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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税收的规定
发行时间:1993-0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税收的规定

一、新办和原集体企业经批准工商登记为集体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集体企业所得税一律试行从当年一月一日起减按33%比例税率征收。企业减按比例税率33%征收所得税的具体政策和审批程序按市税务局沪税政二(92)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原联营企业改制为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后,企业实现的利润先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再按各方股份分配利润。

三、新办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仍按市税务局关于新办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原集体福利厂、校办厂等享受国家减免税的集体企业改制为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办理。

四、国家给予企业减免的各项税款(除另有规定外)应全部转入企业公积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五、原集体企业改制为集体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若将原集体企业资产和职工个人入股金作为企业注册资本的,税前不得列支资产(资金)占用费、股息和红利等费用;若原集体企业资产未构成企业注册资本的,企业应按协议向资产所有者支付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和相当于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部分,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六、新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税前工资总额,可由企业参照同行业工资水平或计税工资标准,报经劳动或企业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才能税前列支当年的工资;原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包括新办股份合作制一年以上的企业)税前工资总额的列支,按市劳动局和市税务局沪税政二(92)118号《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试行税前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总额挂钩浮动办法的若干意见》规定办理。

七、本规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税收的规定
发行时间:1993-0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税收的规定

一、新办和原集体企业经批准工商登记为集体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集体企业所得税一律试行从当年一月一日起减按33%比例税率征收。企业减按比例税率33%征收所得税的具体政策和审批程序按市税务局沪税政二(92)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原联营企业改制为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后,企业实现的利润先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再按各方股份分配利润。

三、新办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仍按市税务局关于新办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原集体福利厂、校办厂等享受国家减免税的集体企业改制为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办理。

四、国家给予企业减免的各项税款(除另有规定外)应全部转入企业公积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五、原集体企业改制为集体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若将原集体企业资产和职工个人入股金作为企业注册资本的,税前不得列支资产(资金)占用费、股息和红利等费用;若原集体企业资产未构成企业注册资本的,企业应按协议向资产所有者支付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和相当于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部分,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六、新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税前工资总额,可由企业参照同行业工资水平或计税工资标准,报经劳动或企业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才能税前列支当年的工资;原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包括新办股份合作制一年以上的企业)税前工资总额的列支,按市劳动局和市税务局沪税政二(92)118号《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试行税前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总额挂钩浮动办法的若干意见》规定办理。

七、本规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