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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作经济在发展中需要解决的三大问题
发行时间:1993-08-20
网站编辑:晓亮
来源:研究所

理论探讨

集体合作经济在发展中需要解决的三大问题

晓  亮

当前我国集体合作经济在发展中亟需明确和解决的政策、认识问题有三。现分述如下。

第一个问题:能否把对集体企业的减免税作为国有资产?

当前在集体企业资产与国有资产关系上,有些同志和有的部门借清理和维护国有资产为名,企图把以往的国家对集体企业的减免税及其增值,划归国有。例如有一个关于国有资产界定意见的修改稿中,居然主张把历年来集体企业按政策所享受的减免税金额、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集体企业发放的各种补助资金等等,都要界定为国有资产。还有的文件提出,以全民所有制单位名义贷款和担保借入资金投资兴办的集体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这就是一个原则性问题了。是要对集体资产进行掠夺。但这样做是毫无道理的。

税收、投资和贷款,具有不同的性质。国家对集体企业的减税和免税,都是有原因的,或者是因为集体企业在发展中遇到了困难,或者是为了支持,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怎么能够出尔反尔,把国家的减免税,特别是还要把减免税形成的增值,把贷款形成的资产,统统划归国有呢?

大家知道,税收的政策性很强。税收带有强制的性质。但不能把减了的、免了的,再让纳税者吐出来。在全世界各国税收史上也绝无这种事情。如果一定要这样办,那就意味着对以往政策的否定。以后国家还搞不搞减免税呢?再说,国家不仅对集体经济有过减免税行为,对其它经济成份,比如对“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至国有企业的某项经营活动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也有时取减免税行为。难道凡是实行了减免税的,到了一定时候,国家就能够不算数,统统算老帐,搞“驴打滚”,重新归国有吗?这岂不是把减免税等当作儿戏了吗?   

只有投资和贷款是可以收回的。并且投资要分红,贷款须计息。但这些都要严格按照合同和规定办事。不能串换,即不能把投资作为贷款,也不能把贷款作为投资,更不能把减免税作为投资和贷款。它们是什么就是什么。集体企业作为法人,要对这些经济关系负责,该归还的归还,该清偿的清偿。无论如何,不能笼而统之地说集体企业的内部积累为国家所有。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说,集体企业的内部积累是集体职工共同劳动创造的,所有权只能归集体职工自己,全民企业怎么能借集体企业的投资和贷款之名,而把人家的内部积累据为国有呢?我们还承认不承认、尊重不尊重集体企业职工多年的劳动成果呢?

由于这些理由太荒唐了,明显地是“左”的言词,加上现在终究不同于搞“共产风”的年代了,所以,只有说说,并没有变成行动。但是,必须指出,这是在新形势下有可能刮起的一股“平调风”。据一些同志的测估,如果让这种风刮起来,全国城镇将有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会改变性质,成为国有企业。集体经济将再次受到“浩劫”。因为老集体企业大多享受过国家的减免税待遇,另有一部分集体企业是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扶持下办起来的,它们曾经或多或少占用过“全民”企业的资产,但大都偿还了。

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大讲特讲的原因所在。这件事情也告诉我们,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在产权上的界限必须界定和划清。即使是由于生产上的需要要搞联合和组建企业集团,也要进行资产评估,划清归属关系,或者作为股份,或者单独核算。总之要有一个大家都接受的科学的办法。再不能搞“大锅饭”,不讲等价交换了。再不能允许侵犯集体合作企业产权的事情发生了。

第二个问题:能否把个人合伙企业作为个体或私营企业看待?

这又是一个理论认识问题和政策问题,对集体合作经济的发展影响问题实质是能否把由劳动群众自筹资金、入股分红而兴办的企业,当作个人合伙,而不当作集体企业看待。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按照毛泽东同志的历来教导,合作制的本义就是劳动者的联合、互助、合作的内容,既有生产劳动的合作,也有资金的合作,更有技术和其他方面的合作,如消费、住宅、医疗保险等等的合作。而且资金的合作是基础。没有资金,也就没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不与生产资料结合,也就没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不与生产资料结合,赤手空拳无法劳动,很难办起集体企业。正因为这样,我们党在领导劳动群众办合作经济中,历来是主张群众自带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作价入股分红的。因为不如此,合作经济就很难产生。当然,毛泽东同志一直是把群众自筹资金、入股分红这种合作社,看成为建立在个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属于低级形式的合作;只有否定了入股分红,资产为集体所有,才是高级形式的合作。这个问题还可以讨论。我个人认为,资产不与其成员直接相连的合作经济组织,不如与其成员相连的合作经济组织,产权关系更明晰,更容易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更有利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列宁曾经说过,合作制有巨大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合作制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单是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见《列宁选集》第4卷第686~687页)不管怎么说,资产同个人直接相连的劳动者的合作,就是合作经济,就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属于集体合作经济范畴。

按照1982年通过,近几年又修订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论城镇还是农村,凡是“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家庭承包责任制,包括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合作经济组织。按我的理解,集体经济就是合作经济,合作经济就是集体经济。二者概念的外延是重合的、一致的。当然,我也不反对把全部资产作为集体所有、不与个人相连的这种合作经济,同资产与个人相连、入股分红的合作经济区别开来,作为两种类型。但它们都是合作经济,不能只承认前者而把后者开除出集体经济之外。如果这样,那就是违反《宪法》的了。

为什么资产与其成员直接相连的合作经济,也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呢?我有三点理由:一是因为这些资产已经为集体占有、共同使用了,它已经直接为集体谋福利了;二是因为这种经济组织在发展中总是要提留公共积累、发展基金的,而且这个部分的比例会越来越大;三是因为这种资产是共同劳动的条件,性质上属于合作,而不是为了投资取利。这与股份制企业的投资是不同的。与个体经济也有了重大区别。

可是我们万万没有想到,近些年来,居然有些同志和部门,不承认这种经济组织是合作经济,更不承认它们属于集体所有制。两三年前发生的上海主人印刷厂在清理假集体时,被工商部门判为私营企业就是一个具体的例子。其实,主人印刷厂是完全符合集体合作经济概念的。只是因为它的资产来自“自筹资金、入股分红”,与个人相连,就认定为“个人合伙”,属于个体经济、私营企业范畴。其实,个人合伙就是劳动者之间的合作。只要企业内不存在雇佣关系,或者不是以雇佣劳动为主,就没有任何理由把人家作为私营企业看待。

更有甚者的是,现在,国家统计局和工商局在公布的划分我国经济成份类型的文件中,又再次把个人合伙作为个体经济,只把公民个人放弃所有权的合作经济组织,才作为集体经济。原文对集体经济是这样来界定的:集体经济。是生产资料归公民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包括城乡所有使用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我认为这种界定是直接违反《宪法》的。它把集体经济的概念,缩小为只有资产全部的集体所有的才算集体经济,而凡是资产与个人相连、或个人不愿意放弃所有权的,就不算是集体经济。这就提出一系列问题。

1、我们党究竟要不要鼓励劳动者组织起来?如果要鼓励他们组织起来,而又不鼓励他们自筹资金,集体合作经济怎么才能产生呢?

2、劳动者要是自筹资金、自愿结合为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为什么要鼓励放弃所有权呢?放弃所有权是否等于剥夺?不放弃所有权的,算什么经济组织?

3、放弃个人所有权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同不放弃所有权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究竟哪一种更能调动群众积极性?更符合中国情况?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我们究竟应当鼓励什么?要不要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来总结以往的实践经验?

4、集体合作经济的改革要不要以恢复合作制为目标?要不要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改造?如果要,为什么不承认合作经济这个带方向性的经济组织?我们是鼓励什么,打击什么?

5、为什么在使用集体经济的概念时,回避合作经济的概念?我们要不要同国际合作经济接轨?要不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依据?

划分经济成份类型这个规定中还有其他一些问题,但主要是排挤和不承认合作经济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这个规定。

第三个问题:在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中能否把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头上?

集体资产,除了原来劳动者的投资外,就是劳动积累。我曾主张劳动积累可以折股到人,但只可作为分红的依据,不可以退社时带走。现在我经过思考,认为既然它是劳动者自己创造性的,可以折股到人,从理论上说,退社时带走也是应当允许的。

我认为过去我国集体合作经济中的一大失误,就是否定了入股集资分红,偏离了合作制原则。它是造成目前集体合作经济中存在产权关系模糊的根源之一,甚至可以说是产权不清的源头所在。它为集体合作经济的发展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后果,脱离了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妨碍了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甚至断了集体合作发展的来路。现在我们在深化集体合作经济的改革中,从根本上入手,就是要解决集体合作企业资产不与其成员个人联系的问题。不但新建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要鼓励大家自筹资金,集资入股;而且对老的集体合作企业,在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改造中,对于以往的劳动积累,集体资产,也可以根据每个成员的不同贡献,量化到个人。

因为股份合作制的实质是合作制,而不是股份制,现在一些同志把股份合作制当作股份制,甚至有的提出来要把集体企业改造为股份制,说的轻点,是不了解二者的区别,说的重点,是要把集体经济引上邪路。如果集体企业都要搞成股份制,岂不等于否定集体经济的存在了吗?

至于集资入股分红,这是合作制的本义。请大家看看世界上的合作制企业,那有不允许集资入股分红的!不允许入股分红,合作经济如何产生呢?

所以,允许集体合作企业内部入股分红,允许老集体合作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将集体资产根据每人的劳动贡献,量化到个人,或折股到人,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方向性问题,是必须明确的。

如果我们能够走出这一步,集体合作经济的资产才算是彻底理顺,集体合作经济的所有制问题才能真正解决。

但是目前人们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还很不一致。出于怕“化公为私”,有些同志在推行合作制一开始,就不主张把集体资产折股到人。最近,国家体改委就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问题答记者问时,明确提出“不准把属于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个人”。我不了解这个回答,包括不包括集体合作企业,包括不包括集体合作经济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如果不包括,是可以的。如果包括,那就有问题了。国有资产不能量化到个人,完全正确。集体资产不能量化到个人,我认为是没有道理的。

从理论上讲,集体合作企业的资产不仅可以量化到人,而且可以在解散时、退出时带走。只有这样,才符合集体合作经济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基本原则。自愿结合决不能是一句空话。要落实“自愿结合”,就应当允许其成员来时带来资产,退出时带走属于他的那份资产。这样,他再就业,或者他再到别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就可以带上他那一份资产,再入股,与集体合作组织的生产资料联合。如果不允许他带走,他再就业时岂不发生种种困难了吗?我觉得这种明晰的产权关系是最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的破产、兼并、改组是正常现象,是每天都在发生的事情。随时随地都会有经营不好的企业倒闭,也会有大量的新企业产生。如果我们不从根子上把集体合作企业的资产关系理清楚,将来永远会有理不清的问题在缠绕。

集体合作经济在发展中需要解决的三大问题
发行时间:1993-08-20
网站编辑:晓亮
  
来源:研究所

理论探讨

集体合作经济在发展中需要解决的三大问题

晓  亮

当前我国集体合作经济在发展中亟需明确和解决的政策、认识问题有三。现分述如下。

第一个问题:能否把对集体企业的减免税作为国有资产?

当前在集体企业资产与国有资产关系上,有些同志和有的部门借清理和维护国有资产为名,企图把以往的国家对集体企业的减免税及其增值,划归国有。例如有一个关于国有资产界定意见的修改稿中,居然主张把历年来集体企业按政策所享受的减免税金额、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集体企业发放的各种补助资金等等,都要界定为国有资产。还有的文件提出,以全民所有制单位名义贷款和担保借入资金投资兴办的集体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这就是一个原则性问题了。是要对集体资产进行掠夺。但这样做是毫无道理的。

税收、投资和贷款,具有不同的性质。国家对集体企业的减税和免税,都是有原因的,或者是因为集体企业在发展中遇到了困难,或者是为了支持,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怎么能够出尔反尔,把国家的减免税,特别是还要把减免税形成的增值,把贷款形成的资产,统统划归国有呢?

大家知道,税收的政策性很强。税收带有强制的性质。但不能把减了的、免了的,再让纳税者吐出来。在全世界各国税收史上也绝无这种事情。如果一定要这样办,那就意味着对以往政策的否定。以后国家还搞不搞减免税呢?再说,国家不仅对集体经济有过减免税行为,对其它经济成份,比如对“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至国有企业的某项经营活动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也有时取减免税行为。难道凡是实行了减免税的,到了一定时候,国家就能够不算数,统统算老帐,搞“驴打滚”,重新归国有吗?这岂不是把减免税等当作儿戏了吗?   

只有投资和贷款是可以收回的。并且投资要分红,贷款须计息。但这些都要严格按照合同和规定办事。不能串换,即不能把投资作为贷款,也不能把贷款作为投资,更不能把减免税作为投资和贷款。它们是什么就是什么。集体企业作为法人,要对这些经济关系负责,该归还的归还,该清偿的清偿。无论如何,不能笼而统之地说集体企业的内部积累为国家所有。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说,集体企业的内部积累是集体职工共同劳动创造的,所有权只能归集体职工自己,全民企业怎么能借集体企业的投资和贷款之名,而把人家的内部积累据为国有呢?我们还承认不承认、尊重不尊重集体企业职工多年的劳动成果呢?

由于这些理由太荒唐了,明显地是“左”的言词,加上现在终究不同于搞“共产风”的年代了,所以,只有说说,并没有变成行动。但是,必须指出,这是在新形势下有可能刮起的一股“平调风”。据一些同志的测估,如果让这种风刮起来,全国城镇将有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会改变性质,成为国有企业。集体经济将再次受到“浩劫”。因为老集体企业大多享受过国家的减免税待遇,另有一部分集体企业是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扶持下办起来的,它们曾经或多或少占用过“全民”企业的资产,但大都偿还了。

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大讲特讲的原因所在。这件事情也告诉我们,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在产权上的界限必须界定和划清。即使是由于生产上的需要要搞联合和组建企业集团,也要进行资产评估,划清归属关系,或者作为股份,或者单独核算。总之要有一个大家都接受的科学的办法。再不能搞“大锅饭”,不讲等价交换了。再不能允许侵犯集体合作企业产权的事情发生了。

第二个问题:能否把个人合伙企业作为个体或私营企业看待?

这又是一个理论认识问题和政策问题,对集体合作经济的发展影响问题实质是能否把由劳动群众自筹资金、入股分红而兴办的企业,当作个人合伙,而不当作集体企业看待。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按照毛泽东同志的历来教导,合作制的本义就是劳动者的联合、互助、合作的内容,既有生产劳动的合作,也有资金的合作,更有技术和其他方面的合作,如消费、住宅、医疗保险等等的合作。而且资金的合作是基础。没有资金,也就没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不与生产资料结合,也就没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不与生产资料结合,赤手空拳无法劳动,很难办起集体企业。正因为这样,我们党在领导劳动群众办合作经济中,历来是主张群众自带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作价入股分红的。因为不如此,合作经济就很难产生。当然,毛泽东同志一直是把群众自筹资金、入股分红这种合作社,看成为建立在个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属于低级形式的合作;只有否定了入股分红,资产为集体所有,才是高级形式的合作。这个问题还可以讨论。我个人认为,资产不与其成员直接相连的合作经济组织,不如与其成员相连的合作经济组织,产权关系更明晰,更容易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更有利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列宁曾经说过,合作制有巨大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合作制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单是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见《列宁选集》第4卷第686~687页)不管怎么说,资产同个人直接相连的劳动者的合作,就是合作经济,就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属于集体合作经济范畴。

按照1982年通过,近几年又修订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论城镇还是农村,凡是“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家庭承包责任制,包括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合作经济组织。按我的理解,集体经济就是合作经济,合作经济就是集体经济。二者概念的外延是重合的、一致的。当然,我也不反对把全部资产作为集体所有、不与个人相连的这种合作经济,同资产与个人相连、入股分红的合作经济区别开来,作为两种类型。但它们都是合作经济,不能只承认前者而把后者开除出集体经济之外。如果这样,那就是违反《宪法》的了。

为什么资产与其成员直接相连的合作经济,也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呢?我有三点理由:一是因为这些资产已经为集体占有、共同使用了,它已经直接为集体谋福利了;二是因为这种经济组织在发展中总是要提留公共积累、发展基金的,而且这个部分的比例会越来越大;三是因为这种资产是共同劳动的条件,性质上属于合作,而不是为了投资取利。这与股份制企业的投资是不同的。与个体经济也有了重大区别。

可是我们万万没有想到,近些年来,居然有些同志和部门,不承认这种经济组织是合作经济,更不承认它们属于集体所有制。两三年前发生的上海主人印刷厂在清理假集体时,被工商部门判为私营企业就是一个具体的例子。其实,主人印刷厂是完全符合集体合作经济概念的。只是因为它的资产来自“自筹资金、入股分红”,与个人相连,就认定为“个人合伙”,属于个体经济、私营企业范畴。其实,个人合伙就是劳动者之间的合作。只要企业内不存在雇佣关系,或者不是以雇佣劳动为主,就没有任何理由把人家作为私营企业看待。

更有甚者的是,现在,国家统计局和工商局在公布的划分我国经济成份类型的文件中,又再次把个人合伙作为个体经济,只把公民个人放弃所有权的合作经济组织,才作为集体经济。原文对集体经济是这样来界定的:集体经济。是生产资料归公民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包括城乡所有使用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我认为这种界定是直接违反《宪法》的。它把集体经济的概念,缩小为只有资产全部的集体所有的才算集体经济,而凡是资产与个人相连、或个人不愿意放弃所有权的,就不算是集体经济。这就提出一系列问题。

1、我们党究竟要不要鼓励劳动者组织起来?如果要鼓励他们组织起来,而又不鼓励他们自筹资金,集体合作经济怎么才能产生呢?

2、劳动者要是自筹资金、自愿结合为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为什么要鼓励放弃所有权呢?放弃所有权是否等于剥夺?不放弃所有权的,算什么经济组织?

3、放弃个人所有权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同不放弃所有权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究竟哪一种更能调动群众积极性?更符合中国情况?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我们究竟应当鼓励什么?要不要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来总结以往的实践经验?

4、集体合作经济的改革要不要以恢复合作制为目标?要不要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改造?如果要,为什么不承认合作经济这个带方向性的经济组织?我们是鼓励什么,打击什么?

5、为什么在使用集体经济的概念时,回避合作经济的概念?我们要不要同国际合作经济接轨?要不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依据?

划分经济成份类型这个规定中还有其他一些问题,但主要是排挤和不承认合作经济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这个规定。

第三个问题:在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中能否把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头上?

集体资产,除了原来劳动者的投资外,就是劳动积累。我曾主张劳动积累可以折股到人,但只可作为分红的依据,不可以退社时带走。现在我经过思考,认为既然它是劳动者自己创造性的,可以折股到人,从理论上说,退社时带走也是应当允许的。

我认为过去我国集体合作经济中的一大失误,就是否定了入股集资分红,偏离了合作制原则。它是造成目前集体合作经济中存在产权关系模糊的根源之一,甚至可以说是产权不清的源头所在。它为集体合作经济的发展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后果,脱离了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妨碍了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甚至断了集体合作发展的来路。现在我们在深化集体合作经济的改革中,从根本上入手,就是要解决集体合作企业资产不与其成员个人联系的问题。不但新建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要鼓励大家自筹资金,集资入股;而且对老的集体合作企业,在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改造中,对于以往的劳动积累,集体资产,也可以根据每个成员的不同贡献,量化到个人。

因为股份合作制的实质是合作制,而不是股份制,现在一些同志把股份合作制当作股份制,甚至有的提出来要把集体企业改造为股份制,说的轻点,是不了解二者的区别,说的重点,是要把集体经济引上邪路。如果集体企业都要搞成股份制,岂不等于否定集体经济的存在了吗?

至于集资入股分红,这是合作制的本义。请大家看看世界上的合作制企业,那有不允许集资入股分红的!不允许入股分红,合作经济如何产生呢?

所以,允许集体合作企业内部入股分红,允许老集体合作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将集体资产根据每人的劳动贡献,量化到个人,或折股到人,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方向性问题,是必须明确的。

如果我们能够走出这一步,集体合作经济的资产才算是彻底理顺,集体合作经济的所有制问题才能真正解决。

但是目前人们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还很不一致。出于怕“化公为私”,有些同志在推行合作制一开始,就不主张把集体资产折股到人。最近,国家体改委就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问题答记者问时,明确提出“不准把属于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个人”。我不了解这个回答,包括不包括集体合作企业,包括不包括集体合作经济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如果不包括,是可以的。如果包括,那就有问题了。国有资产不能量化到个人,完全正确。集体资产不能量化到个人,我认为是没有道理的。

从理论上讲,集体合作企业的资产不仅可以量化到人,而且可以在解散时、退出时带走。只有这样,才符合集体合作经济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基本原则。自愿结合决不能是一句空话。要落实“自愿结合”,就应当允许其成员来时带来资产,退出时带走属于他的那份资产。这样,他再就业,或者他再到别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就可以带上他那一份资产,再入股,与集体合作组织的生产资料联合。如果不允许他带走,他再就业时岂不发生种种困难了吗?我觉得这种明晰的产权关系是最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的破产、兼并、改组是正常现象,是每天都在发生的事情。随时随地都会有经营不好的企业倒闭,也会有大量的新企业产生。如果我们不从根子上把集体合作企业的资产关系理清楚,将来永远会有理不清的问题在缠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