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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集体改制企业资金总额大于注册资金问题的处理
发行时间:1994-04-20
网站编辑:顾才远
来源:研究所

关于老集体改制企业资金总额大于注册资金问题的处理

上海市黄浦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顾才远

    按有关法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注册资金理应与股本金总额相等。这一规定的实施,对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但对老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难度较大。据去年六月对我区五户老集体改制企业的调查,帐面资金总额为1618万元,而股本金总额只有445万元,只占27.5%。在不折股而投入的1173万元资金中,属企业历年积累的公积金371万元,占不折股资金的31.6%,其余属作为介入资金的联社资产。以上调查表明,由于政策规定老集体改制企业的联社资产可以不折为联社股,以及不设集体共有股等原因,必然形成企业的资金总额大于股本金总额的状况,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问题的焦点是企业历年积累这一块资产的产权归属不清,界定也难。形成这种现象,主要是:

    1.原有的集体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实际上已演变为‘二全民’企业,企业的产权

关系不清,产权归属模糊,界定产权关系又缺乏可操作的统一政策。

    2.长期以来集体企业经过多次裁并改组,而且在调整过程中往往采取简单的划帐并余额的办法,因此大多数老集体的企业积累已经超越了本企业的范围。

    3.集体企业的从业人员长期来是实行计划分配制,职工进入企业合劳不合资,职工对企业不拥有股权。企业的原始资本多数是由联社投入,企业实有资产中又包含国家政策支持的因素。

    鉴于上述原因,原有集体企业的历年积累,既有资本增殖的因素,又有劳动增殖的因素,还有国家政策支持所形成的因素。加以企业人事变迁繁多,一时难以分清。为此,我们认为市《试点办法》关于“企业历年积累,仍按改制前的财务处理办法转入’的规定是适合国情,实事求是的过渡性办法。

   我区在实施市《试点办法》试行老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对改制企业因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原因对企业注册资金的额度有一定要求的,采取下列办法处理;

    1。联社资产可部分折股,部分不折股作介入资金投入。一般老集体企业联社资产的份额较大,为使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结构配置合理,《试点办法》规定‘试点企业也可不设联社股,属联社资产可作为企业的介入资金处理,缴纳资产占用费。”对此,我区在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结构配置比例上规定职工个人股的份额,应占企业股份总额的50%以上的同时,明确老集体改制企业不受此比例限制;企业可根据注册资金额度的要求,与其联社商定联社资产投入的形式。除《试点办法》规定外,我区还允许联社资产可部分折股,部分不折股作介入资金投入。

    2.企业历年积累暂并作联社股投入。有的企业如联社资产折股投入后,仍达不到注册资金所需额度的,可由企业与其联社议定,将企业历年积累的公积金暂并作联社股处理,待以后有关历年积累公积金新的处置政策下达后再作调整。

    3.适度调整企业分配。

    (1)联社股红利适当让利于职工个人股。经上述办法处理后,联社股在企业股本金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必然提高,职工个人股的红利率就会下降,从而影响企业职工改制积极性。为增强职工积极性,保护职工的投资收益,我们允许由企业与其联社协商,在一定期限内,采取联社股红利,部分反馈让利于职工个人股分配的办法处理。一般的做法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先给职丁个人股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红利率,然后确定年终分配时职工个人股红利低于此率的,由联社股红利反馈弥补。

    (2)调整职工积累基金分配比例。股份介作制企业如设有联社股或法人股的,其分配不能达到股权平等,同股同益的要求。其原因是职工积累基金只限于职工个人股范围内按份分配。因而联社股、法人股的份额在股本金总额中所占的比例越大,其投资回报率越低,而职工个人股的投资回报率越高,明显有悖于股权平等原则。而且在职工个人股分红基金和积累基金的分配中,出现红利率偏低,而积累基金分配率偏高的问题,这与入股职工的期望值不符,有损于职工入股的积极性。为此,建议取消职工积累基金的分配设置。在目前,我区对联社股比较高的改制企业,暂采取降低职工积累基金分配比例的办法,并对职工个人股红利率偏低的则由联社股红利反馈,让利于职工个人股分配,以缓解改制企业分配方面的矛盾。

关于老集体改制企业资金总额大于注册资金问题的处理
发行时间:1994-04-20
网站编辑:顾才远
  
来源:研究所

关于老集体改制企业资金总额大于注册资金问题的处理

上海市黄浦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顾才远

    按有关法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注册资金理应与股本金总额相等。这一规定的实施,对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但对老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难度较大。据去年六月对我区五户老集体改制企业的调查,帐面资金总额为1618万元,而股本金总额只有445万元,只占27.5%。在不折股而投入的1173万元资金中,属企业历年积累的公积金371万元,占不折股资金的31.6%,其余属作为介入资金的联社资产。以上调查表明,由于政策规定老集体改制企业的联社资产可以不折为联社股,以及不设集体共有股等原因,必然形成企业的资金总额大于股本金总额的状况,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问题的焦点是企业历年积累这一块资产的产权归属不清,界定也难。形成这种现象,主要是:

    1.原有的集体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实际上已演变为‘二全民’企业,企业的产权

关系不清,产权归属模糊,界定产权关系又缺乏可操作的统一政策。

    2.长期以来集体企业经过多次裁并改组,而且在调整过程中往往采取简单的划帐并余额的办法,因此大多数老集体的企业积累已经超越了本企业的范围。

    3.集体企业的从业人员长期来是实行计划分配制,职工进入企业合劳不合资,职工对企业不拥有股权。企业的原始资本多数是由联社投入,企业实有资产中又包含国家政策支持的因素。

    鉴于上述原因,原有集体企业的历年积累,既有资本增殖的因素,又有劳动增殖的因素,还有国家政策支持所形成的因素。加以企业人事变迁繁多,一时难以分清。为此,我们认为市《试点办法》关于“企业历年积累,仍按改制前的财务处理办法转入’的规定是适合国情,实事求是的过渡性办法。

   我区在实施市《试点办法》试行老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对改制企业因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原因对企业注册资金的额度有一定要求的,采取下列办法处理;

    1。联社资产可部分折股,部分不折股作介入资金投入。一般老集体企业联社资产的份额较大,为使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结构配置合理,《试点办法》规定‘试点企业也可不设联社股,属联社资产可作为企业的介入资金处理,缴纳资产占用费。”对此,我区在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结构配置比例上规定职工个人股的份额,应占企业股份总额的50%以上的同时,明确老集体改制企业不受此比例限制;企业可根据注册资金额度的要求,与其联社商定联社资产投入的形式。除《试点办法》规定外,我区还允许联社资产可部分折股,部分不折股作介入资金投入。

    2.企业历年积累暂并作联社股投入。有的企业如联社资产折股投入后,仍达不到注册资金所需额度的,可由企业与其联社议定,将企业历年积累的公积金暂并作联社股处理,待以后有关历年积累公积金新的处置政策下达后再作调整。

    3.适度调整企业分配。

    (1)联社股红利适当让利于职工个人股。经上述办法处理后,联社股在企业股本金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必然提高,职工个人股的红利率就会下降,从而影响企业职工改制积极性。为增强职工积极性,保护职工的投资收益,我们允许由企业与其联社协商,在一定期限内,采取联社股红利,部分反馈让利于职工个人股分配的办法处理。一般的做法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先给职丁个人股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红利率,然后确定年终分配时职工个人股红利低于此率的,由联社股红利反馈弥补。

    (2)调整职工积累基金分配比例。股份介作制企业如设有联社股或法人股的,其分配不能达到股权平等,同股同益的要求。其原因是职工积累基金只限于职工个人股范围内按份分配。因而联社股、法人股的份额在股本金总额中所占的比例越大,其投资回报率越低,而职工个人股的投资回报率越高,明显有悖于股权平等原则。而且在职工个人股分红基金和积累基金的分配中,出现红利率偏低,而积累基金分配率偏高的问题,这与入股职工的期望值不符,有损于职工入股的积极性。为此,建议取消职工积累基金的分配设置。在目前,我区对联社股比较高的改制企业,暂采取降低职工积累基金分配比例的办法,并对职工个人股红利率偏低的则由联社股红利反馈,让利于职工个人股分配,以缓解改制企业分配方面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