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东地区第六次城镇集体经济理论讨论会综述
伍守文
华东地区第六次城镇集体经济理论讨论会于1992年9月3日至6日在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江西省井冈山市举行。华东六省一市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和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学者、专家百余人参加了会议,收到论文和调查报告46篇。这次理论讨论会,以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精神为指导,集中探讨了各级联社改革、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以及恢复和完善集体企业经营机制等问题。现将着重讨论的两个问题综述如下:
联社改革势在必行
代表们一致认为,各级联社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刻,要抓住有利时机,争取主动,积极推进。许多长期从事联社工作的代表说,相当一个时期,由于多种原因,作为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联社,变成了政府部门的附属物,联社的性质被扭曲,职能被行政部门所替代,资产流失,经济实力明显削弱,为成员单位提供服务的能力减弱,联社与企业的血肉联系松懈。今年以来,学习贯彻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精神,各级政府部门加速转变职能,为联社改革创造了极好的外部环境,形势很好,机会难得。代表们还认为,联社的出路在于改革,不改革是没有前途的。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大胆实践,积极主动而又扎扎实实地把联社改革抓紧抓好,早改就主动,晚改要被动。
代表们高兴地看到总社的改革已有所动作,深受鼓舞,也寄于极大的希望。同时,代表们认为,我们不能坐等总社的改革,要着力于地方各级联社的改革,以推动总社的改革。也希望总社以自己的行动来推动和指导地方联社的改革。
代表们认为,联社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社分开,使联社真正成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同时也认为,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要有一个过程,现在有许多事情还要借助行政手段来实现,因而政社分开的目标也只能逐步实现。而且各地的情况不同,改革的进程也有快有慢,联社改革不可能齐步进行。但是态度要积极,有条件的地区步子可以大一点,摸索经验,推动各级的联社的改革。
联社改革怎么起步?多数代表认为要有一个改革的总体设想和分步实施的规划。当前可着重做两件事:一是在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精简人员时,健全和加强联社的组织机构,把乐于为集体经济工作的优秀干部充实到联社机构中去。其好处既能保证联社改革任务的完成,又为联社真正成为独立的联合经济组织作组织上的准备。二是充分利用联社现有资产,大力兴办经济实体,壮大联社经济实力,更有效地为成员单位提供服务。
是联社办实体,还是把联社本身办成实体,是代表们对联社改革的争论之一。对联社办实体,大家都表示赞成,并认为要尽力去办。但对联社本身要办成实体,有些代表认为问题很多,例如,如何处理好与企业的关系,联社管理费还能不能收等,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探讨。
争论的第二个焦点是联社法律地位的认定问题。代表们认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虽为联社这个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确定了法律地位,但是这个法律地位如何认定,即取得法人资格,还是个有待解决的问题。是企业法人好,还是社团法人式事业法人好,代表们的意见并不一致。有的认为联社是联合经济组织,应登记企业法人。有的认为如是企业法人,就同联社的性质和职能不相称。有同志认为如登记社团法人,就与联社是联合经济组织不协调,而且也影响政社分开。对此有代表认为,按既行政策规定,任何一种法人资格的认定都有其明确的内涵和要求,因此无论认定何种法人资格,都会有同联合经济组织的性质和职能不一致的地方,要解决这个矛盾,需要经过内外两个方面的艰苦努力,做好协调工作,力求做到联社既能取到法人资格,又不改变其性质和基本职能,使两者统一起来。
许多代表认为,在强调联社办经济实体的同时,要十分注意联社如何更好地为所属企业服务的问题。他们认为,要特别研究如何按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原则选择为企业服务的有效途径。如果联社不能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就失去了联社的凝聚力。
股份合作制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有效形式
代表们一致认为,股份合作制足集体企业深化改革,恢复和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环节、也是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一种实现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很多同志认为,股份合作制能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有些地区已全面推开,并取得一定效果,说明它是适合集体企业目前生产力水平的,是有生命力的。
对于股份合作制的性质问题,有代表认为,股份合作制是集体企业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引入了股份制的某些做法,资产按股占有,实行合经营,是合作制经济的新发展,其性质是属于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有代表提出,千万不要把集体企业的股份合作制当作股份制经济一种形式。因为如果把股份合作制视为股份制的一种形式,就要执行股份制企业的一套政策,企业就会改变性质。当然,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后,有条件的可以转制为股份制企业,那是另一回事。
集体企业存量资产能否量化到职工个人,仍然是这次会上争论的焦点。有些代表认为,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不准把属于集体的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个人”,我们应该执行。但理论上可以继续探讨,试点可以继续进行。有代表分析了目前对存量资产量化的做法,认为多数是“虚划’,资产的所有权实质上没有改变,只是作为分红的一个依据,而且量化的只是存量资产的一小部分,一般仅占20%,因此,他们认为这就不属于把属于集体的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个人。也有的代表认为,集体企业的积累亦是本企业劳动者创造出来的,所有权本来就属于他们的,现在拿出一部分来量化给职工个人,应该是允许的。再说现在还处于试点阶段,应该根据小平同志讲话精神,让各地大胆去干,大胆去试,不要追求单一模式,搞“一刀切”。
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后,股金分红比例如何确定为好,是代表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有代表认为,适当限制股金分红比例是合作经济区别于股份制经济的一项基本原则。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在盈余分配中的比例是应当控制的。世界各国对合作社每年股金分红的最高比例都做了限制,一般规定股金分红的比例略高于银行利率或市场最高利率。我国1983年《关于城镇劳动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股金分红不得超过股金的15%,考虑到目前物价上涨指数和试点期群众心理承受能力,职工投股的收益率可在国家规定15%的基础上向上适当浮动。也有代表认为,现在强调企业自主权,只要确保企业有一定公共积累的前提下,股金分红的比例应由企业自主决定,上级主管部门不应过多干预。
有代表认为,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只是为集体企业恢复和完善经营机制,为集体企业贯彻“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白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原则奠定基础,提供条件,并不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就必定能把集体企业搞活。要使集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尚须充分利用股份合作制所创造的有利条件,加速产品开发,推进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各地对企业领导体制、股权设置、股金分红等在做法上很不一致,极需进行规范化工作。现在不少省市政府出台了一些暂行办法或试行办法,对于规范本地区股份合作制是很必要。代表们很关注轻工业部和全国总社也已经起草了《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希望这个办法尽早出台,推动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