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杂志期刊   >>  上海集体经济 >> 正文
关于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上)
发行时间:1993-04-20
网站编辑:朱驎
来源:研究所

关贸总协定

关于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上)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朱  驎

一、关贸总协定概况

(一)关贸总协定的产生

“关贸总协定”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简称(英文缩写为GATT),它产生的历史背景是这样的:

本世纪初,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生产过剩,为了限制别国商品进口,都奉行高关税的贸易保护主义,严重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并成为三十年代世界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二十世纪发生了两次世界大战,都是因为争夺销售市场、原料产地、投资场所和势力范围。    美国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工业生产已居世界首位,特别感到高关税政策不利于国内经济发展和向外经济扩张,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还未结束时就在盟国中倡议在战后建立国际贸易组织,以便在多边的基础上相互削减关税,促使世界贸易自由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刚结束,美国就向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提议,召开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并建立国际贸易组织。

1946年2月,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接受了美国的建议,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同年10月,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筹委会,讨论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成立起草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修改。1947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筹委会上,通过了宪章草案。同年10月,在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一般称“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大宪章”),随后送各国政府批准。但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立法机构认为“宪章”与国内立法存在差异,干预了国内立法,未予批准,从而使这个组织流产,但原来参加会议的国家认为,宪章虽然没有被批准,仍然可以对相互减让关税进行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关税减让协议。原宪章起草委员会把各国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取得的协议和原来哈瓦那宪章中有关贸易政策的内容合在一起形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签署“临时适用协定”,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实施。

当时在关贸总协定上签字的有23个国家,按英文字母排列次序是: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缅甸、加拿大、锡兰、智利、中国、古巴、捷克、法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叙利亚、南非、英国、美国。

截至1991年10月,参加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已有103个,另有28个原为缔约宗主国的殖民地现已获得独立的国家,属于“实际适用关贸总协定”,它们未来正式加入总协定有待于其商业政策的变化作最后决定。还有8个国家(包括中国)在申请加入和恢复的谈判中。

关贸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国全体大会(一般一年一次),由缔约国的常任代表组成理事会,常务机构设在瑞士日内瓦。目前总干事是阿瑟·邓克尔。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是国际正式组织,关贸总协定虽然不是联合国的正式机构,但它能调节缔约国占世界总贸易额90%以上的贸易额,被称为“经济联合国”。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一起统称为世界经济三大支柱。

(二)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内容、基本原则和规则

1.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从而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扩大商品的生产和交换。

2.关贸总协定的内容由序言和四大部分组成,总共38条条款。

序言主要是阐明关贸总协定的宗旨。

第一部分,共2条,主要规定缔约国之间在关税和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

第二部分,共21条,规定了有关缔约国的政策,包括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出口补贴、非歧视待遇的原则和可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第三部分,共12条,主要规定关贸总协定的适用范围、活动方式、加入或退出的有关手续程序性的问题。

第四部分,共3条。这一部分是1965年以后添加的,规定了缔约国中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和发展方面的特殊需要和有关问题,包括承认缔约国中不发达国家为促进本国的贸易和发展,可以采取的特殊措施;要求发达国家“在最大限度内,优先考虑减少对不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的关税,消除贸易障碍”。

3.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从关贸总协定的内容可以归纳出这样几条原则:

(1)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为其基本原则。

1947年谈判关贸总协定条款期内,美英两国起了主导作用,因为,当时这两个国家,特别是美国,国际竞争力最强,都主张自由贸易,因此总协定也反映了自由贸易的基本精神。但是自由贸易是一把双刃剑,既约束别人,也约束自己。由于世界经济结构的演变,经济强国的一些行业开始衰落,美国的制造业也在衰弱,例如纺织、服装就竞争不过发展中国家。所以发展中国家就把自由贸易的口号接过来,要求发达国家开放市场,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市场。

(2)互惠原则(或叫对等原则)。

贸易关税减让要有取有给,互惠互利。对发达国家来说是总体减让对等。但总协定中的发展中国家条款规定,发达国家在作出贸易减让时,不应期待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的回报。

(3)非歧视原则。

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石,包括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方给予另一个缔约方的贸易优惠和特权,也必须自动地给予所有缔约方。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国内税,在有关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所适用的法令法规方面,对进口品和国产品应该一视同仁。

(4)关税为唯一的保护手段。

关贸总协定允许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但只能利用关税作为保护手段,不可采用非关税壁垒的办法。

(5)贸易壁垒递减原则。

主要指关税减让。缔约方之间相互约束部分或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三年内不许提升。三年后如要提升,还要同当初进行对等减让谈判的国家协商,并用其它产品的相当水平的减税来补偿提升关税所造成的损失。

(6)公平贸易原则。

主要指反对不公平的倾销行为和出口补贴。所谓倾销是指企业以低于国内价或低于成本向外国出口产品,出口补贴是由政府出资贴补出口商使其商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对此,进口国可征收反倾销税、反贴补税来抵销对其国内产品造成的损害。

(7)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一般来说,实行进出口数量限制都是违背关贸总协定原则的。实行数量限制就是限制外国产品竞争。关贸总协定规定,禁止使用进口数量限制及进口许可证制度等贸易保护措施,只能用关税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如贸易赤字恶化,为平衡国际收支,可进行进口数额限制,但必须遵循非歧视原则。

(8)贸易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和透明。

贸易政策法规的实行,全国应统一。原则上所有政策和法规都应提前公布,使缔约方有一定时间来熟悉它,然后才开始实施。

除上述各项原则外,也有很多例外条款,包括:

(1)国际收支平衡例外。当一个国家遇到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实行进口限制。但是依据国际收支平衡理由实行限制必须经总协定成立工作组定期进行审查,国际收支改善后,应取消限制。

(2)幼稚工业保护例外,为了建立一个新的工业或为了保护刚刚建立、尚不具备竞争能力的工业,可以进行进口限制。由缔约方审议批准予以确认的幼稚工业可采取提高关税,实行许可证,临时征收附加税等办法。

(3)保障条款

某一具体产品由于受到大量增加的进口产品的冲击,从而造成严重损害,如出现严重开工不足、工人失业、利润大幅度下降或亏损等情况,可以实行临时性进口限制,加以保护。但该行业有义务进行结构调整,紧急保障措施一般为1~2年,长的可达4~5年。

(4)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之间互相给予的贸易优惠可以不必同时给予非成员国。欧共体、欧洲自由贸易区和美加自由贸易区就是按照这一原则相互给予优惠。

(5)安全例外。一国可以为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德,禁止火药、武器、毒品、淫秽出版物的进口。

(6)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如允许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制度有更大的弹性,发展中国家不必对发达国家给予对等的贸易减让,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进行出口补贴,允许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进行关税减让不必同时对发达国家减让,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普遍优惠制。

(三)关贸总协定历次多边贸易谈判

关贸总协定成立至今,先后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一轮谈判于1947年4月至10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包括中国在内的23个国家参加了谈判,达成双边关税减让协议123项,涉及商品税目45000项,使应征税进口值54%的商品降低关税35%,涉及100亿美元的贸易额。

第二轮谈判于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有33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减税协议147项,涉及关税减让5000项,使应征税进口值的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

第三轮谈判于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美国托奎举行。有39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减税协议154项,涉及关税减让8700顷,使应征税进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6%。

第四轮谈判于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内瓦举行。参加谈判的国家有28个,使应征税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只涉及25亿美元的贸易额。

第五轮谈判,又称“狄龙回合”,于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有45个国家参加谈判,使应征税进口值的20%的商吊平均降低关税20%,涉及45亿美元的贸易额。

第六轮谈判,又称“肯尼迪回合”,于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有4个国家参加,使工业品的进口关税下降35%,涉及贸易额400亿美元。该轮谈判还第一次包括了非关税壁垒的内容,通过了第一个反倾销协议。

第七轮谈判,又称“东京回合”,于1973年至1979年在日内瓦举行。参加的国家有99个。这次关税减让采取了一揽子办法,按照一定的公式,使关税降低30%左右。在该轮谈判中,非关税壁垒措施谈判占有重要地位,共达成9项协议,即(1)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2)关于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协议;(3)牛肉协议;(4)政府采购协议;(5)关于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6)实施关税和贸易协定第六条的协议;(7)贸易技术壁垒协议;(8)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及议定书;(9)国际奶制品议定书。另外还达成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授权条款”。

第八轮谈判,又称“乌拉圭回合”,于1986年9月15日至20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的关贸总协定缔约国部长级会议决定发动的。参加会议的国家和地区达105个。我国政府派代表团出席会议并获得全面参加这一轮各项议题谈判的资格,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参加国。

关贸总协定经过前七轮多边贸易谈判,已使30年代大萧条时期构筑的高关税壁垒大为削减,关税平均降低28%左右,涉及10万项左右的商品税目,发达国家的工业制成品关税平均降至5%左右。高关税的降低和消除,为国际贸易自由化和战后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以美元为支柱的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特别是受到了两次“石油危机”的猛烈冲击,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世界经济发生了持续衰退,发达国家的传统工业开始全面走下坡路,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非关税壁垒泛滥(据世界银行统计,1988年非关税壁垒已增加到2500多种)严重恶化了国际经济和贸易环境,严重破坏了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许多国家担心,如不采取有力措施,新贸易保护主义最终可能导致国际贸易制度的全面瓦解,造成国际贸易的全面衰退。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动的。

这一轮谈判范围之广,议题之复杂,对世界经济结构的影响,在总协定历史上都是空前的。1986年9月20日总协定缔约国部长级会议发表的“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确定谈判范围为货物贸易谈判和服务贸易谈判两大部分,涉及15个议题: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关贸总协定条款,保障条款,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总协定体制作用和服务贸易。关于货物贸易,“部长宣言”规定的目标是:“决心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决心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决心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关于服务贸易谈判,其目标是制订处理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包括对各个部门制订可能的规则,以便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以此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一种手段。

这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至今已六年多,由于谈判所涉及的议题如农产品、纺织品、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服务贸易等,关系到各国切身利害,谈判进程一直步履艰难,其中,既有发展中国家与工业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又有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谈判中还反映了多边贸易谈判与政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突出的表现在美国与欧共体在农产品贸易补贴问题的争端上,它触及欧共体农业政策,涉及千百万农业人口的利益,是一个十分敏感的政治问题。美欧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的对立未能解决,使乌拉圭回合不能如期结束。

乌拉圭回合谈判不仅涉及与我国有重大贸易利害的议题,如纺织品和服装、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还涉及技术、信息、金融、航运、邮电、旅游、劳务等服务领域。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即一揽子协议,将产生一系列新的多边协议和多边贸易规则,无论我国接受与否,都将对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产生影响和制约作用。

关于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上)
发行时间:1993-04-20
网站编辑:朱驎
  
来源:研究所

关贸总协定

关于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上)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朱  驎

一、关贸总协定概况

(一)关贸总协定的产生

“关贸总协定”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简称(英文缩写为GATT),它产生的历史背景是这样的:

本世纪初,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生产过剩,为了限制别国商品进口,都奉行高关税的贸易保护主义,严重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并成为三十年代世界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二十世纪发生了两次世界大战,都是因为争夺销售市场、原料产地、投资场所和势力范围。    美国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工业生产已居世界首位,特别感到高关税政策不利于国内经济发展和向外经济扩张,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还未结束时就在盟国中倡议在战后建立国际贸易组织,以便在多边的基础上相互削减关税,促使世界贸易自由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刚结束,美国就向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提议,召开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并建立国际贸易组织。

1946年2月,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接受了美国的建议,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同年10月,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筹委会,讨论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成立起草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修改。1947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筹委会上,通过了宪章草案。同年10月,在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一般称“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大宪章”),随后送各国政府批准。但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立法机构认为“宪章”与国内立法存在差异,干预了国内立法,未予批准,从而使这个组织流产,但原来参加会议的国家认为,宪章虽然没有被批准,仍然可以对相互减让关税进行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关税减让协议。原宪章起草委员会把各国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取得的协议和原来哈瓦那宪章中有关贸易政策的内容合在一起形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签署“临时适用协定”,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实施。

当时在关贸总协定上签字的有23个国家,按英文字母排列次序是: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缅甸、加拿大、锡兰、智利、中国、古巴、捷克、法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叙利亚、南非、英国、美国。

截至1991年10月,参加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已有103个,另有28个原为缔约宗主国的殖民地现已获得独立的国家,属于“实际适用关贸总协定”,它们未来正式加入总协定有待于其商业政策的变化作最后决定。还有8个国家(包括中国)在申请加入和恢复的谈判中。

关贸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国全体大会(一般一年一次),由缔约国的常任代表组成理事会,常务机构设在瑞士日内瓦。目前总干事是阿瑟·邓克尔。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是国际正式组织,关贸总协定虽然不是联合国的正式机构,但它能调节缔约国占世界总贸易额90%以上的贸易额,被称为“经济联合国”。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一起统称为世界经济三大支柱。

(二)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内容、基本原则和规则

1.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从而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扩大商品的生产和交换。

2.关贸总协定的内容由序言和四大部分组成,总共38条条款。

序言主要是阐明关贸总协定的宗旨。

第一部分,共2条,主要规定缔约国之间在关税和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

第二部分,共21条,规定了有关缔约国的政策,包括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出口补贴、非歧视待遇的原则和可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第三部分,共12条,主要规定关贸总协定的适用范围、活动方式、加入或退出的有关手续程序性的问题。

第四部分,共3条。这一部分是1965年以后添加的,规定了缔约国中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和发展方面的特殊需要和有关问题,包括承认缔约国中不发达国家为促进本国的贸易和发展,可以采取的特殊措施;要求发达国家“在最大限度内,优先考虑减少对不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的关税,消除贸易障碍”。

3.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从关贸总协定的内容可以归纳出这样几条原则:

(1)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为其基本原则。

1947年谈判关贸总协定条款期内,美英两国起了主导作用,因为,当时这两个国家,特别是美国,国际竞争力最强,都主张自由贸易,因此总协定也反映了自由贸易的基本精神。但是自由贸易是一把双刃剑,既约束别人,也约束自己。由于世界经济结构的演变,经济强国的一些行业开始衰落,美国的制造业也在衰弱,例如纺织、服装就竞争不过发展中国家。所以发展中国家就把自由贸易的口号接过来,要求发达国家开放市场,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市场。

(2)互惠原则(或叫对等原则)。

贸易关税减让要有取有给,互惠互利。对发达国家来说是总体减让对等。但总协定中的发展中国家条款规定,发达国家在作出贸易减让时,不应期待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的回报。

(3)非歧视原则。

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石,包括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方给予另一个缔约方的贸易优惠和特权,也必须自动地给予所有缔约方。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国内税,在有关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所适用的法令法规方面,对进口品和国产品应该一视同仁。

(4)关税为唯一的保护手段。

关贸总协定允许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但只能利用关税作为保护手段,不可采用非关税壁垒的办法。

(5)贸易壁垒递减原则。

主要指关税减让。缔约方之间相互约束部分或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三年内不许提升。三年后如要提升,还要同当初进行对等减让谈判的国家协商,并用其它产品的相当水平的减税来补偿提升关税所造成的损失。

(6)公平贸易原则。

主要指反对不公平的倾销行为和出口补贴。所谓倾销是指企业以低于国内价或低于成本向外国出口产品,出口补贴是由政府出资贴补出口商使其商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对此,进口国可征收反倾销税、反贴补税来抵销对其国内产品造成的损害。

(7)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一般来说,实行进出口数量限制都是违背关贸总协定原则的。实行数量限制就是限制外国产品竞争。关贸总协定规定,禁止使用进口数量限制及进口许可证制度等贸易保护措施,只能用关税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如贸易赤字恶化,为平衡国际收支,可进行进口数额限制,但必须遵循非歧视原则。

(8)贸易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和透明。

贸易政策法规的实行,全国应统一。原则上所有政策和法规都应提前公布,使缔约方有一定时间来熟悉它,然后才开始实施。

除上述各项原则外,也有很多例外条款,包括:

(1)国际收支平衡例外。当一个国家遇到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实行进口限制。但是依据国际收支平衡理由实行限制必须经总协定成立工作组定期进行审查,国际收支改善后,应取消限制。

(2)幼稚工业保护例外,为了建立一个新的工业或为了保护刚刚建立、尚不具备竞争能力的工业,可以进行进口限制。由缔约方审议批准予以确认的幼稚工业可采取提高关税,实行许可证,临时征收附加税等办法。

(3)保障条款

某一具体产品由于受到大量增加的进口产品的冲击,从而造成严重损害,如出现严重开工不足、工人失业、利润大幅度下降或亏损等情况,可以实行临时性进口限制,加以保护。但该行业有义务进行结构调整,紧急保障措施一般为1~2年,长的可达4~5年。

(4)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之间互相给予的贸易优惠可以不必同时给予非成员国。欧共体、欧洲自由贸易区和美加自由贸易区就是按照这一原则相互给予优惠。

(5)安全例外。一国可以为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德,禁止火药、武器、毒品、淫秽出版物的进口。

(6)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如允许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制度有更大的弹性,发展中国家不必对发达国家给予对等的贸易减让,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进行出口补贴,允许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进行关税减让不必同时对发达国家减让,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普遍优惠制。

(三)关贸总协定历次多边贸易谈判

关贸总协定成立至今,先后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一轮谈判于1947年4月至10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包括中国在内的23个国家参加了谈判,达成双边关税减让协议123项,涉及商品税目45000项,使应征税进口值54%的商品降低关税35%,涉及100亿美元的贸易额。

第二轮谈判于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有33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减税协议147项,涉及关税减让5000项,使应征税进口值的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

第三轮谈判于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美国托奎举行。有39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减税协议154项,涉及关税减让8700顷,使应征税进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6%。

第四轮谈判于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内瓦举行。参加谈判的国家有28个,使应征税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只涉及25亿美元的贸易额。

第五轮谈判,又称“狄龙回合”,于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有45个国家参加谈判,使应征税进口值的20%的商吊平均降低关税20%,涉及45亿美元的贸易额。

第六轮谈判,又称“肯尼迪回合”,于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有4个国家参加,使工业品的进口关税下降35%,涉及贸易额400亿美元。该轮谈判还第一次包括了非关税壁垒的内容,通过了第一个反倾销协议。

第七轮谈判,又称“东京回合”,于1973年至1979年在日内瓦举行。参加的国家有99个。这次关税减让采取了一揽子办法,按照一定的公式,使关税降低30%左右。在该轮谈判中,非关税壁垒措施谈判占有重要地位,共达成9项协议,即(1)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2)关于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协议;(3)牛肉协议;(4)政府采购协议;(5)关于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6)实施关税和贸易协定第六条的协议;(7)贸易技术壁垒协议;(8)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及议定书;(9)国际奶制品议定书。另外还达成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授权条款”。

第八轮谈判,又称“乌拉圭回合”,于1986年9月15日至20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的关贸总协定缔约国部长级会议决定发动的。参加会议的国家和地区达105个。我国政府派代表团出席会议并获得全面参加这一轮各项议题谈判的资格,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参加国。

关贸总协定经过前七轮多边贸易谈判,已使30年代大萧条时期构筑的高关税壁垒大为削减,关税平均降低28%左右,涉及10万项左右的商品税目,发达国家的工业制成品关税平均降至5%左右。高关税的降低和消除,为国际贸易自由化和战后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以美元为支柱的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特别是受到了两次“石油危机”的猛烈冲击,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世界经济发生了持续衰退,发达国家的传统工业开始全面走下坡路,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非关税壁垒泛滥(据世界银行统计,1988年非关税壁垒已增加到2500多种)严重恶化了国际经济和贸易环境,严重破坏了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许多国家担心,如不采取有力措施,新贸易保护主义最终可能导致国际贸易制度的全面瓦解,造成国际贸易的全面衰退。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动的。

这一轮谈判范围之广,议题之复杂,对世界经济结构的影响,在总协定历史上都是空前的。1986年9月20日总协定缔约国部长级会议发表的“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确定谈判范围为货物贸易谈判和服务贸易谈判两大部分,涉及15个议题: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关贸总协定条款,保障条款,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总协定体制作用和服务贸易。关于货物贸易,“部长宣言”规定的目标是:“决心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决心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决心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关于服务贸易谈判,其目标是制订处理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包括对各个部门制订可能的规则,以便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以此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一种手段。

这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至今已六年多,由于谈判所涉及的议题如农产品、纺织品、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服务贸易等,关系到各国切身利害,谈判进程一直步履艰难,其中,既有发展中国家与工业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又有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谈判中还反映了多边贸易谈判与政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突出的表现在美国与欧共体在农产品贸易补贴问题的争端上,它触及欧共体农业政策,涉及千百万农业人口的利益,是一个十分敏感的政治问题。美欧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的对立未能解决,使乌拉圭回合不能如期结束。

乌拉圭回合谈判不仅涉及与我国有重大贸易利害的议题,如纺织品和服装、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还涉及技术、信息、金融、航运、邮电、旅游、劳务等服务领域。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即一揽子协议,将产生一系列新的多边协议和多边贸易规则,无论我国接受与否,都将对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产生影响和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