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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合作制的几个问题
发行时间:1992-12-20
网站编辑:陶洪猷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

关于股份合作制的几个问题

陶洪猷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同于股份制企业

    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全体职工集体所有为主、个人所有为辅,实行集体占有,共同劳动,在分配上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股分红为辅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基本特征是:

    ——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盈亏)责任;

    ——企业财产以集体股(在有外来入股的情况下,则以集体股、联社股和其它联营公股)为主体;

    ——企业要从净利润中提取一定的公积金,以保持集体股为主体;

    ——企业职工均需入股,基本股额均等,发给个人股证(不发股票),体现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并以此承担部分盈亏责任。同时,允许职工集资,与企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承担盈亏责任,企业按约定期限给职工付息还本;

    ——职工(股东)大会(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职工(股东)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个人股(基本股)为终身股,只有在职工(股东)死亡、退休或自愿离开企业时,才允许继承或退股。

    可见,这种企业的性质和基本特征都不同于股份制企业,它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一种实现形式;而股份制企业则是以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企业,大量的将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不一定都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另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个人股与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也有所不同。即后者在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职工的股权证,应换成股票,可以转让和交易,在转为有限责任公司时,职工所持股份可转为“职工合股基金”组成的法人成为股东。因此,集体企业恢复合作制原则,实行职工入股分红,还是称实行股份合作制为妥。当然,随着生产发展的需要,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以向规范的股份制企业转变。

    股份合作制企业与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是不同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企业的财产中有无归职工个人所有的产权。有的同志赞成职工入股分红,搞股份合作制企业,但又主张“集体制企业经济实力壮大之后,当可给职工退股,成为不持股的劳动者。这种集体资产,人人有份,但谁也不能据为己有,而是共同占有,共同使用”。集体企业没有职工的个人股,当然也不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了。

  集体企业存量资产能否量化到人

    集体企业存量资产(历年公共积累)能否以某种办法“量化”到职工个人名下,至今争论不休。福建省体改委等部门认为,“对集体存量资产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部分量化,但要把握总体水平”。并规定:“企业集体股除历史原因形成的‘无主资产’外,可依据在职职工工龄、贡献、责任大小等因素部分量化到每个职工”。这是全省性的大面积试点办法之一,我们期待着大面积的经验总结。

    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量化”是“实划”还是“虚划”到人。仅从该省的一份权威性调研材料看,他们主张的量化是虚划,即部分量化了的存量资产的所有权仍为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仅作为职工个人的名义股,成为职工个人分享部分红利的依据。这种既没有把集体资产以股份形式实划到人,仍保持集体股的公有性质,又适当扩大职工个人股(包括虚划给的名义股)和适当增加分红的数量,既确保集体资产随着生产发展而增殖,又使职工享有更多的实惠,从而强化职工的产权意识的做法,在推行股份合作制之初,在职工个人入股金额不大的情况下,不失是一种权宜或变通的办法。“实划”到人,作为已界定为集体所有的资产,现行政策规定是不能以股份形式分给职工个人的。

    股分合作制企业的收益

    分配要有所突破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一直实行“四分法”,即按规定比例设置公积金(生产发展基金)、公益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分红基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益分配要有所突破。可否设想:(一)缴够国家的,即依法缴纳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也包括弥补亏损、支付联社固定资产占用费);(二)留足集体的,即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其所有权归企业全体职工集休所有;(三)剩下都是职工的,即分红基金,用于扩大个人股和以现金支付红利,其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但用于扩股增额的部分,视同个人股,由企业职工集体占有,统一管理,用于扩大再生产。只有当职工死亡、退休或自愿离开企业时,才允许提取。

    在分配政策导向上,今后只需强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净利润的大部分应用于扩大再生产(包括公积金和扩大个人股),至于公积金、公益金、用于扩股增额和现金支付红利的具体比例,则企业有权自定。

    是否既要按劳又要按股分红

    长期以来,人们对按股(资)分红存有戒心,认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既然实行按劳分配,那么工资也好,红利也好,都应按劳分配。记得五十年代,即使在短暂的合作化时期,实行入股分红,也曾强调按劳分红,而且把分得的红利称作劳动返还金。现在该是名正言顺地实行按股(资)分红的时候了。股份合作制企业如何掌握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呢?可否这样来操作:职工收入的大部分,即工资和奖金,实行按劳分配;红利就是实行按股(资)分配。

    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免征

    在推行股份合作制试点中,职工们普遍对为数不多的红利收入要缴20%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有意见。对此,许多地方作出了免、缓征的规定。如上海市规定,“个人股红利超过银行年定期存款利息部分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相当于银行利息部分就不缴了。另外,“个人股红利作为投资入股可缓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一旦职工退股,还是要总缴的。福建省规定,“个人收入超过征税标准的”,应依法缴纳,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优惠。许多地方为鼓励推进股份合作制,规定个人分红所得,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也有一些地方规定,红利用于扩股,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个人红利收入来源于企业税后利润,在企业已经承担所得税、能交和预调基金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单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是可以研究的。我认为调节个人收入,以只征个人所得税为妥,即个人月收入达到规定数额,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股份合作制的几个问题
发行时间:1992-12-20
网站编辑:陶洪猷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

关于股份合作制的几个问题

陶洪猷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同于股份制企业

    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全体职工集体所有为主、个人所有为辅,实行集体占有,共同劳动,在分配上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股分红为辅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基本特征是:

    ——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盈亏)责任;

    ——企业财产以集体股(在有外来入股的情况下,则以集体股、联社股和其它联营公股)为主体;

    ——企业要从净利润中提取一定的公积金,以保持集体股为主体;

    ——企业职工均需入股,基本股额均等,发给个人股证(不发股票),体现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并以此承担部分盈亏责任。同时,允许职工集资,与企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承担盈亏责任,企业按约定期限给职工付息还本;

    ——职工(股东)大会(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职工(股东)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个人股(基本股)为终身股,只有在职工(股东)死亡、退休或自愿离开企业时,才允许继承或退股。

    可见,这种企业的性质和基本特征都不同于股份制企业,它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一种实现形式;而股份制企业则是以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企业,大量的将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不一定都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另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个人股与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也有所不同。即后者在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职工的股权证,应换成股票,可以转让和交易,在转为有限责任公司时,职工所持股份可转为“职工合股基金”组成的法人成为股东。因此,集体企业恢复合作制原则,实行职工入股分红,还是称实行股份合作制为妥。当然,随着生产发展的需要,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以向规范的股份制企业转变。

    股份合作制企业与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是不同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企业的财产中有无归职工个人所有的产权。有的同志赞成职工入股分红,搞股份合作制企业,但又主张“集体制企业经济实力壮大之后,当可给职工退股,成为不持股的劳动者。这种集体资产,人人有份,但谁也不能据为己有,而是共同占有,共同使用”。集体企业没有职工的个人股,当然也不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了。

  集体企业存量资产能否量化到人

    集体企业存量资产(历年公共积累)能否以某种办法“量化”到职工个人名下,至今争论不休。福建省体改委等部门认为,“对集体存量资产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部分量化,但要把握总体水平”。并规定:“企业集体股除历史原因形成的‘无主资产’外,可依据在职职工工龄、贡献、责任大小等因素部分量化到每个职工”。这是全省性的大面积试点办法之一,我们期待着大面积的经验总结。

    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量化”是“实划”还是“虚划”到人。仅从该省的一份权威性调研材料看,他们主张的量化是虚划,即部分量化了的存量资产的所有权仍为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仅作为职工个人的名义股,成为职工个人分享部分红利的依据。这种既没有把集体资产以股份形式实划到人,仍保持集体股的公有性质,又适当扩大职工个人股(包括虚划给的名义股)和适当增加分红的数量,既确保集体资产随着生产发展而增殖,又使职工享有更多的实惠,从而强化职工的产权意识的做法,在推行股份合作制之初,在职工个人入股金额不大的情况下,不失是一种权宜或变通的办法。“实划”到人,作为已界定为集体所有的资产,现行政策规定是不能以股份形式分给职工个人的。

    股分合作制企业的收益

    分配要有所突破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一直实行“四分法”,即按规定比例设置公积金(生产发展基金)、公益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分红基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益分配要有所突破。可否设想:(一)缴够国家的,即依法缴纳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也包括弥补亏损、支付联社固定资产占用费);(二)留足集体的,即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其所有权归企业全体职工集休所有;(三)剩下都是职工的,即分红基金,用于扩大个人股和以现金支付红利,其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但用于扩股增额的部分,视同个人股,由企业职工集体占有,统一管理,用于扩大再生产。只有当职工死亡、退休或自愿离开企业时,才允许提取。

    在分配政策导向上,今后只需强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净利润的大部分应用于扩大再生产(包括公积金和扩大个人股),至于公积金、公益金、用于扩股增额和现金支付红利的具体比例,则企业有权自定。

    是否既要按劳又要按股分红

    长期以来,人们对按股(资)分红存有戒心,认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既然实行按劳分配,那么工资也好,红利也好,都应按劳分配。记得五十年代,即使在短暂的合作化时期,实行入股分红,也曾强调按劳分红,而且把分得的红利称作劳动返还金。现在该是名正言顺地实行按股(资)分红的时候了。股份合作制企业如何掌握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呢?可否这样来操作:职工收入的大部分,即工资和奖金,实行按劳分配;红利就是实行按股(资)分配。

    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免征

    在推行股份合作制试点中,职工们普遍对为数不多的红利收入要缴20%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有意见。对此,许多地方作出了免、缓征的规定。如上海市规定,“个人股红利超过银行年定期存款利息部分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相当于银行利息部分就不缴了。另外,“个人股红利作为投资入股可缓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一旦职工退股,还是要总缴的。福建省规定,“个人收入超过征税标准的”,应依法缴纳,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优惠。许多地方为鼓励推进股份合作制,规定个人分红所得,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也有一些地方规定,红利用于扩股,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个人红利收入来源于企业税后利润,在企业已经承担所得税、能交和预调基金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单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是可以研究的。我认为调节个人收入,以只征个人所得税为妥,即个人月收入达到规定数额,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