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信息
上海市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财务作出新规定
一、凡经工商登记为集体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国家税务局未作出新的统一规定之前,仍按市财政局制订的各项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二、原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必须经社会公认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构成企业注册资本或作为企业资产的需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重估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帐面;对固定资产的机器设备可按年折旧率12%提取,其他固定资产年折旧率等仍按原各项规定办理。
三、企业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等,在固定资产投产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固定资产使用后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四、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再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后作为企业可分配利润,税务机关不再核定税后各项基金的比例,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可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二)应由税后负担的各项用,如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等等;
(三)公积金;
(四)公益金;
(五)职工积累基金;
(六)分红基金。
原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并经工商登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应对改制前原企业各项财务内容进行清理,并将企业原职工福利基金转入公益金,职工奖励基金转入其他应付款,生产发展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应转入公积金,国家扶植基金转入公积金的免税资金。
五、企业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后,应取得社会公认的查帐机构出具的查帐证明文件后才能进行税后利润的分配。
六、国家给予企业减免的各项税款(除另有规定外)应全部转入企业公积金下的免税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予个人分配。
七、原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列入“税前利润分配”的项目现改为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八、本规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