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民政局批准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为社会团体法人
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接到民政局沪民社登(93)第2号文批复,全文如下:
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
你会关于要求复查登记的申请收悉。你会已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国办发(1990)32号通知,完成清理整顿。现同意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研究会应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
研究会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事机构地址等,应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研究会的重大活动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此复。
上海市民政局
一九九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