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研究
谈城市信用合作社
吴法俊 朱 驎
一
信用合作,起源于十九世纪的德国,以后逐渐推广到全世界。当时,德国的信用合作,主要有两派:一是赖夫埃森,于1862年倡导的农村信用合作;一是舒尔茨,于1850年倡导的城市信用合作。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信用合作社是劳动者为了避免高利贷剥削,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它以吸收零星存款的方式集聚资金,贷放给社员,以解决他们生活或生产上的需要。德国以及欧亚等国的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对小工商业者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德国舒尔茨系统中的信用合作社多数是以地区为范围组成的人民银行,社员主要是城市中的小工商业者。社员必须交纳股金,负有限责任。人民银行主要吸收社员的存款,也可吸收非社员的存款。贷款对象以社员为限,中心任务是向从事商业或生产活动的社员贷短期信用,后来长期贷款逐渐增加。舒尔茨系统中还有一种以机关为范围的储蓄信用合作社,社员是各机关职工。
美国、加拿大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叫储蓄信用合作社,社员以共同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存贷款业务仅限于社员。社员如有需要可以向合作社申请贷款,分期偿还,利息较低,但贷款额有一定限制。美国储蓄信用合作社始于1909年,它的组织范围,往往是同一工厂的工人,同一机关或学校的员工,同一社团的成员或属于同一教区的人们。每股金额可由各社自行决定。因社员大部分是工资收入者,所以有些地方的储蓄信用合作社,委托工作单位按期扣薪,但这不是强制性的。社员贷款大部分用于消费,如购买汽车、家庭设备、修理房屋、支付医疗费、娱乐费等等。贷款期限最长为3~5年,社员可以分期偿还,贷款利率在月息l%以下。合作社的营业与投资收益,除用以支付各项费用及提存法定准备金外,按社员储存金额付以红利。社员不论出资及存款多少,每人只有一票表决权,而且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行使。加拿大的储蓄信用合作社始于1900年。大部分由同一地区的居民组成。入社完全公开,实行一人一票制。存款、贷款业务均以社员为对象,年终若有盈余,扣除公积金之后,按社员储蓄额比例分配。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由大会选出理事和监事。监事监督理事会的业务经营,并负责审计帐目,审核及批准社员的贷款,并进行贷款使用指导。
二
长期以来,信用合作和工业合作是彼此分开的。1959年西班牙蒙德拉贡的工人合作银行,与一批合作工厂直接联系起来,这是合作运动史上的一项创举。目前,工人合作银行已成为西班牙的第25家大银行,设有141个办事处。
当时,蒙德拉贡的合作企业资金短缺,向外贷款又受到种种限制,为了寻找摆脱困境的出路,合作企业的创始人亚里斯梅迪提出组建工人合作银行作为自己的支持性组织,多方游说,得到西班牙中央政府的批准。
工人合作银行这一信用合作组织是一种“二级合作组织”,它的成员是合作工厂等合作企业。成员参加时要交纳初始股金。它吸收本社区的储蓄和成员单位的存款,然后向成员贷款。贷款时要签订合同,规定合作企业的盈余必须存入工人合作银行,合作企业要接受工人合作银行的审计和监督。工人合作银行在以下二种情况下发挥的作用特别重要:一是对新开办合作企业,只要有切实可行的计划,银行可给予贷款,同时派人进行指导监督;二是合作企业发生困难时,工人合作银行首先进行信用调节,重新核定贷款项目或者增加贷款,降低贷款利率。工人合作银行的盈余,70%用作银行的准备金,10%用于教育、研究、文化和医疗事业,20%分配给成员单位。
工人合作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例会每年一次。参加成员大会的,有合作银行职工的代表和成员合作企业的代表,生产合作企业的每20名成员产生一名代表,消费合作企业的每200成员产生一名代表。银行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经营管理部由理事会任命产生,它对理事会负责,并通过理事会向成员大会负责。
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些城市的工业合作联社相继组建了一批城市信用社,对集体企业开展资金融通起到一定作用。如四川省重庆市工业合作联社1987年成立重庆工合城市信用社,五年累计发放贷款17708万元;云南省昆明市工业合作联社1988年成立轻联城市信用社,到1991年底,贷款累计7000多万元;江苏省镇江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1989年成立振兴城市信用社,一年发放贷款2356万元。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吸取欧美式和蒙德拉贡式信用合作的经验,我们对我国工业合作联社兴办城市信用合作社提出以下设想。
(一)宗旨。首要宗旨是为合作企业开辟一条融资渠道,以合作金融支持各种合作经济的发展。合作企业多数是中小型企业,资金普遍短缺,向国家银行贷款又十分困难,这就严重阻碍了合作企业的发展。因此,需要通过信用合作,吸收各方面的存款,然后向合作企业贷款。
其次,为合作企业的职工解决生活急需资金的困难。合作企业的职工属工薪阶层,收入一般偏低,遇到办理婚丧大事、子女入学、购买住房等生活特殊需要,资金一时难以筹措。因此,要通过信用合作,平时向信用社储蓄,生活上急需资金时,向信用社申请贷款。职工解决了后顾之忧,就能安心工作,为企业、为国家多作贡献,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并增加了合作企业的凝聚力。
(二)性质。城市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经济实体。它按照合作制原则建立组织,开展业务,不应将信用合作社办成股份制企业。城市信用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但不能办成国家银行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三)社员。根据组建信用合作社的两个宗旨,信用合作社有两种社员:一是企业社员,凡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均可申请入社,作为企业社员;二是个人社员,凡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包括信用合作社的职工,均可申请入社,作为个人社员。社员入社,均需交纳股金,每个社员至少交一股,最多交几股,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企业社员的股金应多于个人社员的股金,具体金额由社员代表大会分别规定。
(四)业务范围。信用合作社的业务主要是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实行“以存定贷,多存多贷,自求平衡”的原则。
(1)存款。除吸收企业社员、个人社员的各种存款外,并吸收个体工商业户的存款和社会居民的储蓄。存款利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执行。
(2)贷款。主要向社员贷款。向企业社员贷款,须掌握以下几点:一是借款企业的存款,均应存入信用社;二是借款单位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应符合市场需要,对切实可行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优先贷款支持;三是对困难企业贷款,要用于能使企业脱困的项目,使企业能按计划偿还贷款。
向个人社员贷款,须掌握以下几点:一是入社若干年以上,平时储蓄均存在信用社;二是生活上确有急需,如办理婚丧大事、子女入学、购买住房等,不可用贷款经商、买股票债券等;三是要订出还款计划,金额较大时要有经济担保。
信用社力所能及时,可向个体工商业户贷款,但要从严掌握。一是借款者的存款要存在信用社;二是要合法经营;三是要有信誉,有借有还,防止到期不还。
贷款利率一般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执行。必要时可在核准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此外,信用合作社可接受银行和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信用合作社还可接受工业合作联社的委托,代办福利统筹等业务。
(五)盈余分配。信用合作社的税后利润分配,50%左右作为公积金和公益金,50%左右作为分红基金。分红基金中,一部分按股分红,一部分按存款额分红。按存款额分红,对扩大存款有一定促进作用。
(六)民主管理。社员代表大会是信用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一企业社员派代表一人,个人社员每数十人(具体人数视具体情况而定)推派代表一人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信用合作社的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以上设想的启动可由城市的工业合作联社发起筹备,组织合作企业和其中的职工入社。信用合作社的职工可聘请银行系统的离退休职工担任指导,同时培养自己的信用合作人才,要使他们掌握金融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做到廉洁奉公,防止贪污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