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修改《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章程》的几点说明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 何 光
1987年6月中国合作经济学会成立时通过的章程,对于学会工作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五年来,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原来章程的某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修改。现在,我受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的委托,对章程需要修改的地方作几点说明,请大会审议。
一、原来的章程共17条,分为“总则”“会员”“组织”三个部分。修改后的章程共18条,为了醒目起见,分为6章,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务”,第三章“会员”,第四章“组织”,第五章“经费”,第六章“附则”。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二、原来的章程将学会的性质和任务放在总则部分,现在分列为“总则”和“任务”两章。
三、关于总则:
为了便于国际活动,章程增加了学会的英文译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的规定,“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合作经济”就包含了“集体经济”,因此,在修改后的条文中删去了“集体经济”的字样。
原来章程的第二条,包括学会的宗旨和学术活动的原则两方面的内容,现在把它分列为两条。在“宗旨”这一条中,加上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字样。在学术活动原则这一条中,加上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努力”的字样;在思想路线方面,在“实事求是”以前,加上了“解放思想”的字样。
根据民政部的规定,不再使用“挂靠单位”这个词,改为“主管部门”这个词。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现在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对章程的有关条文作了相应的改动。
四、关于任务:
原来章程的第三条规定学会的任务有一项是:“开展对合作经济的理论、政策、经营管理科学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学和合作企业管理学的建立和发展,并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政策建议”,修改后的章程把这项删去了,理由是:(一)凡是有关合作经济的问题学会都需要进行研究,至于一定时期的重点问题,可以不必在章程中作出规定;(二)在学会的宗旨一条中,已经规定研究成果可以“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发挥咨询作用”,因此不必再写“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政策建议”的话了。
五、关于会员:
为使学会具有广泛性、群众性,修改后的章程对吸收会员条件的规定较为宽松。如原章程规定:“个人一般可分别加入作为本会团体会员的各个专业性或区域性的合作经济研究团体为会员”。现在取消了这条规定,个人可以申请参加本学会的团体会员的各个专业性或区域性的合作经济研究团体为会员,也可以同时申请加入本学会为个人会员。又如原章程规定:“各个系统的合作经济研究组织一般可分别参加作为本会团体会员的各该专业合作经济研究团体”。现在也取消了这条规定。合作经济社团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研究组织,可以申请参加作为本会团体会员的各该专业合作经济研究团体,也可以同时申请加入本学会为团体会员。比如北京市的供销合作经济研究会,可以申请参加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也可以同时申请加入中国合作经济学会。
关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原来章程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别作了规定,现在考虑到不管是团体会员还是个人会员,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因此,修改后的章程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合并写在一起。
原来章程第九条规定:“对于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拒不承担义务的会员,经理事会讨论决定,本会将停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因为考虑到有的会员不承担学会义务有种种具体原因,对这条规定执行起来有困难,因此,在新章程中没有作这样的规定。
六、关于组织:
原章程规定,学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讨论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而对会员代表大会的地位和职责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修改后的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并且分别规定了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职责。
理事会的任期,原来规定为三年,根据第一届理事会的实践,三年时间较短,现在改为四年。章程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开会时间也分别作了规定。
新章程规定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同时还规定可以聘请一些德高望重,对合作经济问题素有研究的老同志为名誉会长。
七、关于经费:
原章程规定学会经费的来源,一是团体会员的会费;二是咨询服务和培训活动的收入。近几年来学会的经费,主要是依靠几个发起单位的资助,另外,中国社会科学院每年拨给科研经费5000元。现在考虑,学会的经费来源应该是多渠道的,如果团体会员发展得多,经费中的相当部分可以依靠团体会员的会费。最近,中央提倡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学会如能创办经济实体,其收入将可作为经费的一个来源。从长远来讲,应该多方筹措,建立学会的学术研究基金,日常开支可以依靠基金的利息。据此,章程对经费来源的有关条文,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八、关于附则:
章程的解释权,原来规定属于理事会,现在改为属于常务理事会。学会终止活动,原来章程没有规定。根据民政部对社团重新登记的要求,在修改的章程中,规定学会终止活动,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报民政部注册登记以后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