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是推动联社改革的有效模式
王 振 宇
在当前加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政府转变职能的新形势下,联社如何改革,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笔者认为,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是推动联社改革与发展的一种有效模式。 所谓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是指联社通过控股方式将自身与专业联社、集体企业和其他法人和自然人紧密联结起来,或集体企业、专业联社、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以本身的资产作为对联社的参股,成为受集团母公司(联社)控制的子公司的经济联合体。与其他企业集团或单个股份合作制企业相比,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控股公司为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其他各成员单位大多数也为集体所有制,这就与以混合制为基本特征的股份制企业集团区分开来。二是以股金为纽带,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维系,都是通过股金实现的,这就与行政性公司以及契约性企业集团区分开来,三是以企业集团为组织形式,要按照组建企业集团的基本要求进行构造,这就与单个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区分。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对联社改革与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意义。
第一,有利于巩固和状大联社,使其成为真正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联合经济组织。通过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可使联社产权明晰,有效地防止平调,保证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地位,增强竞争能力,形成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
第二,有利于理顺政社关系,现行的政社合一体制固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改革的方向和联社的长远利益来看,应实行政社分开。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不失为实现政社分开,理顺政社关系的一种有效模式,它能使联社由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转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集团法人,这样政府机关则无权直接干预联社的活动,而只能间接地通过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来管理和服务于联社。
第三,有利于促进联社转变职能,联社现行的职能是“指导、维护、协调、服务”,对推动集体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和作用的逐步确立,与政府关系的理顺,联社的职能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即由现在以政府行政机关为依托的行政职能为主转变为企业法人为依托的经济职能为主。而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的职能正与联社职能转变的目标相一致,因为它是以企业集团法人为依托、追求经济效益为主的“平等、协商、互利、有偿”为基本职能。
第四,有利于促进联社切实贯彻民主管理制度,联社的民主管理制度是建立在联社资产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基础之上的,但是由于联社产权模糊,加则政社不分,使这一制度难以真正实现,联社的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职权流于形式,民主理财、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等制度往往被行政部门的决定、推荐、指令所代替。而联社通过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和董事会制度,行政部门则不便于也无权直接干预联社的民主管理制度,而且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这势必促使董事会为提高理财和决策的科学性而切实贯彻民主管理制度。
因此,为推动联社的改革与发展,我们应积极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联社已拥有相当资财,集体企业互助合作的传统和完备的组织系统这一初具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雏形的有利条件,按照清产核资划分产权归属,以股金为纽带,集体所有制为主体,实行政企分开,自愿互利的原则。尽快组建和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作者单位:江西省轻工业厅合作指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