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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下)
发行时间:1993-06-20
网站编辑:朱驎
来源:研究所

关贸总协定

关于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下)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朱驎

二、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

(一)我国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

1947年4月至10月,当时国民党政府代表中国应邀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国际贸易与就业筹委会,会议期间与美英等18个国家进行了关税减让谈判,达成了关税减让协议,参加了关贸总协定的工作。这实际上是第一轮多边贸易减让谈判。同年10月参加了关贸总协定。1948年3月又签署了联合国世界贸易与就业会议的最后文件,从而成为国际贸易组成临时委员会执委会的成员之一。1948年4月21日,按“临时适用议定书”的规定签署了该议定书,签署后30天(5月21日),我国成为关贸总协定的原始缔约国之一。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3年3月国民党政府非法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捷克等一些国家对台湾当局的所谓“退出”申请曾表示异议。当时,新中国初创,国际环境很险恶,因受美国经济封锁,无法参加总协定的活动;另外,由于我们对总协定不很了解,认为它只是一个“富人俱乐部”,要恢复总协缔约国的地位,必须对一系列复杂的权利义务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研究,所以我国政府没有对总协定发表任何看法。我国同总协定的关系长期中断。

1965年,台湾当局又申请加入总协定,取得了总协定的“观察员”的地位。

1971年10月,我国恢复了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总协定随后取消了台湾当局的“观察员”地位。以后,我国又相继成为联合国“贸易会议”和总协定下属机构“国际贸易中心”的成员,逐步恢复了与总协定的联系。

1980年8月,我国代表出席了国际贸易组成临时委员会执委会会议,投票选举了该委员会的执行秘书,即总协定的总干事阿瑟·邓克尔。

1982年11月至1986年6月,我国政府派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了总协定的有关会议。

1986年7月11日,我国常驻日内瓦联合国代表团大使钱嘉东照会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正式提出我国政府关于“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我国提出参加总协定的原则有三:(1)恢复原缔约国的地位,而非重新加入;(2)以关税减让为承诺条件,而非承担进口任务;(3)享受发展国家待遇。

1986年9月,我国代表团列席了在乌拉圭举行的总协定缔约国部长会议,表示希望参加这一次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根据这次部长会议宣言的规定,我国成为乌拉圭回合的全面参加方之一。

1987年2月,我国政府向总协定提交了“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

1987年6月,总协定“中国的缔约方地位工作组”成立(瑞士大使钱德拉任主席),其职责是:(1)审议中国的外贸制度;(2)起草关于中国恢复缔约国地位的议定书;(3)提供进行关税减让谈判的场所。

1987年7月,总协定秘书处向我提交了集中各缔约国对我国外贸制度提出的质疑三百多个。我国在认真准备以后向总协定正式提交有关我国外贸制度的答疑稿。

1988年至1989年,我国政府派代表团参加工作组会议,由经贸部组团,先后有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务院特区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商检局、国家统计局、国家体改委等部委官员参加。这些会议主要是审议中国外贸制度备忘录。我国代表团先后回答了缔约国提出的多种问题上千个,提供了有关我国外贸制度的改革进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等情况,并对起草中国恢复缔约方地位议定书重申我国立场,表示希望早日恢复缔约国地位。

其间,1989年6月我国发生动乱,原定7月11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八次会议被无限期推迟。这一推迟,表面上谈是工作程序问题,实际上是对我经济制裁,但时间不长,1989年12月就恢复谈判。

1992年2月,工作组第十次会议基本完成了对我国外贸制度的审议,结束了第一阶段,转入第二阶段。1992年9月,总协定鉴于我国经济改革迅速发展,决定加快恢复我国缔约国地位的工作进程。10月,召开了第十一次工作组会议,12月召开了第十二次工作组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工作组主席以非正式文件的形式把各缔约方要求写入议定书的内容进行了综合,为草拟议定书限定了范围,打下了基础。

今年3月初,美国政府关贸总协定事务磋商代表团来我国,就我国恢复总协定缔约国地位议定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具体的讨论,双方在许多问题上达成广泛谅解,但目前在一些难点问题上仍存在分歧,但都愿意努力争取缩小差距。

今年3月17日,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十三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会议集中讨论了与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议定书有关的六个具体问题:农业政策、外汇分配、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企业外贸经营权和商品检验标准。会议对议定书中的重要条件进行了非正式磋商,在某些条款上取得了进展。

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十四次会议将于5月下旬举行。

据我国参加总协定的有关人士估计,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时间,早则今年6月份,迟则今年12月份。

在审议我国外贸制度的过程中,缔约国对我国恢复总协定缔约国地位提出五大要求:(1)外贸法规的统一性;(2)外贸政策的透明度;(3)非关税措施的合理性;(4)承诺价格改革时间表;(5)在完成价格改革之前,接受选择性保障条款。为了适应总协定的要求,我国的外贸制度需要进行改革。

(二)“复关”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关贸总协定已成为当今世界涉及范围最大、影响最大的国际多边贸易协定,即使非缔约国的贸易行为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总协定有关规划的制约和影响,任何国家要深入参加国际分工,发挥本国资源的比较优势,都必须全面参与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我国与总协定缔约国之间的贸易额就占我国贸易总额的85%以上,如果不恢复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在总协定之外参加世界贸易,则受到很大限约,极为不利。当然,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我国“复关”,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既有利也有不利。“复关”的有利方面主要是:

1.“复关”以后,可以在总协定缔约国和地区享有多边的、对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对发达国家享有更优惠的普惠制待遇,改善贸易环境,促进我国经济贸易发展。当前,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和区域经济集团化日益加强,主要工业发达国家对我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有条件或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歧视性数量限制和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我国“复关”以后,就能享受总协定其他成员国之间稳定性较强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公平地进入国际市场;同时,还可以取得发展中国家享有的普惠制待遇,可以享有幼稚工业保护、出口补贴、关税减让和保护等权利,逐步消除对我国的一些不符合总协定规则的歧视,从而改善贸易环境,促进我国经济贸易发展。

2.“复关”以后,可以参与总协定各种组织的筹建和议题的谈判,取得在世界经济贸易中的发言权和主动权。现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范围已从传统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新领域,将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更加全面的多边贸易组织。我国“复关”以后,就可以参与各种议题的谈判,参与制定各种贸易规则,参与组织筹建,从而增加我国在世界经济贸易中的发言权和主动权,维护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事务中的地位和权益。

3.“复关”以后,有利解决贸易争端,改变被动受压地位。随着我国外向经济的发展,我国对世界经济介入程度加深,对世界经济的依存程度加强,而出口市场的拓展和对外贸易的增长会带来层出不穷的贸易争端。由于我国处于“关”外,西方国家把我国出品作为反倾销的重点之一。最近几年西方国家滥用反倾法对我国出口商品接连提出反倾销投诉,部分商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影响我国贸易正常进行。“复关”以后,可以借助总协定的贸易争端组织机制,公平解决争端,保障我国合法权益。

4.我国“复关”以后,可以得到总协定汇集的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信息资料,有助于正确制定经贸发展战略,经贸政策,调整经济结构。

还应指出:我国实现“复关”对祖国统一大业也有积极影响。香港,根据中美两国政府联合声明和有关声明,1986年4月23日作为“香港单独关税区”取得总协定缔约方地位;澳门,则根据中葡两国政府联合声明和有关声明,也于1991年1月11日作为“澳门单独关税区”取得总协定缔约地位。1997年和1999年,港、澳回归祖国以后仍将留在总协定内,如果中国作为对其外交负责的主权国家仍未恢复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处于总协定之外,则对内地和港澳参与国际贸易会产生许多不便,甚至矛盾。为此我们也必须争取早日“复关”。

关于台湾,则问题较为复杂。前面已讲过,国民党政府原来代表中国参加总协定作为缔约国,1950年非法申请退,1965年又申请成为“观察员”,1971年中国政府恢复联合国席位后,台湾的“观察员”地位被取消。但,1990年1月1日,台湾当局又以所谓“台、澎、金、马单独关税领土”的名义向总协定提出“加入申请”。此举用心至深,企图先进入总协定,继而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最后重返国际社会,造成事实上的“一中一台”。但是,所谓“关税领土”与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港、澳作为“关税领土”取得单独关税区是经过对其负责能够代表单独关税领土的主权国家,通过发表声明以及必需的立法程序成为总协定的缔约方的。台湾不是一个主权国家,不能独立成为总协定的适用主体。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如果作“单独关税领土”,则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为申请加入总协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其缔约国地位的前提下,经中国政府确认,可以使台湾单独关税领土的法律地位具有合法性。在台湾的法律地位问题上,总协定按照在根本政治问题上根据联合国决定行事的原则,理所当然对台湾当局的申请拒绝接受。

美国和日本都采取同一步调支持大陆和台湾同时加入总协定,经磋商,明确处理的原则是:(1)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2)加入总协定的顺序是“中先台后”;(3)台湾加入总协定必须与中国政府协商。至于台湾以什么名称参加总协定,我国同意工作组主席钱德拉所提:“中国台北(包括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目前,大陆、台、港、澳四地总贸易额达四千多亿美元,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6%左右,祖国统一,四地合为一体,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这个大市场的自然资源、资本、技术、劳动力等各种要素结合起来,加上金融、贸易、交通运输等多方面雄厚的基础,将形成亚洲可观的生产、金融、贸易中心,在世界经济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世界经济作出积极贡献,中华民族受益,世界受益。

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并可能带来某些不利,主要是:

1.首先付出相当大的“入关”代价。一是大幅度地降低关税。我国加权平均关税税率为22.5%,大大高于发达国家的4.7%和发展中国家13.5%的水平,我国已两次降低了3000多种进口关税,并承诺于今后3至5年内平均下调50%,达到发展中国家相当的水平。由于我国关税保护主要集中于汽车、电子产品、化工产品、纺织品等方面,调减关税也主要从这些方面着手,因此对这些行业影响明显。二是缩小许可证范围。近期内我国53种进口许可证中已取消16种,我国承诺在三年内再取消所余许可证的2/3。三是大量削减直至取消行政性进口审批。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审批制度,包括占机电产品进口50%左右的219种机电产品的进口审批要大大简化或取消。四是取消进口替代目录。进口替代政策对处于经济发展初期的国家是必要的、有利的,但总协定限制进口替代政策措施。我国建国以后,是长期在资本主义国家封锁中走过来的,一直执行着进口替代政策。重返总协定,要开放市场,放弃进口替代政策,这对我国的机电工业影响较大。五是总协定的许多缔约国,特别是那些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国对我国存偏见,认定我国经贸制度不符合关协的规定,要求我国接受某些特别保障条款。事实上,我国现行经贸体制确实与关贸总协定还有一定的差异,看来,部分接受是可能的。

2.面临严挑战和冲击。“复关”国门要开得更大,更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我国的科学技术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工业产品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生产规模诸多方面并未达到普遍性相抗衡的程度。“复关”后,国家对本国产业的保护受到制约,保护力量削弱,企业受到很大冲击,有一定数量的企业由于产品落后,生产基础薄弱、经营不善,经受不住冲击而倒闭,是不可避免的。

不少人担心,保护减弱,“复关”带来的冲击,我国的市场被占领,几十年辛辛苦苦创建起来的民族工业将毁于一旦。过份的担心是不必要的。总协定有保障条款用以保障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产业,作为一个整体,免受严重损害。事实上,目前参加总协定的发展中国家占3/4,至今未有因参加总协定而经济被冲垮了的。应该看到,我国的企业之所以竞争力不强,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就是旧体制对企业的过度保护。减少保护,把企业推向市场,经受锻炼,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根本途径。当然,我们不是说不要保护,而是要把企业推向市场参加竞争的情况下,该保护的加以必要的、适度的保护。

以上仅对我国“复关”问题作一粗浅的介绍。上海各类集体工业怎样对待“复关”,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集体经济工作者认真、过细地去研究解决。

关于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下)
发行时间:1993-06-20
网站编辑:朱驎
  
来源:研究所

关贸总协定

关于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下)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朱驎

二、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

(一)我国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

1947年4月至10月,当时国民党政府代表中国应邀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国际贸易与就业筹委会,会议期间与美英等18个国家进行了关税减让谈判,达成了关税减让协议,参加了关贸总协定的工作。这实际上是第一轮多边贸易减让谈判。同年10月参加了关贸总协定。1948年3月又签署了联合国世界贸易与就业会议的最后文件,从而成为国际贸易组成临时委员会执委会的成员之一。1948年4月21日,按“临时适用议定书”的规定签署了该议定书,签署后30天(5月21日),我国成为关贸总协定的原始缔约国之一。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3年3月国民党政府非法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捷克等一些国家对台湾当局的所谓“退出”申请曾表示异议。当时,新中国初创,国际环境很险恶,因受美国经济封锁,无法参加总协定的活动;另外,由于我们对总协定不很了解,认为它只是一个“富人俱乐部”,要恢复总协缔约国的地位,必须对一系列复杂的权利义务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研究,所以我国政府没有对总协定发表任何看法。我国同总协定的关系长期中断。

1965年,台湾当局又申请加入总协定,取得了总协定的“观察员”的地位。

1971年10月,我国恢复了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总协定随后取消了台湾当局的“观察员”地位。以后,我国又相继成为联合国“贸易会议”和总协定下属机构“国际贸易中心”的成员,逐步恢复了与总协定的联系。

1980年8月,我国代表出席了国际贸易组成临时委员会执委会会议,投票选举了该委员会的执行秘书,即总协定的总干事阿瑟·邓克尔。

1982年11月至1986年6月,我国政府派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了总协定的有关会议。

1986年7月11日,我国常驻日内瓦联合国代表团大使钱嘉东照会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正式提出我国政府关于“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我国提出参加总协定的原则有三:(1)恢复原缔约国的地位,而非重新加入;(2)以关税减让为承诺条件,而非承担进口任务;(3)享受发展国家待遇。

1986年9月,我国代表团列席了在乌拉圭举行的总协定缔约国部长会议,表示希望参加这一次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根据这次部长会议宣言的规定,我国成为乌拉圭回合的全面参加方之一。

1987年2月,我国政府向总协定提交了“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

1987年6月,总协定“中国的缔约方地位工作组”成立(瑞士大使钱德拉任主席),其职责是:(1)审议中国的外贸制度;(2)起草关于中国恢复缔约国地位的议定书;(3)提供进行关税减让谈判的场所。

1987年7月,总协定秘书处向我提交了集中各缔约国对我国外贸制度提出的质疑三百多个。我国在认真准备以后向总协定正式提交有关我国外贸制度的答疑稿。

1988年至1989年,我国政府派代表团参加工作组会议,由经贸部组团,先后有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务院特区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商检局、国家统计局、国家体改委等部委官员参加。这些会议主要是审议中国外贸制度备忘录。我国代表团先后回答了缔约国提出的多种问题上千个,提供了有关我国外贸制度的改革进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等情况,并对起草中国恢复缔约方地位议定书重申我国立场,表示希望早日恢复缔约国地位。

其间,1989年6月我国发生动乱,原定7月11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八次会议被无限期推迟。这一推迟,表面上谈是工作程序问题,实际上是对我经济制裁,但时间不长,1989年12月就恢复谈判。

1992年2月,工作组第十次会议基本完成了对我国外贸制度的审议,结束了第一阶段,转入第二阶段。1992年9月,总协定鉴于我国经济改革迅速发展,决定加快恢复我国缔约国地位的工作进程。10月,召开了第十一次工作组会议,12月召开了第十二次工作组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工作组主席以非正式文件的形式把各缔约方要求写入议定书的内容进行了综合,为草拟议定书限定了范围,打下了基础。

今年3月初,美国政府关贸总协定事务磋商代表团来我国,就我国恢复总协定缔约国地位议定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具体的讨论,双方在许多问题上达成广泛谅解,但目前在一些难点问题上仍存在分歧,但都愿意努力争取缩小差距。

今年3月17日,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十三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会议集中讨论了与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议定书有关的六个具体问题:农业政策、外汇分配、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企业外贸经营权和商品检验标准。会议对议定书中的重要条件进行了非正式磋商,在某些条款上取得了进展。

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十四次会议将于5月下旬举行。

据我国参加总协定的有关人士估计,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时间,早则今年6月份,迟则今年12月份。

在审议我国外贸制度的过程中,缔约国对我国恢复总协定缔约国地位提出五大要求:(1)外贸法规的统一性;(2)外贸政策的透明度;(3)非关税措施的合理性;(4)承诺价格改革时间表;(5)在完成价格改革之前,接受选择性保障条款。为了适应总协定的要求,我国的外贸制度需要进行改革。

(二)“复关”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关贸总协定已成为当今世界涉及范围最大、影响最大的国际多边贸易协定,即使非缔约国的贸易行为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总协定有关规划的制约和影响,任何国家要深入参加国际分工,发挥本国资源的比较优势,都必须全面参与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我国与总协定缔约国之间的贸易额就占我国贸易总额的85%以上,如果不恢复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在总协定之外参加世界贸易,则受到很大限约,极为不利。当然,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我国“复关”,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既有利也有不利。“复关”的有利方面主要是:

1.“复关”以后,可以在总协定缔约国和地区享有多边的、对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对发达国家享有更优惠的普惠制待遇,改善贸易环境,促进我国经济贸易发展。当前,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和区域经济集团化日益加强,主要工业发达国家对我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有条件或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歧视性数量限制和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我国“复关”以后,就能享受总协定其他成员国之间稳定性较强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公平地进入国际市场;同时,还可以取得发展中国家享有的普惠制待遇,可以享有幼稚工业保护、出口补贴、关税减让和保护等权利,逐步消除对我国的一些不符合总协定规则的歧视,从而改善贸易环境,促进我国经济贸易发展。

2.“复关”以后,可以参与总协定各种组织的筹建和议题的谈判,取得在世界经济贸易中的发言权和主动权。现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范围已从传统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新领域,将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更加全面的多边贸易组织。我国“复关”以后,就可以参与各种议题的谈判,参与制定各种贸易规则,参与组织筹建,从而增加我国在世界经济贸易中的发言权和主动权,维护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事务中的地位和权益。

3.“复关”以后,有利解决贸易争端,改变被动受压地位。随着我国外向经济的发展,我国对世界经济介入程度加深,对世界经济的依存程度加强,而出口市场的拓展和对外贸易的增长会带来层出不穷的贸易争端。由于我国处于“关”外,西方国家把我国出品作为反倾销的重点之一。最近几年西方国家滥用反倾法对我国出口商品接连提出反倾销投诉,部分商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影响我国贸易正常进行。“复关”以后,可以借助总协定的贸易争端组织机制,公平解决争端,保障我国合法权益。

4.我国“复关”以后,可以得到总协定汇集的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信息资料,有助于正确制定经贸发展战略,经贸政策,调整经济结构。

还应指出:我国实现“复关”对祖国统一大业也有积极影响。香港,根据中美两国政府联合声明和有关声明,1986年4月23日作为“香港单独关税区”取得总协定缔约方地位;澳门,则根据中葡两国政府联合声明和有关声明,也于1991年1月11日作为“澳门单独关税区”取得总协定缔约地位。1997年和1999年,港、澳回归祖国以后仍将留在总协定内,如果中国作为对其外交负责的主权国家仍未恢复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处于总协定之外,则对内地和港澳参与国际贸易会产生许多不便,甚至矛盾。为此我们也必须争取早日“复关”。

关于台湾,则问题较为复杂。前面已讲过,国民党政府原来代表中国参加总协定作为缔约国,1950年非法申请退,1965年又申请成为“观察员”,1971年中国政府恢复联合国席位后,台湾的“观察员”地位被取消。但,1990年1月1日,台湾当局又以所谓“台、澎、金、马单独关税领土”的名义向总协定提出“加入申请”。此举用心至深,企图先进入总协定,继而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最后重返国际社会,造成事实上的“一中一台”。但是,所谓“关税领土”与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港、澳作为“关税领土”取得单独关税区是经过对其负责能够代表单独关税领土的主权国家,通过发表声明以及必需的立法程序成为总协定的缔约方的。台湾不是一个主权国家,不能独立成为总协定的适用主体。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如果作“单独关税领土”,则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为申请加入总协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其缔约国地位的前提下,经中国政府确认,可以使台湾单独关税领土的法律地位具有合法性。在台湾的法律地位问题上,总协定按照在根本政治问题上根据联合国决定行事的原则,理所当然对台湾当局的申请拒绝接受。

美国和日本都采取同一步调支持大陆和台湾同时加入总协定,经磋商,明确处理的原则是:(1)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2)加入总协定的顺序是“中先台后”;(3)台湾加入总协定必须与中国政府协商。至于台湾以什么名称参加总协定,我国同意工作组主席钱德拉所提:“中国台北(包括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目前,大陆、台、港、澳四地总贸易额达四千多亿美元,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6%左右,祖国统一,四地合为一体,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这个大市场的自然资源、资本、技术、劳动力等各种要素结合起来,加上金融、贸易、交通运输等多方面雄厚的基础,将形成亚洲可观的生产、金融、贸易中心,在世界经济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世界经济作出积极贡献,中华民族受益,世界受益。

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并可能带来某些不利,主要是:

1.首先付出相当大的“入关”代价。一是大幅度地降低关税。我国加权平均关税税率为22.5%,大大高于发达国家的4.7%和发展中国家13.5%的水平,我国已两次降低了3000多种进口关税,并承诺于今后3至5年内平均下调50%,达到发展中国家相当的水平。由于我国关税保护主要集中于汽车、电子产品、化工产品、纺织品等方面,调减关税也主要从这些方面着手,因此对这些行业影响明显。二是缩小许可证范围。近期内我国53种进口许可证中已取消16种,我国承诺在三年内再取消所余许可证的2/3。三是大量削减直至取消行政性进口审批。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审批制度,包括占机电产品进口50%左右的219种机电产品的进口审批要大大简化或取消。四是取消进口替代目录。进口替代政策对处于经济发展初期的国家是必要的、有利的,但总协定限制进口替代政策措施。我国建国以后,是长期在资本主义国家封锁中走过来的,一直执行着进口替代政策。重返总协定,要开放市场,放弃进口替代政策,这对我国的机电工业影响较大。五是总协定的许多缔约国,特别是那些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国对我国存偏见,认定我国经贸制度不符合关协的规定,要求我国接受某些特别保障条款。事实上,我国现行经贸体制确实与关贸总协定还有一定的差异,看来,部分接受是可能的。

2.面临严挑战和冲击。“复关”国门要开得更大,更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我国的科学技术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工业产品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生产规模诸多方面并未达到普遍性相抗衡的程度。“复关”后,国家对本国产业的保护受到制约,保护力量削弱,企业受到很大冲击,有一定数量的企业由于产品落后,生产基础薄弱、经营不善,经受不住冲击而倒闭,是不可避免的。

不少人担心,保护减弱,“复关”带来的冲击,我国的市场被占领,几十年辛辛苦苦创建起来的民族工业将毁于一旦。过份的担心是不必要的。总协定有保障条款用以保障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产业,作为一个整体,免受严重损害。事实上,目前参加总协定的发展中国家占3/4,至今未有因参加总协定而经济被冲垮了的。应该看到,我国的企业之所以竞争力不强,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就是旧体制对企业的过度保护。减少保护,把企业推向市场,经受锻炼,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根本途径。当然,我们不是说不要保护,而是要把企业推向市场参加竞争的情况下,该保护的加以必要的、适度的保护。

以上仅对我国“复关”问题作一粗浅的介绍。上海各类集体工业怎样对待“复关”,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集体经济工作者认真、过细地去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