的经济联合体。追根溯源,联合经济组织的财产是各集体企业几十年来上交的利润并经过一定的经济活动形成的,因此,它的产权主体不是政府,而是与之存在资产纽带关系的各相关企业,即各相关企业是联合经济组织的出资人。今后,各联合经济组织应该建立董事局,各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都应成为董事局的当然董事,董事局主席由董事局成员选举产生。联合经济组织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应提交董事局决策。联合经济组织的功能,可以有几下五个方面:一维护功能,维护集体所有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集体资产不被平调,侵吞和流失;二是投资功能,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实行多角化经营,使集体资产得以保值增值;三是扶助功能,可以用资产收益的一部分谋取公共福利;也可用于相关企业的委托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或对困难企业进行风险扶持,弥补待业,养老等各项统筹保险费用的不足,最大限度地帮助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四是协调功能,成为企业和政府间对话的直接通道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的“差转台”;五是激励功能,培育、推举经营人才,并对作出贡献的经营者予以高酬重奖。

 根据上述设计,联合经济组织和各相关企业是一个相互持股,利益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在各企业各自独立灵活作战的基础上,又联合成兵团作战,形成集体的综合优势,以克服单个企业船小易翻、资本积累过程漫长的弱点,从而促进集体经济的迅速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