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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合作制
发行时间:1994-02-20
网站编辑:方曙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

论股份合作制

方  曙

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形式

    “股份合作制’是一个全新的名词和概念。它是在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改革中出现的,是投身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广大集体企业职工的一个发明创造。

    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改革的大的步骤,一是主管部门还权于企业,即还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于集体企业。二是在还权于企业的基础上,在企业内部试行资产股份化和生产经营合作化。例如,一些地方将部分老集体工业企业的有效资产折成若干股份,其中一部分归企业所有,一部分作为虚股划分到现在的职工头上,让职工个人占有,与此同时,又按规定接收本企业职工的投股。这样,就把过去所实行的资产企业所有、企业经营,改为企业股份所有和职工股份占有(所有)相结合的股份合作经营。企业资产总量构成和资产归属(占有)的这一变化,带来了企业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形式的变化。也就是说,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集体企业,已经成为一种具有股份制企业和合作制企业某些特征的新型企业。为了将这一新的经济形式同股份制和合作制加以区别,人们给它取名叫“劳动群众股份合作制”,简称“股份合作制”。这就是股份合作制这一概念的由来。

    现在,股份合作制这一全新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形式,已经得到丁中央和各地的认可,并且已经正式付诸于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实践。

    然而,现在有些同志对“股份合作制”这一概念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主要有这么几种议论:

    一是“查无实据”论。有的人说,查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也未发现有“股份合作制”这个提法。言外之意,这一概念的提出缺少理论根据。我们说,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是根据,但改革的实践也是根据。如果说改革的成功实践不是根据,那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概念,就会因“查无实据’而不可使用。  

    二是“化公为私”论。很显然,这是直指企业的资产划分到职工个人头上。众所周知,集体企业的资产为本企业的职工共同所有,既然如此,将企业的部分资产以虚股形式划分到现在的职工名下,作为职工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分配(分红)的一个依据,有什么不可以。再说,职工只享有虚股份额的占有权,其所有权仍属于企业,怎么能说是“化公为私”呢?

    三是“难以操作”论。有人说,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操作起来有些困难,因而提出搞个统一而具体的实施方案,以便“照葫芦画瓢’。大凡改革,总是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实际困难,但成事在天,谋事在人。至于搞什么统一而具体的实施方案,则没有必要。道理很简单,一是各个地方各个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二是股份合作制还正在实践之中。当然,到了一定的时候可以制定一些条例和原则,但过早不行,否则,就会束缚住人们的思想和手脚,影响着人们创造力的发挥。“难以操作”论,实际上往往是不愿实行股份合作制者的一种借口。

    四是“范围不明”论。这实际上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前面已经说过,股份合作制是在城镇集体经济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形式,它的全称是“劳动群众股份合作制”,这是其一。其二,它有着严格的规定,这就是:实行“资金”合作和“劳动”合作相结合,并且以资金合作为主,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得形成适当数量的积累。由此可见,股份合作并不是无所不包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形式,它一般只适用于城乡劳动群众联合办的企业。今后,凡是严格按照上述的规定和要求组建,创办的企业,都可称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否则,就不是我们所说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五是“非驴非马”论。这是对股份合作制持否定态度者说的,但确实是说对了。股份合作制既不是股份制(驴)又不是合作制(马),更不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简单相加。那么它究竟是什么呢?我们的回答:是“骡”。股份制、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各有其特定的涵义和具体内容,三者之间是不容混淆的。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产权关系来看。股份制的资产为入股者所有。合作制的资产为本企业的劳动者个人所有。股份合作制的资产,一部分为企业所有,一部分为本企业职工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所有”,即本企业职工共同所有。“职工个人所有”又区分出名义所有和实际所有。“名义所有”的资产只作为在职职工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分配(分红)的一个依据,其终极产权归于企业。而“实际所有”的资产,在职工调离,辞职、退休,死亡时,可退给本人或其法定的继承人,也可以将其转让给本企业的其他职工。

    第二,从分配形式来看。股份制主要是按股金份额进行分配。合作制按所出劳力、交付资金和生产资料的数额进行有比例的分配。股份合作制的分配,在一般情况下以劳动部分为主,股金部分为辅。

    第三,从联合的内容来看。股份制实行社会资金联合。合作制以劳动联合为主,资金和生产资料的联合为辅。股份合作制以资金联合为主,劳动等方面的联合为辅。

    第四,从企业的社会性质来看。股份制企业的社会性质可根据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对具体的企业来说,有的是社会主义的,有的是准社会主义的,有的是非社会主义的。衡量的依据,是看社会主义经济在企业资产总量中所占比重的大小。合作制企业的社会性质早有定论。列宁说:“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既然合作制企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那么,股份合作制企业无疑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股份合作制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比较理想的选择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城镇集体经济把主管部门还权于企业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即通过经济体制的改革,将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中统一于企业。“两权”集中统一于企业,是集体经济改革的应有之义,因为只有如此,企业才具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从而成为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所以,实行“两权”集中统—于企业,是积极的,完全正确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是有利的。但是“两权’集中统一于企业,只是对“左”的思想及其政策的部分拨乱反正,即破除了“部门所有制’。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旨,是调整与完善生产关系发展社会生产力。对集体经济来说,调整与完善生产关系的首要任务,是明确企业资产的权属。

    我国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合作制经济“升级”“过渡”而来的。它是“左”的思想及其政策的产物。合作制经济的一个重要而显著的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即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归于劳动者个人,其经营权归于企业。所以,实行“两权”集中统一于企业,并不表明集体经济领域拨乱反正任务的完成。“两权”集中统一于企业以后,企业的厂长(经理)由于在生产经营上拥有了自主权,因而积极性大为提高。然而,其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关切度并未有多少提高,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现象依然存在。欲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就得深化改革,将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职工与企业之间进行分离,用产权这根“绳索”,把职工和企业紧紧地“捆”在一起,进而明确物质利益的分配原则和每个职工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做到企业盈利,大家共享,企业亏损,大家共担。

    但是,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由五十年代的合作企业演变而来的城镇老集体企业,要完全实行资产股份化和生产经营合作化,是很难办到的,只能采取一些变通的做法,让所有权和经营权在企业与职工之间作相对的分离。这种分离的实现形式就是股份合作制。

    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的实践来看,实行‘两权”集中统一于企业,主要是企业领导的强烈要求,而实行股份合作制则主要是企业中职工的强烈要求。职工是企业的主体,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正确选择。无数事实表明,实行股份合作制可以促进集体经济领域生产关系的调控,调动每个劳动者的积极性,可以促进生产要素在企业里得到合理的配置;可以使企业形成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取得较好的规模经济效益,可以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实力。

    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么几点结论:(一)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伟大创造,它丰富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容。(二)股份合作制是医治‘二国有’经济产权问题上存在的诸多弊病的一剂较为有效的良方,是集体所有制这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三)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促进城乡集体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四)实行股份合作制是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的一个不可动摇的正确方向。(五)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种新的形式,是今后城乡劳动群众联合兴办企业的一种较好模式。

论股份合作制
发行时间:1994-02-20
网站编辑:方曙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

论股份合作制

方  曙

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形式

    “股份合作制’是一个全新的名词和概念。它是在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改革中出现的,是投身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广大集体企业职工的一个发明创造。

    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改革的大的步骤,一是主管部门还权于企业,即还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于集体企业。二是在还权于企业的基础上,在企业内部试行资产股份化和生产经营合作化。例如,一些地方将部分老集体工业企业的有效资产折成若干股份,其中一部分归企业所有,一部分作为虚股划分到现在的职工头上,让职工个人占有,与此同时,又按规定接收本企业职工的投股。这样,就把过去所实行的资产企业所有、企业经营,改为企业股份所有和职工股份占有(所有)相结合的股份合作经营。企业资产总量构成和资产归属(占有)的这一变化,带来了企业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形式的变化。也就是说,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集体企业,已经成为一种具有股份制企业和合作制企业某些特征的新型企业。为了将这一新的经济形式同股份制和合作制加以区别,人们给它取名叫“劳动群众股份合作制”,简称“股份合作制”。这就是股份合作制这一概念的由来。

    现在,股份合作制这一全新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形式,已经得到丁中央和各地的认可,并且已经正式付诸于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实践。

    然而,现在有些同志对“股份合作制”这一概念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主要有这么几种议论:

    一是“查无实据”论。有的人说,查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也未发现有“股份合作制”这个提法。言外之意,这一概念的提出缺少理论根据。我们说,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是根据,但改革的实践也是根据。如果说改革的成功实践不是根据,那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概念,就会因“查无实据’而不可使用。  

    二是“化公为私”论。很显然,这是直指企业的资产划分到职工个人头上。众所周知,集体企业的资产为本企业的职工共同所有,既然如此,将企业的部分资产以虚股形式划分到现在的职工名下,作为职工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分配(分红)的一个依据,有什么不可以。再说,职工只享有虚股份额的占有权,其所有权仍属于企业,怎么能说是“化公为私”呢?

    三是“难以操作”论。有人说,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操作起来有些困难,因而提出搞个统一而具体的实施方案,以便“照葫芦画瓢’。大凡改革,总是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实际困难,但成事在天,谋事在人。至于搞什么统一而具体的实施方案,则没有必要。道理很简单,一是各个地方各个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二是股份合作制还正在实践之中。当然,到了一定的时候可以制定一些条例和原则,但过早不行,否则,就会束缚住人们的思想和手脚,影响着人们创造力的发挥。“难以操作”论,实际上往往是不愿实行股份合作制者的一种借口。

    四是“范围不明”论。这实际上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前面已经说过,股份合作制是在城镇集体经济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形式,它的全称是“劳动群众股份合作制”,这是其一。其二,它有着严格的规定,这就是:实行“资金”合作和“劳动”合作相结合,并且以资金合作为主,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得形成适当数量的积累。由此可见,股份合作并不是无所不包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形式,它一般只适用于城乡劳动群众联合办的企业。今后,凡是严格按照上述的规定和要求组建,创办的企业,都可称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否则,就不是我们所说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五是“非驴非马”论。这是对股份合作制持否定态度者说的,但确实是说对了。股份合作制既不是股份制(驴)又不是合作制(马),更不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简单相加。那么它究竟是什么呢?我们的回答:是“骡”。股份制、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各有其特定的涵义和具体内容,三者之间是不容混淆的。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产权关系来看。股份制的资产为入股者所有。合作制的资产为本企业的劳动者个人所有。股份合作制的资产,一部分为企业所有,一部分为本企业职工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所有”,即本企业职工共同所有。“职工个人所有”又区分出名义所有和实际所有。“名义所有”的资产只作为在职职工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分配(分红)的一个依据,其终极产权归于企业。而“实际所有”的资产,在职工调离,辞职、退休,死亡时,可退给本人或其法定的继承人,也可以将其转让给本企业的其他职工。

    第二,从分配形式来看。股份制主要是按股金份额进行分配。合作制按所出劳力、交付资金和生产资料的数额进行有比例的分配。股份合作制的分配,在一般情况下以劳动部分为主,股金部分为辅。

    第三,从联合的内容来看。股份制实行社会资金联合。合作制以劳动联合为主,资金和生产资料的联合为辅。股份合作制以资金联合为主,劳动等方面的联合为辅。

    第四,从企业的社会性质来看。股份制企业的社会性质可根据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对具体的企业来说,有的是社会主义的,有的是准社会主义的,有的是非社会主义的。衡量的依据,是看社会主义经济在企业资产总量中所占比重的大小。合作制企业的社会性质早有定论。列宁说:“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既然合作制企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那么,股份合作制企业无疑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股份合作制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比较理想的选择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城镇集体经济把主管部门还权于企业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即通过经济体制的改革,将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中统一于企业。“两权”集中统一于企业,是集体经济改革的应有之义,因为只有如此,企业才具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从而成为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所以,实行“两权”集中统—于企业,是积极的,完全正确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是有利的。但是“两权’集中统一于企业,只是对“左”的思想及其政策的部分拨乱反正,即破除了“部门所有制’。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旨,是调整与完善生产关系发展社会生产力。对集体经济来说,调整与完善生产关系的首要任务,是明确企业资产的权属。

    我国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合作制经济“升级”“过渡”而来的。它是“左”的思想及其政策的产物。合作制经济的一个重要而显著的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即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归于劳动者个人,其经营权归于企业。所以,实行“两权”集中统一于企业,并不表明集体经济领域拨乱反正任务的完成。“两权”集中统一于企业以后,企业的厂长(经理)由于在生产经营上拥有了自主权,因而积极性大为提高。然而,其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关切度并未有多少提高,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现象依然存在。欲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就得深化改革,将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职工与企业之间进行分离,用产权这根“绳索”,把职工和企业紧紧地“捆”在一起,进而明确物质利益的分配原则和每个职工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做到企业盈利,大家共享,企业亏损,大家共担。

    但是,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由五十年代的合作企业演变而来的城镇老集体企业,要完全实行资产股份化和生产经营合作化,是很难办到的,只能采取一些变通的做法,让所有权和经营权在企业与职工之间作相对的分离。这种分离的实现形式就是股份合作制。

    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的实践来看,实行‘两权”集中统一于企业,主要是企业领导的强烈要求,而实行股份合作制则主要是企业中职工的强烈要求。职工是企业的主体,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正确选择。无数事实表明,实行股份合作制可以促进集体经济领域生产关系的调控,调动每个劳动者的积极性,可以促进生产要素在企业里得到合理的配置;可以使企业形成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取得较好的规模经济效益,可以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实力。

    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么几点结论:(一)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伟大创造,它丰富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容。(二)股份合作制是医治‘二国有’经济产权问题上存在的诸多弊病的一剂较为有效的良方,是集体所有制这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三)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促进城乡集体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四)实行股份合作制是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的一个不可动摇的正确方向。(五)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种新的形式,是今后城乡劳动群众联合兴办企业的一种较好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