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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一个重要政策问题
发行时间:1993-06-20
网站编辑:吴凯泰
来源:研究所

对待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一个重要政策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吴凯泰

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发《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其中涉及到对待合作经济的政策问题。《暂行规定》完全忽视了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所作规定可能混淆劳动者入股的合作经济同个人合伙经济的界限,不利于合作经济的发展。

《暂行规定》继续沿用过去的办法,只规定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包括个人合伙)的划分标准,只字未提合作经济,同时又规定集体经济只“包括城乡所有使用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这样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仍然会把合作经济组织推入个体和私营经济的行列。

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认识和对待劳动者入股的合作经济。合作制是劳动者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维护自身利益自愿联合起来互助合作、共同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它不是人为的产物,而是商品经济的规律性现象。劳动者互助合作当然也需要有资金,所需资金由劳动者平等入股来解决,入股是合作制普遍特征。这种合作制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是受社会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制约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制是劳动者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适当形式,尽管入股股金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但它由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和使用,以谋求共同富裕。从企业组织形式来说,这种企业不是个体企业而是集体企业,从所有制形式来说,虽然不是纯粹的集体公有,但具有集体所有制因素。因此绝不能把它同独立的小私有个体经济混为一谈。应当承认它的社会主义性质(五十年代承认它是“半社会主义”性质)。这几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总觉得很难把握合作企业同个人合伙企业的区别。其实,区别并不难把握。区别就看它是否执行合作制原则。从罗虚戴尔到国际合作联盟,对合作制原则都有规定。在我国强调的是自愿联合、共同劳动、按劳分配为主、提留公积金、民主管理等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有过若干文件规定合作社组办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是能够掌握它与个人合伙的区别的。

我们应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发展。五十年代前期我们在马列主义指导下从中国实际出发大量发展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改造起了巨大作用,但是五十年代后期起,我们模仿苏联斯大林同志倡导的集体化政策,匆匆忙忙取消劳动者入股的合作制,追求清一色的全民和集体两种公有制并存的格局。历史证明,这是犯了“左”的错误。苏联式集体化政策是不成功的,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步纠正这种错误,中共中央几个“一号文件”提倡“股份式合作”,国务院关于集体经济的几个文件鼓励“合作经营”“合作制度”。这些年来无论在城市和农村,新建了许多合作经济组织;与此同时,原有集体经济的许多企业纷纷进行恢复或局部恢复合作制的试验。有的是简单地恢复劳动者入股,有的则以恢复劳动者入股为基础同时引入股份制的某些做法(称为“股股合作制”)。供销合作社率先普遍推广了社会入股分红,二轻系统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点已由点向面推广,商业部系统也正在积极试点。到目前为止,集体经济领域多数实际工作者已取得共识,认为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是原有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主要方向。去年十四大胜利召开以后,更加坚定了按这一方向深化改革的信心,因为苏联式集体经济模式具有产品经济的特征,而合作制则是天生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从发展趋势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将会有一个大的发展,成为我国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的经济类型,这是中国社会主义的主要特色之一。我们应当支持而不是阻挡这一发展趋势。

《暂行规定》上述规定实际上也是执行不下去的。如果真是要认真执行下去,将带来不良后果:第一,近年许多新建的合作经济组织将被法定为“个人合伙”企业,领取个体经济营业执照。这是堵塞创办新的合作经济组织的通道,同时又是逼迫已有合作经济组织取消入股分红,重犯苏联式集体化政策错误。第二,这一规定不利于原有集体企业推行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改革。

我们建议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统计局对《暂行规定》立即作适当的修改。考虑到目前条件,把企业和单位划分为九种经济类型的大框架可以保持不变,但是,在“集体经济”这一大类中,要专门加进“合作经济”一条项目,这是指劳动者自愿组合、互助合作、带资入股、民主管理、共同劳动、按劳分配、提留公积金公益金、股金适当分红、有合格章程、经依法批准的合作经济组织。目前我们还需要法定它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

从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将转变为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集体企业则多数转变为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不但是社会范围内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长期并存,而且,不同所有制的交错结合进入许多企业内部。以国有或集体公有的资金来独资经营的企业数目逐渐减少,而在股份制、合作制以及合资联营企业内部,国有或集体公有的资产所占比重则很庞大。《暂行规定》确定的经济类型划分,将反映不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实力和比重。到那时,要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实力发展状况,必须另行统计各种类型企业中公有资产的总量和比重,而不能靠统计各类企业的产值和职工人数与比重来表示。在这问题上统计方法是要改变的。

对待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一个重要政策问题
发行时间:1993-06-20
网站编辑:吴凯泰
  
来源:研究所

对待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一个重要政策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吴凯泰

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发《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其中涉及到对待合作经济的政策问题。《暂行规定》完全忽视了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所作规定可能混淆劳动者入股的合作经济同个人合伙经济的界限,不利于合作经济的发展。

《暂行规定》继续沿用过去的办法,只规定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包括个人合伙)的划分标准,只字未提合作经济,同时又规定集体经济只“包括城乡所有使用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这样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仍然会把合作经济组织推入个体和私营经济的行列。

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认识和对待劳动者入股的合作经济。合作制是劳动者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维护自身利益自愿联合起来互助合作、共同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它不是人为的产物,而是商品经济的规律性现象。劳动者互助合作当然也需要有资金,所需资金由劳动者平等入股来解决,入股是合作制普遍特征。这种合作制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是受社会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制约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制是劳动者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适当形式,尽管入股股金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但它由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和使用,以谋求共同富裕。从企业组织形式来说,这种企业不是个体企业而是集体企业,从所有制形式来说,虽然不是纯粹的集体公有,但具有集体所有制因素。因此绝不能把它同独立的小私有个体经济混为一谈。应当承认它的社会主义性质(五十年代承认它是“半社会主义”性质)。这几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总觉得很难把握合作企业同个人合伙企业的区别。其实,区别并不难把握。区别就看它是否执行合作制原则。从罗虚戴尔到国际合作联盟,对合作制原则都有规定。在我国强调的是自愿联合、共同劳动、按劳分配为主、提留公积金、民主管理等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有过若干文件规定合作社组办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是能够掌握它与个人合伙的区别的。

我们应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发展。五十年代前期我们在马列主义指导下从中国实际出发大量发展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改造起了巨大作用,但是五十年代后期起,我们模仿苏联斯大林同志倡导的集体化政策,匆匆忙忙取消劳动者入股的合作制,追求清一色的全民和集体两种公有制并存的格局。历史证明,这是犯了“左”的错误。苏联式集体化政策是不成功的,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步纠正这种错误,中共中央几个“一号文件”提倡“股份式合作”,国务院关于集体经济的几个文件鼓励“合作经营”“合作制度”。这些年来无论在城市和农村,新建了许多合作经济组织;与此同时,原有集体经济的许多企业纷纷进行恢复或局部恢复合作制的试验。有的是简单地恢复劳动者入股,有的则以恢复劳动者入股为基础同时引入股份制的某些做法(称为“股股合作制”)。供销合作社率先普遍推广了社会入股分红,二轻系统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点已由点向面推广,商业部系统也正在积极试点。到目前为止,集体经济领域多数实际工作者已取得共识,认为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是原有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主要方向。去年十四大胜利召开以后,更加坚定了按这一方向深化改革的信心,因为苏联式集体经济模式具有产品经济的特征,而合作制则是天生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从发展趋势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将会有一个大的发展,成为我国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的经济类型,这是中国社会主义的主要特色之一。我们应当支持而不是阻挡这一发展趋势。

《暂行规定》上述规定实际上也是执行不下去的。如果真是要认真执行下去,将带来不良后果:第一,近年许多新建的合作经济组织将被法定为“个人合伙”企业,领取个体经济营业执照。这是堵塞创办新的合作经济组织的通道,同时又是逼迫已有合作经济组织取消入股分红,重犯苏联式集体化政策错误。第二,这一规定不利于原有集体企业推行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改革。

我们建议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统计局对《暂行规定》立即作适当的修改。考虑到目前条件,把企业和单位划分为九种经济类型的大框架可以保持不变,但是,在“集体经济”这一大类中,要专门加进“合作经济”一条项目,这是指劳动者自愿组合、互助合作、带资入股、民主管理、共同劳动、按劳分配、提留公积金公益金、股金适当分红、有合格章程、经依法批准的合作经济组织。目前我们还需要法定它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

从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将转变为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集体企业则多数转变为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不但是社会范围内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长期并存,而且,不同所有制的交错结合进入许多企业内部。以国有或集体公有的资金来独资经营的企业数目逐渐减少,而在股份制、合作制以及合资联营企业内部,国有或集体公有的资产所占比重则很庞大。《暂行规定》确定的经济类型划分,将反映不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实力和比重。到那时,要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实力发展状况,必须另行统计各种类型企业中公有资产的总量和比重,而不能靠统计各类企业的产值和职工人数与比重来表示。在这问题上统计方法是要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