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财务通则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财务通则》若干问题问答
陈华
《企业财务通则》经过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992年11月30日以部长第4号令正式发布,是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因此城镇集体企业相应以1993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而上海市城镇集体企业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财税部门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与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如何衔接,是广大读者所关心的问题。现将有关城镇集体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作如下答复。
一、《企业财务通则》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是否还应设立城镇集体资本金?
答:财政部在制定《企业财务通则》考虑到集体企业资产归属问题的复杂性,故未在制度中设立城镇集体资本金,上海在研究城镇集体企业财务接轨问题时,结合上海实际增设了城镇集体资本金。
二、城镇集体资本金包括哪些内容?
答:城镇集体资本金主要是指由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以及国家减免税款形成的资本金,其他单位无偿调入(含捐赠)形成的资本金和企业产权不明的资产(即还未确定归属权的须待今后确定的资产)形成的资本金等,城镇集体企业可根据设立的城镇集体资本金,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核算具体明细内容。
三、城镇集体企业原各项基金如何处理?
答:1.企业的公积金、(城镇商业企业为70%部分)联社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和国家减免税基金暂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其中应把联社基金、集体积累和免税基金在帐表中单独反映。
2.其他企业法人和团体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作为法人资本金。
3.企业职工个人合法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作为个人资本金。如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入股金可作为个人资本金。
4.外商投资者投入形成的资本作为外商资本金。
5.有权代表国家的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可作为国家资本金。
6.企业的工资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分红基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7.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技术开发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
8.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新发生的修理费用。
四、对1984年以来集体或个人租赁经营小型商业企业新增加的资产如何处理?
答:对1984年集体或个人租赁经营的小型商业企业,在租赁之后新增加的资产,按政策规定归集体或个人所有,应转作集体资本金或个人资本金,对已转为集体所有的小型商业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转为集体资本金。
五、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职工奖励基金等有赤字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职工奖励基金等有赤字的企业,可按财税部门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税后各项基金中先予划转弥补,城镇商业企业可将公积金30%用于上述基金弥补;对未划转而职工奖励基金赤字的企业,按劳动分红基金、工资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的结余数顺序进行抵补;对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的企业,按生产发展墓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等的结余数顺序进行抵补。如果抵补“奖福”基金仍有赤字的,暂作流动负债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赤字,可用企业以后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弥补。
六、城镇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标准和提取折旧有何调整?
答:1.本市对固定资产标准是这样规定的,即企业的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一是使用年限,生产经营设备超过一年,非生产经营设备超过二年;二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以上二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对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也应列为固定资产。
2.城镇集体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仍按市财税部门1991年规定实行分类折旧率,单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具体折旧标准见下表:
类 别 |
使用年限 |
残值率年 |
折旧率月 |
折旧率 | |
1 |
房屋、建筑物 |
15年 |
1% |
6.6% |
0.55% |
2 |
专用电子测试、检测、调试、控制等仪器、仪表设备、试验设备它仪器 |
6年 |
4.96% |
15.84% |
1.32% |
3 |
运输设备、机械和施工机械 |
8年 |
4% |
12% |
1% |
4 |
机器设备、生产用具、管理用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
9年 |
4.96% |
10.56% |
0.88% |
对列入沪府办发(1991)24号文件确认的市重点骨干企业和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的机器设备使用年限为8年,残值率4%,年折旧率12%;对属于新的行业财务制度规定可实行快速折旧,且高于上述规定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方可执行。
七、财务接轨后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和盘盈处理有何变化?
答:企业实施新行业财务制度以前已查明原因的,按原审批手续报经批准后转帐核销,即相应增加或减少固定资金;个别企业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长至1993年9月底按上述办法处理。从资本保全原则或资本不变原则出发,从1993年7月1日起,企业新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和盘盈等,均按新行业财务制度规定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计入当期损失和收益。
八、对企业长期负债利息和外汇业务汇兑损益如何衔接?
答: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长期负债(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已经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购建项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可计入购建固定资产价值、对购建项目已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之后,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用被抵补赤字后的专用基金结余金额冲减这部分利息和汇兑损益,对尚未冲减部分可转入递延资产(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其中利息部分在实际向金融机构支付时,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部分,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分期摊入财务费用。企业从199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均应列入递延资产,对利息在实际支付时计入财务费用,对汇兑损益分期摊入财务费用。1993年7月1日发生的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企业实际交付的利息和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购建固定资产价值。
九、《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债权人超过三年不能收回应收帐款可作坏帐损失计入当期费用,衔接中对三年时间从何时算起?有哪些审批权限规定?
答:企业应对1993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清欠,对属于已达三年以上符合坏帐损失条件的应收帐款,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列为坏帐损失,其中坏帐损失单笔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坏帐损失单笔1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坏帐损失单笔10万元以上的,须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转报市税务部门批准。
城镇集体企业从1993年起还可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3~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十、城镇商晶流通企业商品削价,准备金能否继续提取?
答:可以。城镇商品流通企业可按月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年末再按库存商品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
十一、财务接轨后企业的工资奖金是否可全部进成本?
答:城镇集体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1992年工资统计年报工资总额实发数作为1993年基数进入成本费用,对新增效益工资应按市税务部门规定的“总挂总提”和“两个不超过”等多种形式计提后进成本费用;对原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仍按市税务部门规定标准办理。因此企业实发工资超过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标准部分还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计提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口径有何变化?
答:从1993年7月起,所有城镇集体企业由原来按税前工资总额改按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口径计提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计提比例分别为1.4%、1.5%和2%;对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按工资总额1%计提文体费。
十三、对财务接轨前的企业管理费如何处理?
答:为便于接轨,对企业1993年7月1日前,库存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已经分摊的企业管理费不作调整,随销售处理,从接轨之月后,企业管理费属期间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十四、企业销售发出商品仍否保留?
答:财务接轨后不再保留发出商品,商品销售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销售收入,对1993年7月1日前发出商品,仍以收列货款作为销售处理。
十五、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业务招待费有何新规定?
答:企业财务接轨后应按各行业财务制度中业务招待费规定限额内税前列支,具体标准为: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净额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一亿元(含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十六、财务接轨后,企业上交行政管理费是否还能税前列支?
答:考虑到城镇集体企业目前资产尚未理顺和其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因此,企业向其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仍按市税务部门规定在审定上交行政管理费的额度内按实列支。
十七、财务接轨后,企业核算的利润是否与应纳税所得额保持一致?
答:可以不一致。企业财务接轨后,企业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各行业财务制度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因此企业核算的利润将会与国家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内容出现不一致的地方,鉴于此,本市税务部门目前明确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如下规定:
1.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企业实现“三来一补”净利润,治理综合利用“三废”制造产品的净利润,30万元以下四技年净收入,税前按规定归还部分贷款及国库券利息,社会性支出和对外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股利等允许税前扣除。
2.对企业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超过规定计提数部分,工资总额实发数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部分,不应计入成本,期间费用中列支的费用,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十八、企业发生年度经营性亏损,税前利润弥补有何新规定?
答:《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从1993年起企业经营性发生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允许用五年内税前实现利润逐年延续弥补。考虑到城镇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1991年和1992年度发生的亏损,可分别在1996年和1997年前税前利润弥补,若1996年和1976年还未弥补,只能用企业税后利润弥补。税前允许企业弥补经营性亏损的政策将有利于企业走上市场经济。
十九、财务接轨后是否保留劳动分红的内容?
答:《企业财务通则》因未完全考虑城镇集体企业的有些特点,故在税后分配仅设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科目。上海在考虑城镇集体企业财务接轨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按规定在税后设立劳动分红基金,可由企业根据职工贡献大小,允许在税后盈余公积金提取一部分劳动分红基金,用于职工分配。
二十、企业税后利润的各项内容分配比例财税部门是否还作规定?
答:从1993年7月1日起,除对企业税后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有规定外,即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其他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等等均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来确定,如公益金提取原则上小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财税部门不再对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进行干预。
二十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与《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不一致怎么办?
答:考虑到股份制企业正处于试点阶段,因此对股份合作制原税后利润分配还可继续沿用。对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税后各项基金,除公积金按照各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比例提取外,其他基金可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依法自行确定。
二十二、原由一些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由于财务接轨后影响其利润基数,是否可予调整?
答:原则上不予调整。考虑到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某些不合理因素,故这类企业财务接轨后,若提出退出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可向原签订合同的部门申请退包。
二十三、技术开发费是否还能继续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
答:原实行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办法的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停止提取,但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发生的费用(除属于资本性支出)可按实计入成本费用。另外对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设备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仍可以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
二十四、城镇集体企业在财务上与《企业财务通则》接轨后,是否还要执行各行业的财务制度?
答:城镇集体企业名称是从资本属性来确定的,而《企业财务通则》是各行业共同遵循的原则,是各行业企业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财政部考虑到各行业的特性,因此又分别制定工业、运输、商品流通、金融、邮电、农业、旅游和饮食服务、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电影和新闻出版、对外经济合作等十个行业财务制度,因此城镇集体企业除必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外,还应根据企业主体所属行业执行各行业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