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社改革】
关于联社改革问题
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 邢幼青
联社改革是当前城镇集体经济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改革课题。兹就联社改革问题,谈点初步意见。
一、推进联社改革,把各级联社办成城镇集体经济的经济实体。
(一)把各级联社办成城镇集体经济的经济实体的指导思想。
1.坚决贯彻“政企职责分开”原则,联社和政府机构分开,联社不承担政府职责。
2.宜明确联社是联社所拥有的那部分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人格化代表。联社以所有者代表身份,对有关企业实行参股、控股的,可行使相应的所有权。
3.联社本身要办成经济实体。办成经济实体的主要条件是:要有独立的注册资金;独立地承担经济责任;开展正当的经营服务活动,取得合法、合理的经营收入。
4.联社不是一般性的经济实体,而是带有城镇集体经济互助合作性质的经济实体。它的经营服务活动的宗旨宜是:以提高联社系统范围内企业群体效益为主,兼顾提高本身的经济效益。如果不强调这一宗旨,联社就不是名符其实的带有城镇集体经济互助合作性质的联合经济组织。
(二)联社如何在上述原则指导下向经济实体迈进。在目前政府机构改革未动的情况下,宜抱积极创造条件,主动迎接改革的态度,抓紧时机,做好下述一些联社改革的淮备工作:
1.深入细致地清理联社的资产,使联社的产权关系明朗化。积极酝酿制订或补充修订联社作为联社资产所有者人格化代表所享有的所有权权益及应承担的相应义务等有关规章。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典型的集体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是结合在一起的,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两权分离的情况不同。联社向其他集体企业参股,被参股的企业就不是典型的集体企业。联社对该企业行使相应的所有权,既要借鉴股份制的作法,也要根据集体企业的特点,尊重企业的民主管理权力。
2.研究制订或补充修订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发展战略,积极开展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经营服务活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与增强联社经济实力。联社直属企业,根据客观需要和不同情况,可以分别办成独立的经济法人,也可以是联社的分公司或事业部,不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3.恢复或健全联社系统内部的互助合作基金制度,争取落实互助合作基金在税前列支的政策。
4.采取与城市信用社实行资金联合等方式,增强联社系统内部的融资功能,以便为联社系统内的企业提供比较优惠的、方便的资金条件。积极开展面向联社系统内部各企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有偿服务,充分发挥联社作为中枢经济组织的积极作用。
5.在政企职责分开原则的指导下,在二轻厅局和联社内部,有意识地调整人员和机构,削弱或减少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充实经营服务部门、人员,同时,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经营服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从事经营服务工作的能力,以适应联社今后进一步办成经济实体的需要。
6.遵循“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酝酿修订现有的联社章程。章程中应强调企业自愿参加或退出的原则,参加后,应遵循章程的规定,按章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在章程的指导下,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应实行优势互补,把联社系统的群体优势与各个企业独立自主的灵活优势很好地结合起来,为增强联社系统的凝聚力,努力提高联社系统群体效益,提供组织保障。
二、联社改革有关的问题
1.联社能不能办成社团,在社团领导下兴办经济实体呢?这当然不失为一种设想,也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的选择。但我认为,联社改革一般不宜走这条道路。理由是:
①联社在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形成了一定的公共积累,这部分积累是属于联社范围内的集体公有性质的资产,在法律上,在联社章程规定上,都是得到承认的。如果把联社办成社团,试问凭籍什么法律依据,由社团继承或无偿平调联社所有的那部分产权呢?如果由社团将联社所有的资产全部出价收买,试问社团的收购资金从那里来呢?如果社团不掌握一定的资产所有权,那么它要兴办一些直属企业,那不是纸上谈兵么!
②社团的性质是社团法人,而不是经济法人。它的宗旨是开展一定的社会服务工作,以提高社会效益为主要目的。当然,它也可以实行有偿服务,也可以兴办若干经营实体,但它本身的职责主要是服务,而不是经营。如果由社团承担联社原有的那部分资产的所有者人格化代表的职责,它就享有投资功能,就需从事经营投资活动。上述经营活动如果占有很大的工作量,显然与社团的性质是不相吻合的。
③社团不是经济法人,不能独立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与社会上的其他企业,特别是与外商打交道就会产生困难。
④既然把联社办成社团,那么联社章程就要被废除,原联社系统范围内建立起来的互助合作基金制度就要中止执行,原联社系统范围内的经济纽带联系就会被削弱,原有的群体优势就会受戕害,甚至丧失。
⑤把联社办成社团还有什么充足理由么?如果说,把联社办成社团有利于作为政府与有关企业之间的桥梁,这似乎是一种理由。但是上情下达,通过社团可以,通过经济实体型的联社也未尝不可;下情上达,社团可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联社不是也可照此办理么!要建立政府与城镇集体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的话,我认为,把现在的联社系统、区街集体企业系统、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以及其他城镇集体企业系统,联合组织一个城镇集体经济协会,这倒是有必要、有益处的。但这不是把联社办成社团。
2.联社能不能办成基金会?这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基金会是按照一定的社会职责从事筹集资金与合理使用资金的组织。它是社团性质,是社团法人,而不是经济法人。它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根据基金会的性质,经过联社及其成员单位同意,并经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后,它有资格充当原联社所有的那部分资产的所有者人格化代表;它也有条件在原联社范围内建立互助合作基金制度。但是,它不宜直接从事其他经营服务活动,如开展供销服务,进出口代理服务等。这样就会使基金会在加快发展壮大本身的经济实力,更好地联合有关基层成员单位,进一步发挥群体优势方面,受到一定条件的约束。所以对比来说,还是以把联社办成经济实体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