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烈祝贺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在京隆重召开
充分发挥城乡合作经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会长刘杰在第二届
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摘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原来在合作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城乡集体经济,先后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改革,恢复合作经济的本色;与此同时,在城乡各个领域,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原则,创立了许多新的合作经济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在,作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在我国城乡已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城镇集体经济已发展成为城市中仅次于国有经济的第二大经济力量。据现有资料,1991年末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有240万个,职工328万人,约占城镇各经济类型企业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城镇集体工业企业15.98万个,职工1898万人。1992年产值4411亿元,比上年增长18.5%,高于全民所有制工业6.1个百分点。在轻工业部系统,集体企业共5.4万个,占轻工业系统企业总数的80%,职工657.2万人,占轻工业系统职工总数的54%,总产值1604.8亿元,占轻工业系统总产值的46.3%,出口创汇64.3亿美元,占轻工业系统的70%。
改革十年来,当国有工业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由1978年的77.6%下降到1990年的54.6%的同时,城乡集体工业的比重则由22.4%上升到35.6%,在国有工业下降的23个百分点中,有13.2个百分点由集体工业所替补,其他经济成份占9.8个百分点。1992年全国工业增加值5087亿元,比上年增长21.7%,其中国有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2.4%,集体所有制工业增长31.7%,集体所有制工业增长速度快于国有工业。
一、城乡合作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这是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为改革和建设指出了明确的方向,将进一步加快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进程,同时,也将为我国城乡合作经济的发展创造适宜的体制环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城乡合作经济在广度和深度上必将有新的变化。小平同志视察南方讲话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新的形势下,为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机遇,出现了新的发展势头。
合作经济是劳动群众组织起来的一种经济形式。从历史上看,合作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着广泛的领域和基础。在不同时代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合作经济具有各自的特点,但其宗旨和原则却有着一致性。合作经济组织所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结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合作经济之所以有强大的生命力,经久不衰,关键是它具有优越的机制,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所以成为劳动者乐意接受的一种有效而实惠的经济形式。
市场经济要求参加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都具有独立自主的决策权,产权明确,自负盈亏,不是政权的附属物;要求对所有的参加者开放,让他们平等地进入市场,产品按等价原则自由交换,打破垄断、封锁和一切特权;要求产品和生产要素通过市场确定价格,自由流通,促进供销平衡,各业协调,资源从优配置,提高经济效益;要求参加者在市场中开展竞争,以此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实现优胜劣汰;要求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接轨,不是闭关自守,孤立于国际市场之外。合作经济组织具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机制,因而它可以起到活跃市场的先导作用。
合作经济的发展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又是实现劳动者共同富裕的需要。我国的生产力是多层次的,总体水平不高,小规模的生产为数众多,而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引导劳动者走向共同富裕,由此决定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成长的历史进程中,合作经济的特殊历史使命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即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相当完备的条件下,合作经济也将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
市场经济越发展,独立劳动者越有必要通过合作形成群体优势,增强其竞争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国城乡有数亿分散的劳动者,大多是生产规模小,产品质量不高,社会联系不广,信息不灵,应变力不强,自我保护能力差。市场经济越发展,竞争越激烈,越需要实行合作或联合,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是有组织有秩序的市场,需要参加者有组织的进入。集贸市场规模较小,也较简单,分散的劳动者还能适应;而进入专业市场、批发市场、期货市场,则需要具有较强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由此可见,以上两方面都要求分散的劳动者组织起来。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而且必将成为市场经济较为广泛的基础。
市场经济的发展,将有力地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而在第三产业中,合作经济具有广阔的活动领域。第一,市场经济的发展流通领域的扩大,合作经济是一支重要力量;第二,各种市场本身的建设需要建立一系列服务事业,需要合作经济发挥作用;第三,市场经济必需改变国有企业办社会的状况,从现有企业分离办各种独立经营的社会化服务事业,一些国有小企业将逐步转为合作企业,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也需要通过组织合作经济重新就业;第四,市场经济将促进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可见,通过合作经济发展第三产业,有很大的潜力。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城乡合作经济的作用,放手发展那些有能力兴办和经营的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集体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地位逐步上升。这是合乎发展规律的现象。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单有国有经济的发展,而没有城乡合作经济的发展,就不可能有完善的巩固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可能确保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我们应当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全局来认识城乡合作经济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合作经济的广泛发展,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它在社会主义阶段将长期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应当坚决纠正那种把合作经济看成是短暂的过渡形式或短期的权宜之计的错误观点。
二、推行股份合作制是深化改革和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许多省市在农村乡镇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中推行股份合作制。它是实行合作制又引入股份制某些方法形成的一种新的经济形式。这是我国城乡劳动人民在体制改革中一项重要创举,是城乡集体经济深化改革的一条重要途径。
我国在建国初期,曾经倡导劳动者自愿结合、自筹资金、共同劳动、入股分红的合作制。但从五十年代后期起,模仿苏联做法,取消了劳动者入股分红的制度,建立起斯大林倡导的集体所有制模式,实践证明这种模式弊病很多。在集体经济的改革中恢复合作制原则势在必行。经过多年的发展,不少集体企业的资产来源已经多元化,同时,在改革开放中,许多集体企业的发展,需要吸收企业外社会法人单位或个人投资。资产来源和投资多元化,是发展的一种趋势。在推行劳动者入股分红的同时,可以引入股份制的某些方法,在企业内部设置集体股、职工个人股、社会法人股等,形成一种劳动者互助合作为基础,引入股份制某些成分的经济形式,人们称之为“股份合作制”。这种形式实施效果显著,发展势头强劲,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承认。它将有助于把合作经济的发展推上一个新台阶。
股份合作制的本质是合作制。它不同于通常的股份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体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所有者主要是本企业的劳动者及其集体;二是权利不同,在企业里劳动者不是一股一票,而是一人一票;三是股份合作制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股份不能买卖,而在股份制中股票持有者不能退股,但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出卖;四是分配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以按劳分配为主。可以说,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的一种新形式。在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践中,应当把它同规范化的股份制区别开来。
近几年股份合作制的实践表明,同原有集体经济的体制相比,有很大的优越性:
一是它明确了产权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原有集体经济中财产归属不清的问题,增强集体企业的凝聚力。
二是它能有效地协调劳动者、所有者、管理者的经济利益,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企业民主管理水平。
三是它有利于政企分开,充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是它具有利益与风险对称机制,能使企业注重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和提高职工素质。
五是它有良性的积累机制,促使消费资金向生产资金转化,克服短期行为。
六是它有利于聚集分散于民间的资金,实现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以迅速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和扩大生产规模。
七是它有利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不仅有利于集体经济单位之间的联合,而且能够成为国有经济、个体、合伙、私人经济、外资企业同集体经济接轨的中介和桥梁。
八是它可以引导个体劳动者以至小型私营企业走上互助合作的道路。
总之,股份合作制是在群众性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一种好形式,它适合相当多的集体企业改革的需要,适合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需要,适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们应当重视研究这一新生事物,给以热情的积极的支持。
三、合作经济在体制和政策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城乡合作经济还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和旧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陈规的束缚,在体制和政策上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在体制上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
(1)产权制度问题。从五十年代后期开始,许多地方取消了劳动者入股分红的产权制度,或名存实亡。实践证明,这种作法带来很多弊病:一是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二是促成了政企不分;三是削弱了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应当纠正这个失误,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重建劳动者入股分红的产权制度。
恢复劳动者入股分红,是实行集体公有和股金个人所有相结合的产权制度,并不改变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不是私有化。
(2)政企不分问题。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期间,政社不分,政企不分。改革以来虽有所改变,但没有从根本上按合作制的原则解决问题。
政企不分是导致合作经济组织产权模糊、遭受侵犯、灵活的经营机制被束缚的体制上的根源。必须加速政企分离、政社分离的步伐,放手让合作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就位。
第一,要消除集体企业、合作社同政府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要从政府系列中分离出来,发挥劳动群众经济组织的作用。
第二,合作经济的联合组织举办的经济实体,应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出资成员单位共同决策,承担责任和分享收益。联社积累的资金可以作为成员企业的共同基金,对这些经济实体投资,联合组织要做好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不要用行政手段干预经营业务。
第三,政府应设立精干的合作事业综合管理机构,在立法、执法和规划方面,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而不干预经营业务。
在政策上有下列几个问题:
(1)切实保障合作经济的法律地位和产权制度。我国八十年代制订的《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没有劳动者入股的合作经济这种类型,要么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要么划为“个人合伙”企业。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要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共同出资、财产公有,提留公共积累,股金从公共积累中逐年偿还,偿还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最近国家工商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发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仍然未提合作经济,规定集体企业只“包括城乡合作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我们建议,对上述法规和规定作适当修改。
为此,有必要同时修改有关的征税规定。按现有规定,集体企业职工的股金分红同股份制企业股息红利一样,企业不得税前列支,个人所得一律计征20%的收入调节税。我们认为,对合作制的分红和股份制的股利,在性质上应加区别。
(2)切实维护合作经济单位的财产权利。第一,坚决制止无偿平调。近年来,以各种借口对合作经济单位财产的无偿平调时有发生,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坚决制止。
第二,正确界定集体企业的产权。集体企业要有偿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扶持资金和物资,既不能化国有资产为集体资产,也必须保护集体企业的产权,不能把集体的劳动积累划为国有资产。前几年,有关部门提出,过去政府对城镇集体企业实行税收优惠而形成的资产,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这种主张是不正确的。应当明确税收优惠形成的资产归集体所有,可以规定这部分资产不能分给个人。
(3)加强对城乡合作经济的指导和支持。首先是加强立法和政策指导。宪法规定:“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现在有许多规定不符合宪法有关条款的原则,否定了合作经济的合法地位。建议尽早制定合作社法,同时对一些不适宜的法规和规定作适当修改。
其次,在税收、金融、社会保障政策等方面需要对城乡合作经济给以应有的支持。改革以来,有关减免税规定,应当继续执行。在实行统一所得税的时侯,对微利集体企业要规定适当的免征点和减征办法。在融资方面,应当给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相同的权利和必要的优惠。在社会保障方面,要加快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步伐,逐步创造条件,纳入社会统一的保障体系。对合作经济组织历年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应先行挂帐停息,由财政补贴,要注意避免侵犯劳动群众经济利益的行为。
正确的指导和有力的支持,是城乡合作经济深化改革、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我们需要从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度出发,把城乡合作经济摆在应有的战略地位。建议国务院尽快建立精干的机构,加强统筹指导和管理。这是各地区、有关部门的一个共同的恳切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