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社改革】
联社的历史价值与改革方向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 汪玉奇
联社的历史价值
联社诞生于五十年代末那个“左”倾思潮泛滥时期。“升级过渡”、“一平二调”等等“左”的做法,掩盖了联社本身应有的历史价值。恩格斯曾提醒人们,在泼脏水的时候,不要把澡盆里的孩子一起倒掉了。按照这一思想方法,当我们剔除联社身上所蒙受的‘左’的尘灰的时候,就可以看到它应有的闪光之处:
——联社是中国企业集团最早的试验。所谓企业集团,是指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企业以产业联系为纽带,在财产关系上用不同方式融合起来的经济组织。联社事实上具有企业集团某些萌芽的因素:它是一群企业围绕二轻工业的经济发展要求,所实现的行业性的联合,同时,它也是一群企业在财产关系上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所构成的复合型经济组织。在联社诞生的初期,它还包含产供销相互联合的经济内容,可以看到类似托拉斯的影子。
——联社是中国股份合作最早的试验。中国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尽管其间发生了许多周折,但总体来说,是用和平的方式来推进的。当时,百万计的手工业者就是用股份合作的方式,走向合作经济的。联社是合作社的联合体,其组成方式是倒置型的,即联合体内的子体(合作社)用合资方式建成母体(联社),而母体倒过来,管理子体。这种组成方式,正是股份合作的基本样式。
——联社是中国公有制具体形式多样化最早的试验。任何一种生产关系,都有着多种具体形式。在中国,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在第一层次上,表现为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在第二层次上,联社的出现使合作经济又有了两种具体形式的区分,一是一群劳动者联合而构成的小集体,二是一群合作社联合而构成的大集体。当前,人们核定集体工业资产遇到许多技术上的困难,从另一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其恰恰表现出一种产权关系的多样化。
我们如此肯定联社的历史价值,也就看到了联社在未来经济发展中的生命力。
首先,它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客观要求。在一个生产力水平多层次性的社会里,经济成份与经济具体形式的多样化,都是势在必行的。联社作为集体工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它的存在,是对所有制结构的完善与丰富。
其次,它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趋势。一方面是生产集中,扩大产业的经济规模;另一方面是生产分散,发展产业的专业分工,这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趋势。在此背景下所诞生的企业集团,按专业化分工协作原则,把一群企业联合起来,既满足了生产集中,也满足了生产分散的要求,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势头。联社作为企业集团,是完全有存在的合理性的。
第三,它是一种具有现代经济意义的财产方式。股份制作为一种现代财产方式,其积极意义在于:把分散资金以社会化的方式集合起来,并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造就一种资产实物形态独立于其价值形态之外而有效营运的企业机制,这种财产方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具有主体性。联社就其本来性质来说,是一种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在方向上,是与现代财产方式的演化趋势相一致的。
联社存在的弊端
“左”倾思潮给我们留下一个深深的、历史性的遗憾。联社几乎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被扭曲了。其弊端主要表现为:
(一)行政化。联社与农村人民公社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也是政社合一,政社不分,联社承担大量的政府行政职能,而使自己失去联合经济组织的本来性质。对集体工业企业,生产上统一计划,财务上统收统支,人员上统招统配,剥夺了企业从生产到分配应当拥有的自主权。联社本来应是集体工业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代表、维护集体工业的经济权益,但却顺着行政化的轨道,滑到了集体工业的反面。
(二)国营化。联社被“左”倾思潮不恰当地赋予充当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介”任务。按“小集体——大集体——国营企业”的过渡模式,联社处在“中介”环节上,不得不盲目照搬国营企业的经济模式,而陷入“二国营”泥淖。在传统经济体制中弊端重重的国营企业经济模式,本身就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东西,对它的照搬,不可能促进集体工业生产发展。
(三)区域化。由行政化所派生,联社作为联合经济组织,是以行政区域的边界为自己的经济边界的。从县到地区、再到省,按照行政层次,一级级地组成联社。在这里,社会化大生产所需的横向的生产要素的流动,是难以发生的。区域化与行政化的重合,使联社与联合经济组织的距离越拉越大。
上述的弊端,给联社提出了改革的任务,不改革,联社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联社改革的方向
联社改革的方向是明确的:恢复联社集体工业联合经济组织的本来面目。其要点如下:
——恢复企业集团的本来面目。联社应办成二轻工业的企业集团,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构造二轻工业合理的企业组织结构。
——恢复股份合作制的本来面目。联社应是自愿性的联合经济组织,其财产方式是股份合作制。为实现这两个“恢复”,需采取的改革对策有:
(一)职能分离。实现联社职能分离的先决条件是政社分离。在联社从政府机关中独立出来的基础之上,联社现有的职能将“一还一留”。“一还”是:把二轻行业管理的职能还给政府;“一留”是:把联合经济应有的权益,如资产所有权、经营权, 留给联社。
(二)股份合作。联社应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股权的所有者主要有:联社、企业、职工、社会公众。在建立股份合作制的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1.对原有的国家投资,因投资来源非常复杂,在技术上很难明确产权的具体归属,更为重要的是,严重的“一平二调”,使联社创伤累累。从补偿的角度看,将这一部分国家投资核定为联社股,更为合理可行。
2.对联社投资兴办的企业,其产权归属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归联社所有,但企业资产与利润,应引起联社股份持有者财富的增加,即股份价值的上升。另一种是按联社联合者上交公共积累金的比例划分股权。其依据是,联社投资,实际上是公共积累金的投入,最终所有者是联合者。
(三)横向联合。联社既是企业集团,就没有行业与区域的边界。凡是合理的生产要素流动,它都是可以吸纳的。联社一般说来,是以二轻行业的集体经济为主体的,但它完全可以,也应该吸纳其它行业和其它所有制经济成份的生产要素。
(四)保护资产。在政社分开过程中,借鉴历史上的教训,机构变动往往是集体工业资产大量损失的时候。这一次改革,既是以维护集体工业经济权益为目标的,那么,就必须避免那种政府机关带走集体资产的事情发生。当前,要尽快完成集体资产的核定工作。先走出这一步,政社分离工作再相继展开,以防联社资产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