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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章程》的几点说明
发行时间:1993-08-20
网站编辑:刘刚
来源:研究所

关于修改《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章程》的几点说明

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副会长  刘  刚

1985年11月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成立时通过的章程,对规范研究会行为,推动研究会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六年多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的章程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修改。经多方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章程》讨论稿。现在,我受第一届理事会的委托,作《章程》修改说明,请大会审议。

一、《章程》修改的依据

在原有章程的基础上,这次修改的依据是: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发挥研究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宏观上当好参谋,微观上为企业服务。依照上海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的章程,结合研究会自身的发展,对原来的本会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二、修改的框架结构

原来的章程比较简单,写了8条。现在的章程写了六章共19条,比原来多了11条。增加条文的原因,一是原来有些条文不够明确,现在单独列条,讲得更清楚,可操作性更强了。二是原来没有明确规定的,现在根据需要,增加了一些条文。

三、修改和补充条文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有两条,主要内容与原来的第一、第二条相同,但具体内容丰富得多了。原来的第一条只讲“本会是在上海市企业管理协会指导下的从事集体工业经济研究的群众性学术组织。”新章程第一条则把原来的“群众性学术组织”改为“社会学术团体’,就更具有法律规范性,同时明确了研究会“是上海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从而改变了原来的组织关系。而且把研究会的组成对象明确“主要是由本市集体所有制工业合作企业及其联合经济组织和有志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这里用“主要是……”三个字,包含着三层意思:一是明确了主体是集体工业;二是随着产业结构的改革,原有的集体工业企业有的本身变成第三产业或发展了第三产业,也仍然是本会的组成单位;三是欢迎与集体工业有联系的其他事业单位参加研究会。

第二条原来只表达了本会的业务宗旨。新章程中则按社会学术团体应遵循的政治方向和原则有了明确表述,要“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有关合作经济理论和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并明确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开展研究会的业务活动,还加了“兴办经济实体”的内容。最后把“宏观上当好参谋,微观上为企业服务”作为研究会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第二章,基本任务。原来的第三条是讲本会任务,现在单列为一章。在内容上增加了第“3”“7”两款。因为研究会初成立时还没有办刊物,1986年3月开始办刊。现在《上海集体工业》已成为全国性的以反映集体工业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杂志之一,有一定影响。所以这次把办杂志专立一款,并把刊物的宗旨也作了原则规定。第“7”款是根据研究会几年来的实践提出的。近几年,研究会受市经委等有关部门委托办的事不少,产生了很好的影响。研究会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不仅是为企业服务,也是在宏观上当好参谋的一个重要途径,今后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去完成这类任务。

修改补充的也有两款:即第“5”“6”款。原章程中的“5”款只讲:“逐步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现在明确提出“兴办各种类型的第三产业”,目的是要为研究会活动“开辟财源,为会员提供服务”。原来的第“6”款后一句话是“加强同兄弟省市学术交流活动”,现在改为“开展国际和国内的学术交流活动”。这就是说,研究会的学术活动范围,不只限在国内,还要向国外、境外扩展。

第三章,会员。原来章程里讲会员的有三条,现在专立一章,有四条。其中会员入会、权利、义务等三条基本上没有改变,增加了一条“会员资格的解除”,即第七条。这是作为一个完整的章程,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而设立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这一章原来只有一条,现在增加到七条,这里突出反映出研究会组织机构的日趋健全和发展。着重明确了以下几点:

1、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每五年为一届;

2、领导机构是理事会;

3、在理事会成员中协商产生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4、研究会的办事机构设一处五部。

在这一章里,新增加的有两条:一条是可建立专业委员会;一条是本会终止的工作程序。根据社会团体有关规定,市一级学会可以设专业委员会。我们研究会作为市一级学会,各系统、各单位可根据自己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目的是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关于专业委员会的问题,有一个专门规定,这里就不讲了。关于本会的终止,是根据社团章程写的,是作为一个章程所应该规定的。

第五章,财务管理。原来章程中只有一条“本会经费来源和使用”。现单列一章“财务管理”。在第十五条“经费来源”中,增加了“经济实体上缴的经费”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即“2”“5”款。关于第2款,研究会办经济实体是当前和今后发展的需要,而且应努力办成本会主要经济来源之一。关于第5款,随着研究会同国内外联系的建立和加强,捐赠也可能出现,这是研究会收入的组成部分,属于本会的财产。

因为研究会是市一级社会团体法人,所以第十六条规定本会执行上海市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讲本会兴办的第三产业,应按规定向本会上缴有关费用。由研究会投资兴办的企业,其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全部属于研究会,但是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它又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留有一定的发展基金。所以,研究会兴办的经济实体,需要上缴给研究会的经费有两个部分:一是按经营收入提取的管理费;二是年终盈余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后的一部分利润。管理费按多少比例上缴,税后利润按多少比例上缴,要在企业章程中作出具体规定,本会章程中只作原则规定。

第六章,附则。一条是讲有效性,一条是讲解释权。

关于修改《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章程》的几点说明
发行时间:1993-08-20
网站编辑:刘刚
  
来源:研究所

关于修改《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章程》的几点说明

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副会长  刘  刚

1985年11月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成立时通过的章程,对规范研究会行为,推动研究会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六年多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的章程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修改。经多方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章程》讨论稿。现在,我受第一届理事会的委托,作《章程》修改说明,请大会审议。

一、《章程》修改的依据

在原有章程的基础上,这次修改的依据是: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发挥研究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宏观上当好参谋,微观上为企业服务。依照上海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的章程,结合研究会自身的发展,对原来的本会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二、修改的框架结构

原来的章程比较简单,写了8条。现在的章程写了六章共19条,比原来多了11条。增加条文的原因,一是原来有些条文不够明确,现在单独列条,讲得更清楚,可操作性更强了。二是原来没有明确规定的,现在根据需要,增加了一些条文。

三、修改和补充条文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有两条,主要内容与原来的第一、第二条相同,但具体内容丰富得多了。原来的第一条只讲“本会是在上海市企业管理协会指导下的从事集体工业经济研究的群众性学术组织。”新章程第一条则把原来的“群众性学术组织”改为“社会学术团体’,就更具有法律规范性,同时明确了研究会“是上海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从而改变了原来的组织关系。而且把研究会的组成对象明确“主要是由本市集体所有制工业合作企业及其联合经济组织和有志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这里用“主要是……”三个字,包含着三层意思:一是明确了主体是集体工业;二是随着产业结构的改革,原有的集体工业企业有的本身变成第三产业或发展了第三产业,也仍然是本会的组成单位;三是欢迎与集体工业有联系的其他事业单位参加研究会。

第二条原来只表达了本会的业务宗旨。新章程中则按社会学术团体应遵循的政治方向和原则有了明确表述,要“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有关合作经济理论和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并明确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开展研究会的业务活动,还加了“兴办经济实体”的内容。最后把“宏观上当好参谋,微观上为企业服务”作为研究会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第二章,基本任务。原来的第三条是讲本会任务,现在单列为一章。在内容上增加了第“3”“7”两款。因为研究会初成立时还没有办刊物,1986年3月开始办刊。现在《上海集体工业》已成为全国性的以反映集体工业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杂志之一,有一定影响。所以这次把办杂志专立一款,并把刊物的宗旨也作了原则规定。第“7”款是根据研究会几年来的实践提出的。近几年,研究会受市经委等有关部门委托办的事不少,产生了很好的影响。研究会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不仅是为企业服务,也是在宏观上当好参谋的一个重要途径,今后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去完成这类任务。

修改补充的也有两款:即第“5”“6”款。原章程中的“5”款只讲:“逐步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现在明确提出“兴办各种类型的第三产业”,目的是要为研究会活动“开辟财源,为会员提供服务”。原来的第“6”款后一句话是“加强同兄弟省市学术交流活动”,现在改为“开展国际和国内的学术交流活动”。这就是说,研究会的学术活动范围,不只限在国内,还要向国外、境外扩展。

第三章,会员。原来章程里讲会员的有三条,现在专立一章,有四条。其中会员入会、权利、义务等三条基本上没有改变,增加了一条“会员资格的解除”,即第七条。这是作为一个完整的章程,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而设立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这一章原来只有一条,现在增加到七条,这里突出反映出研究会组织机构的日趋健全和发展。着重明确了以下几点:

1、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每五年为一届;

2、领导机构是理事会;

3、在理事会成员中协商产生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4、研究会的办事机构设一处五部。

在这一章里,新增加的有两条:一条是可建立专业委员会;一条是本会终止的工作程序。根据社会团体有关规定,市一级学会可以设专业委员会。我们研究会作为市一级学会,各系统、各单位可根据自己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目的是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关于专业委员会的问题,有一个专门规定,这里就不讲了。关于本会的终止,是根据社团章程写的,是作为一个章程所应该规定的。

第五章,财务管理。原来章程中只有一条“本会经费来源和使用”。现单列一章“财务管理”。在第十五条“经费来源”中,增加了“经济实体上缴的经费”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即“2”“5”款。关于第2款,研究会办经济实体是当前和今后发展的需要,而且应努力办成本会主要经济来源之一。关于第5款,随着研究会同国内外联系的建立和加强,捐赠也可能出现,这是研究会收入的组成部分,属于本会的财产。

因为研究会是市一级社会团体法人,所以第十六条规定本会执行上海市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讲本会兴办的第三产业,应按规定向本会上缴有关费用。由研究会投资兴办的企业,其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全部属于研究会,但是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它又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留有一定的发展基金。所以,研究会兴办的经济实体,需要上缴给研究会的经费有两个部分:一是按经营收入提取的管理费;二是年终盈余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后的一部分利润。管理费按多少比例上缴,税后利润按多少比例上缴,要在企业章程中作出具体规定,本会章程中只作原则规定。

第六章,附则。一条是讲有效性,一条是讲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