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经济应成为我国经济类型之一
陶洪猷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在所有制结构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实现这一目标,根据不同所有制在新形势下的实现形式,科学地划分企业的经济类型,对于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以及进一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都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三大”文献,曾沦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经济类型,把“城乡合作经济”作为一种类型提了出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统计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把我国经济类型划分为九种:(一)国有经济,(二)集体经济,(三)私营经济,(四)个体经济,(五)联营经济,(六)股份制经济,(七)外商投资经济,(八)港澳台投资经济,(九)其它经济类型。
《规定》的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但所作划分似有值得商榷之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没有把合作经济作为一种经济类型,而且对集体经济,又规定为‘包括城乡所有使用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这就把城乡大量存在的,由劳动群众(个人和家庭)似自己的劳动和资金,按照合作制原则(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组织起来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排除在集体经济类型之外。而我国宪法则明文规定;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二是联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的所有制性质不明,不利在统计中体现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鉴于《规定》本身是暂行的,而且还留有“其它经济类型”的余地,我建议把合作经济(或合作制经济)列入我国经济类型之中。同时,给联营和股份制经济明确定性为公有制性质为好。
合作经济不是纯粹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合作经济曾被载入《共同纲领》,成为新民主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分之一。随着个体农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合作化走上了集体化的道路,自此至今,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取代了合作经济,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经济成分之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乡出现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是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但又不是纯粹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把合作经济作为经济类型单列出来,既可弥补《规定》只确认集体经济类型的不足,又可避免把它误划入私营经济类型之中。
合作经济,作为财产的占有关系和经营方式,应该建立在劳动群众或企业职工个人所有,共同占有,共同劳动,共同使用、共同管理的基础之上。个人不投资,个人没有产权,完全靠‘集体投资举办’的集体经济就不是合作经济。但是,随着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发展和逐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集体积累的增加,在产权关系土就会有所变化,即出现归全体职工集体所有的公共积累。这样,合作经济组织产权结构的特征,不可避免地会是职工个人所有与不同比例的职工集体所有相结合 它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的归全体职工集体所有。作为合作经济,并不需要职工‘自愿放弃”通过集资形成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也没有必要为它规定一个财产归个人所有和职工集体所有的固定比例,如果硬要职工放弃个人产权,那么,它又成了纯粹的集体经济了。
合作经济作为经济类型把它单列出来,有利于我们消除在所有制观念上长期以来束缚人们的思想障碍,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探索新鲜经验。
联营和股份制经济是混合公有制经济。
我认为 联营和股份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把它们定性为混合公有制经济为妥。所谓联营经济,主要应指各地区,部门,行业(具备法人条件)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联合建立的紧密型公有制企业。股份制经济指的是各地区,部门,行业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通过互相渗股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类型虽然也可以与非公有制经济联营、参股或从社会上、企业内部吸收个人和职工入股,但只要后者不居支配地位,其公有制性质仍应予以肯定。
可以预期,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联营经济三种公有制经济类型,有可能在公有制经济中占有更大比例。因此,进一步重视对合作经济的理论研究应该摆到日程上来。要努力改变“言必集体,少论合作”的现状,为重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合作经济理论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