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财税政策上扶持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
陈 华
1992年,上海市财税部门积极配合市体改办等部门制定了《上海市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从而为推动集体企业深化改革,使其真正成为“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创造了宽松的外部环境。自1992年上半年市体改办审批40多户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后,从1992年7月1日改区、县、局进行试点审批工作,要求试点的企业纷纷提出申请,截至1992年底,经批准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已达755户,其中由原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为622户,新办企业为133户。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正在蓬勃发展起来。为了推动集体企业改革向纵深发展,本市财税部门在财税政策方面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扶持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
一、率先在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降低所得税率,同时实行税后还贷。针对目前集体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大大高于实际税负的情况,为减轻试点企业所得税负担,市财政部门规定,新办和改组的试点企业,经批准工商登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所得税率一律从当年1月1日起减按33%的比例税率缴纳。对试点企业1990年底之前的专项贷款,按原税前还贷款的比例,1991年底尚未归还的余额,经清理后可按原规定,允许在税前归还50%。
二、对原企业上年度税负低于33%税率,可进行减征照顾。对试行所得税33%比例税率的试点企业,若上年度实际税负低于33%的部分,可在八·五期间,由各区、县税务局实行定期减免照顾。
三、明确对集体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试点企业。对新办或由原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若符合新办集体企业条件,安置残疾人条件以及抵顶经费的校办企业,仍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对原企业减免的税款全部作为试点企业的公积金,用于支持企业生产发展。
四、对职工个人分得的红利在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两金”上给予适当减免照顾,适当保证试点企业职工个人得利。为使试点企业健康发展,适度保证职工个人得利,财税部门同意,职工入股分得的红利超过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息部分,按20%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对企业从税后提取的职工分红基金部分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
五、扩大试点企业自主权,增强其活力。长期来,国家对集体企业职工劳动分配管得过死,鉴于此,财税部门允许试点企业试行税前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总额挂钩浮动,实现企业劳动报酬全部从成本中取得,同时明确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决定对职工的分配形式,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积极性,减轻了企业税后负担。另外,财税部门将试点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权全部还权于企业,除规定税后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外,其余部分财税机关不再硬性核定各项基金分配的比例。
六、增强试点企业更新改造能力,加速设备折旧。鉴于试点企业设备老化、更新速度慢、产品跟不上市场需要等因素,阻碍了企业自我发展能力,财税部门规定对试点企业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一律缩短为八年,年折旧率提高至12%,增强了企业技术更新改造的能力。
七、规范财务管理,为试点企业财务会计与国际接轨打好基础。对试点企业以原有企业资产和职工个人股金作为企业注册资本的,规定在成本中不得列支资本性费用支出,即企业不得在成本中支付资产占用费、个人股息红利等费用;对试点企业原企业资产未构成企业注册资本的,允许其按协议向资产所有者在成本中支付固定资产租赁费和相当于银行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