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联社资产界定的设想
一 鸣
联社资产是本联社范围内集体企业职工所共有,市、专两级联社都有责任维护这部分资产的完整性,防止被任何单位或个人用各种形式侵占。
联社资产是联社为所属企业提供有效服务的物质基础,是振兴集体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要从我国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高度,去认识和做好联社资产界定工作。对联社资产的界定设想如下:
一、凡是联社资产帐户上的银行存款,用联社资金购买的国库券、各种有价证券,均属联社所有。
二、无论用什么名义,凡是用联社资金购置的各种动产和不动产均属联社所有,并登记入帐。其中凡由其他单位申请登记的,要转户登记在联社名下;凡由其他单位使用的,要办理借用手续,并登记造册。
三、凡属联社出资租赁的房屋(包括厂房、住房、办公用房等)、土地,均应以联社名义承租,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以任何名义转移承租权。凡已被转移承租权的,要造册清理,逐项处理。
四、凡是联社用实物、货币等形式投资兴办的直属企业、事业和这些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分支企(事)业,其全部财产(包括增值部分、依法享受国家优惠待遇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单位、个人对企业的无偿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资产)均属于联社资产。
五、凡是以联社资金筹建的但以全民所有制登记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应改变其所有制性质,重新登记取得集体所有制的法人资格。个别的也可以采用有偿借用资产的形式,并签订借用合同。采取后一种形式的联社投入资金及借用合同签订前的资产增值,均属联社所有。
六、联社委托某单位投入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等的资产,联社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协议书要写明产权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过去没有签订协议书的应补办手续。受委托投资单位对外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章程的副本应由联社资产管理部存查。
七、在行业归口、组建企业集团、兼并等行为中,随集体企业带走的联社资产及其增值部分属于联社所有。这部分资产及其增值部分,可以作为联社投资,按资金比例分享经营决策和收益分配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也可以作为借贷关系处理,签订借贷协议书,有偿使用,按期归还。
八、联社委托银行发放的各项委托贷款,均应以联社名义签订委贷协议。凡由其他单位名义委托银行发放贷款的,原则上均应改为联社名义直接与银行建立委贷关系;一时难以纠正的,联社应与名义委托单位签订协议书,并将委托银行发放贷款的协议书副本交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备查。
九、联社在所属集体企业中的资产,已经公证,明确产权,不再进行登记。这部分资产,市、专两级联社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十、为管好、用好联社资金,市、专两级联社都应建立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开设银行帐户,不再沿用“××公司——集体户”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