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合作经济若干问题的思考
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 邢幼青
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与合作经济,合作经济是公有制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在浩繁的国家现代化建设任务面前,相对来说,国家财力有限,不可能兴办更多的国有企业,或利用更多的财力对其他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实行投资控股,在相当部分竞争性企业领域里,特别是在国民经济中居于较为次要地位的企业领域里,也可以考虑有意识地逐步缩小国有经济的地盘,以便国家更好地集中财力,实行重点投资,也可以促进多种经济成份进一步合理发展。而合作经济具有劳动群众自愿集资入股的性质,可以做到面广量大,只要加强政策引导,完全有可能发展得更快一些。因此,合作经济在维护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地位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各类所有制的企业应实行平等竞争的原则,合作经济性质的企业概莫能外。但鉴于合作经济对各类生产经营适应性强,有利于广泛地开拓就业门路,有利于容纳广大的劳动就业群,有利于引导广大劳动者共同劳动致富,因此,又宜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我认为,这些倾斜政策主要是:在合作经济内部宜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融资,如建立比较规范化的互助合作基金制度,进一步发展合作金融机构,密切合作经济性质的金融机构与生产经营企业的经济联系,在银行信贷上给予适当的优惠支持等。
三、合作经济性质的生产经营企业(集体企业)有它的典型形式。传统的典型形式就是:它既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又是劳动者在大体上等量集资入股基础上的资金联合。深化改革以来,在传统的典型形式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如在职工内部集资入股不必严格拘泥于等量入股,职工的股金可在企业内部流通转让等,特别是注入产权清晰、持股者既明确地拥有股权,也明确地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的股份制内容,使股份制的某些因素与合作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集体企业一种重要的形式。在不断推进改革进程的情况下,必然会有不少集体企业吸纳其他经济成份而形成企业的混合经济成份形态。我认为,这种混合经济成份的企业,如果是合作经济成份占有主导地位,而且所有者各方都同意采用或基本上采用集体企业的领导体制,那么,这类企业的基本属性也是合作经济性质的,这也是集体企业范畴中的不同形式。
四、集体企业在所有制性质问题上,既有它相对稳定性的一面,对不少个别的企业来说,又会处于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之中。如有的个体经济、国有经济、甚至私营经济,在一定的条件下,会转化为集体企业,有的集体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也会转化为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各类企业在所有制形态上的发展变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是一种必然的客观现象。我认为,只要是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捉高社会效益,这种企业所有制形态的变动现象是有益的,
五、集体企业中的公共积累属企业的集体成员所有。这部分公共积累,理应按集体成员中每人的股金占有比例,还原为集体成员中的个人所有。这个个人所有权,应予以切实保障。
六,新组建的集体企业,一般情况下,宜采用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组建。在新组建的集体企业中,务必做到产权关系明晰化,包括企业公共积累部分,也必须明确地保障职工个人的相应所有权。
七、老的城镇集体企业,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产权关系是模糊的。产权关系模糊,导致削弱了企业与职工经济利益的直接联系,不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不利于企业资产保值增殖。但因产权制度关系重大,而且情况复杂,所以对待这个问题,宜抱积极、慎重的态度,通过积极、稳步地推进产权制度二革予以解决。
八、目前,在有些老的城镇集体企业中,把历史上遗留下来产权关系模糊的那部分集体公共积累,采用所谓“虚化’的量化办法,量化为企业在职职工个人所有。这种‘虚化”的量化办法,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它不是产权制度的改革,它没有触动到产权关系上的实质性问题。它实质上属于分配范畴内的分配办法的变动。当然,这种设想与产权相关联而进行的分配办法的变动,只要是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不仅有利于企业眼前利益,而且有利于企业长远利益,那就无可厚非,宜予允许。
九,老的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必须进行改革。我认为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界定产权关系,将迄今模糊的产权关系明晰化,(2)主要通过立法、执法手段,切实保障集体所有的那部分产权权益,保障“集体所有’不被国家平调,不被其他集体单位平调,(3)大力倡导职工入股增股,增强企业合作经济属性的特色。
十,老的城镇集体企业经过产权界定后,对明确属于企业“集体所有”的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那部分公共积累资产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呢?我认为方法有二:(1)制订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在今后企业纯盈利中,应由“集体所有”享受的那部分收益,按照既定的收益分配办法,在保障退休老职工养老、医疗等保险待遇,并根据可能条件,适当提高其有关生活福利待遇的同时,将其他收益部分全部分配给在职职工个人。然后,再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由在职职工入股增股。这样,就可以使原有的‘集体所有’资产总额不再继续增长。(2)制订合理的归集体成员所有的终极产权分配办法,明确并保障“集体所有”资产中有关集体成员的个人终极所有权。当企业“集体所有”资产被整体转让、企业被兼并,或企业破产时,也就是说,当原有企业法人地位垄动时,企业“集体所有’的那部分资产,经过清理债权、债务后,其所剩余的资产;部分,宜一次性地量化为集体成员中的个人所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所有”资产总额将不再扩大,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从总体上看,这部分“集体所有’资产将不断削弱以至最后消失。当然,这无疑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制订上述合理的分配办法,对于处理好今后企业盈利中由有关集体成员分享“集体所有”的那部分收益额,特别是当企业法人地位变动时,对于处理好有关集体成员一次性的享有屑于个人的“集体所有’资产中相应份额的终极所有权,是至关重要的。制订上述分配办法,宜力求公允合理,宜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到职工的劳动贡献,在厂年限等因素,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并适当照顾到退休老职工的利益(要求做到绝对的公允合理是不可能的)。当企业法人地位变动,有关集体成员一次性的享有“集体所有”资产相应份额的终极所有权时,如果条件许可,还可以考虑从‘集体所有’资产中划出少量份额,如百分之十左右,作为互助合作基金,上交并划归上级联社所有。由上级联社并入互助合作基金,用以支持合作经济事业的发展。
至于在企业正常经营运行阶段,企业“集体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只能由企业遵循城镇集体企业有关法规、章程,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级政府,上级联社不应侵犯其所有权。
采用上述方法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那部分“集体所有’资产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我认为,其办法是积极的,慎重的,它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也有利于避免产生种种消极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