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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企业国有产权的界定
发行时间:1994-08-20
网站编辑:王开国
来源:研究所

对集体企业国有产权的界定

国有资产管理局经济学博士  王开国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适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生产力不平衡性及其发展水平,它对于塑造多元化的产权主体,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

强化竞争机制,培植和发育市场,提高就业水平都具有巨大的意义。但是,我国目前的集体

所有制企业绝大部分是靠国家银行贷款以及减免税收、税前还贷等优惠政策支持下发展

起来的。因此,对集体企业进行国有产权界定遇到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集体企业的减

免税收所形成的资产是否应界定为国有。有人把对集体企业的减免税收叫做事后投资,

既然叫事后投资,由此形成的资产当然归国家所有。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

    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所有制形式,尽管他们同属于社会主义

公有制范畴,但国家与这两种所有制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只承担上缴

税收的任务,而不与国家形成上缴利润的那种所有权关系。集体企业照章纳税是国家作

为政权行例使者和社会管理者面目出现的,国家对其减免税收同样出于行政目的和宏观

调控目的。我们绝不能把国家的行政行为同财产所有者行为混同起来。而对于全民所有

制企业来说,国家既是它的所有者,也是它的管理者,对于它的任何减免税收所形成的资

产仍归国家所有,其根源不在于减免税收的性质,而是在本质上这些企业是全民所有制

企业,在于国家是它们的所有者。对于国家来说,无论一笔资金留给企业抑或上缴,这笔资

金始终是国家的,在它没有转化为消费之前始终是这样。而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来说,情

况就不同了。国家不是它们的所有者,是它们的宏观管理者,国家为他们所作出的服务费

用已由它们上缴税收补偿了。

    之所以不能把减免税收和投资行为混淆起来,原因还在于减免税收服从于宏观调控,

而投资是为了追求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国家对集体企业的减免税收,初始并不在于向集

体企业索取产权和收益,而是作为经济杠杆促进经济发展,为了公平税负和就业。把减免

税收视为事后投资,失去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本来减免税收是为了促进集体经济发

展,但又把它叫做事后投资,以后又从企业中拿走一块,这样杠杆的预期调节效应就会丧

失。再说,如果减免税收对企业来说是正投资,那么税收对企业来说就是负投资,这样社

会上所有企业都与国家形成投资关系了。这与经济常识是相悖的。

    再从国际惯例来看,国家对非国有企业的减免税收从来就不构成投资行为,不会因

减免税收而和私营企业形成所有权关系。从与其他性质企业来看,我们对乡镇企业,中外

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甚至对农村经济都有减免税收,是否也要追索产权呢?不追索又

怎么能公平呢?

    从减免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运用对比来看,很多减免税收是为了配合价格体系不合

理加以运用的。如果减免税收要索取产权,那么集体企业由于产品价格低(它们的产品价

格往往也受到主管部门和国家的控制),是否可以向国家索取补偿费用呢?举一极端的例

子,如果向农村集体经济索取减免税收产权,那么农村是否可以向国家索取40多年来工

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补偿呢?

    再从减免税收是为了促进就业这个宏观调控目的来看,作为企业它是不应该承担就

业任务的。如果国家不减免税收,企业就不可能安置那么多人就业。如果国家索取减免税

收所形成的资产产权,那么集体企业同样可以向国家索取为维持就业所花的费用。从其

减免税收为了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来看,如果不减免税收,该集体企业就不能发展起来,这

反过来证明,减免税收具有客观必然性。税收作为经济调节手段,其目的在于调节生产,培

植财源,这是税收的原则。

对集体企业国有产权的界定
发行时间:1994-08-20
网站编辑:王开国
  
来源:研究所

对集体企业国有产权的界定

国有资产管理局经济学博士  王开国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适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生产力不平衡性及其发展水平,它对于塑造多元化的产权主体,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

强化竞争机制,培植和发育市场,提高就业水平都具有巨大的意义。但是,我国目前的集体

所有制企业绝大部分是靠国家银行贷款以及减免税收、税前还贷等优惠政策支持下发展

起来的。因此,对集体企业进行国有产权界定遇到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集体企业的减

免税收所形成的资产是否应界定为国有。有人把对集体企业的减免税收叫做事后投资,

既然叫事后投资,由此形成的资产当然归国家所有。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

    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所有制形式,尽管他们同属于社会主义

公有制范畴,但国家与这两种所有制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只承担上缴

税收的任务,而不与国家形成上缴利润的那种所有权关系。集体企业照章纳税是国家作

为政权行例使者和社会管理者面目出现的,国家对其减免税收同样出于行政目的和宏观

调控目的。我们绝不能把国家的行政行为同财产所有者行为混同起来。而对于全民所有

制企业来说,国家既是它的所有者,也是它的管理者,对于它的任何减免税收所形成的资

产仍归国家所有,其根源不在于减免税收的性质,而是在本质上这些企业是全民所有制

企业,在于国家是它们的所有者。对于国家来说,无论一笔资金留给企业抑或上缴,这笔资

金始终是国家的,在它没有转化为消费之前始终是这样。而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来说,情

况就不同了。国家不是它们的所有者,是它们的宏观管理者,国家为他们所作出的服务费

用已由它们上缴税收补偿了。

    之所以不能把减免税收和投资行为混淆起来,原因还在于减免税收服从于宏观调控,

而投资是为了追求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国家对集体企业的减免税收,初始并不在于向集

体企业索取产权和收益,而是作为经济杠杆促进经济发展,为了公平税负和就业。把减免

税收视为事后投资,失去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本来减免税收是为了促进集体经济发

展,但又把它叫做事后投资,以后又从企业中拿走一块,这样杠杆的预期调节效应就会丧

失。再说,如果减免税收对企业来说是正投资,那么税收对企业来说就是负投资,这样社

会上所有企业都与国家形成投资关系了。这与经济常识是相悖的。

    再从国际惯例来看,国家对非国有企业的减免税收从来就不构成投资行为,不会因

减免税收而和私营企业形成所有权关系。从与其他性质企业来看,我们对乡镇企业,中外

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甚至对农村经济都有减免税收,是否也要追索产权呢?不追索又

怎么能公平呢?

    从减免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运用对比来看,很多减免税收是为了配合价格体系不合

理加以运用的。如果减免税收要索取产权,那么集体企业由于产品价格低(它们的产品价

格往往也受到主管部门和国家的控制),是否可以向国家索取补偿费用呢?举一极端的例

子,如果向农村集体经济索取减免税收产权,那么农村是否可以向国家索取40多年来工

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补偿呢?

    再从减免税收是为了促进就业这个宏观调控目的来看,作为企业它是不应该承担就

业任务的。如果国家不减免税收,企业就不可能安置那么多人就业。如果国家索取减免税

收所形成的资产产权,那么集体企业同样可以向国家索取为维持就业所花的费用。从其

减免税收为了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来看,如果不减免税收,该集体企业就不能发展起来,这

反过来证明,减免税收具有客观必然性。税收作为经济调节手段,其目的在于调节生产,培

植财源,这是税收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