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日的中国亟需一部合作社法
全国政协常委 爱泼斯坦
虽然我国宪法中写上了合作经济,但是并没有一部合作社法来规定合作社的特征,
它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财产地位等等,因此,现在制定合作社法已迫在眉睫了。
目前有一些建议,要把那些在“左”的潮流下已被并入国营体制的企业重建为合作
社。有的地方企业试图按合作社原则重新组合。所以一些新的合作社已经或正在成立之
中。这些趋势对于发展生产力是很重要的。合作社的巨大潜力在于可利用剩余和被优化
下来的劳动力,减少流动人口,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的数量和市场竞争力。它直
接关系到劳动者利益,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他们承担成功和失败者的两种可能
性。同时要弄清什么叫做合作社?各股份制企业同合作社的区别何在?
股份制企业是投资者(资本拥有者)的组合,它雇佣劳力并分配利润,有的地方实行
一股一票,根据股份多少决定票数。而合作制企业的成员既是投资者又是劳动者,实行
一人一票制,不管他有多少股(红利是根据股数而定),对于吸收进来的外来投资不享有
投票权,而是作为付息的贷款。换言之,合作社乃是资本从属于劳动者而非资本雇佣劳
动的集体。
合作社在具备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有多种形式,如工业,农业,市场,消费、服
务、信贷,卫生、房地产等等。我认为有重大潜力的是工业合作社,因为在过去,它有
过很大发展。虽然现在工业合作社所处经济和技术条件同战时相比有了很大改观,但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仍可有所作为。从物质上讲,它可以减轻国家负担,帮助共同致
富,从精神上讲,它可以培养集体的自力更生精神,由于合作社是把个人财产集合一起
供集体使用。在合作社里,通过进行合作社原则的教育、民主管理和帐目公开,就能使
腐败和无能难于藏身。
合作社还是国家交往中的一支力量,因为不少国家中都存在合作社。中国工业合作
社就得到过国际上广泛的支持并享誉海外。
解放后毛泽东同志对合作事业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刘少奇同志曾领导过起草一个合
作法章程,不幸的是,因后来“左”的“大而公”的政策而未被采纳。
我觉得,合作社同政府的关系是“民办公助”。这曾在延安和战时解放区广泛运用的
名词,在新的合作社法中仍可沿用之。
近来,我率领由已故路易·艾黎和其他人建立起来的工合国际委员会的代表团,到
西班牙蒙特拉贡联合公司进行考察。它是一个给人印象很深的,在现在环境下坚持合作
原则的范例,它在经济规模持续发展,富有弹性、高效率,注重产品质量和民主管理方
面也是一个典范。它已经证明了,在强烈竞争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下有能力在国内,国
际市场上进行竞争并得以发展。同时它证明了在周围经济衰退和失业的环境下,它的社
员们仍有活可干。蒙特拉贡还建立起社会保险,技术和管理的教育和再教育的一整套体
系。如果他们能在这样的条件下取得成功,我们的合作社在社会主义环境下应该做得和
他们一样好甚至超过他们。我建议可参照国内外已有的合作制经验和立法并联系到中国
的现状和今后的前景,及早开始草拟合作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