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福建省南平市鞋帽厂股份合作制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平市鞋帽厂(以下简称企业)是本企业劳动群众,按照“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自愿组织起来从事集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 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经济责任。
第三条 企业的宗旨是: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社会提供质优的鞋帽产品,为国家和企业积累资金,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保证国家、企业增收的前提下,增加职工收入,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第四条 企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和经济技术合作。
第五条 企业党组织是企业的政治核心,负责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经济工作中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企业以开发生产各种鞋帽产品为主,同时开发其它的新产品。
第七条 企业可根据资金情况和市场发展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其他领域的产品。
第三章 股 份
第八条 企业股份由集体股、联社股、个人股组成。
1.集体股。由企业历年的积累划出50%作为集体股股金。
2.联社股。由联社历年投入组成。
3.个人股。指个人投入的股金和本企业历年积累的50%按工龄、责任、贡献、职务、职称等标准划归个人部分组成。
第九条 个人股可以在本企业内继承、转让、馈赠,但不退股。当股东调离、退休、死亡时,应在一个月内向董事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对个人投资入股的股份视企业经营状况,经董事会研究,原则上可按股东原投入的本金由企业赎回,对集体量化给个人的股份视企业经营状况,经董事会研究,由企业折价赎回。
条十条 本企业的股东所持的个人股由企业发给内部股权证设立股份登记帐目,非经董事会批准,不得随便变更。
第四章 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企业建立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大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保障股东的民主权力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产生股东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如下:
一、集体股由董事会委托董事长作为股东代表。
二、联社股:由市二轻联社委派代表。
三、个人股由全体股东推选25~30名代表。
第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或经享有三分之一数额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并审查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三、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会成员。
四、维护厂长的经营管理决策权和生产指挥权。
五、分担风险,企业亏损时,按比例计算以个人股金抵补。
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表决议案时实行一股一票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代表股票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代表出席,其决议应有出席股东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六条 股东代表不能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应向董事会出具股东代表签署的委托书。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董事会设董事5~7人。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代表大会。
二、审议通过企业重大技改措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决定资金投向。
三、审查企业各项发展规划、计划和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代表大会作出报告。
四、讨论决定企业股票的扩股或增值。
五、任免厂长,副厂长由厂长聘任。
六、审查通过企业年度决算,决定企业税后留利的分配比例。
七、研究修订企业章程。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作出决议,其决议应有出席董事会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始得通过。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推选产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的职责和权限: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在期间行使董事长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可兼任厂长。
第六章 厂 长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厂长由董事会聘任,厂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厂长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五条 厂长的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二、全权指挥企业生产经营工作。
三、代表企业对外处理重要业务。
四、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方案。
五、聘任和解聘副厂长和中层领导。
六、临时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属董事会决定的紧急问题,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七、召开和主持厂务会议。
第七章 财务和会计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根据二轻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将历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存放于企业档案室,股东代表人可以随时查阅,但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制度办理查阅手续。
第八章 分配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年终分配,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税后利润及经济效益情况(必要时在分红额内提留风险基金,作为以丰补欠)决定各项分配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如发生亏损,允许三年补亏,在补亏期间不得分红,如三年后尚未能扭亏为盈,应以各种股份按比例分摊,弥补亏损额。
第九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股东在企业内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十一条 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民主监督权。
第三十二条 股东在持有的股份范围内承担企业经营亏损或破产的有限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企业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