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杂志期刊   >>  上海集体经济 >> 正文
上海市关于城镇集体工业企业 深化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行时间:1992-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文件刊登】

上海市关于城镇集体工业企业 深化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精神,加速转换经营机制。为有利于改革起步,从一九九二年起,先提出以下四条改革途径,供各区、县、局所属城镇集体工业企业选择试行。

    1.股份合作制;

    2.股份制;

    3.试行降低所得税税率、税后还贷(限市、区、县重点骨干企业);

    4.承包经营责任制。

    改革试点企业的有关劳动工资、财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工资奖金,实行与企业实现税利总挂总提的办法。(具体办法另定)在总挂总提额度内,由企业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方式。

    二、试点企业或列入市经委集体工业重点企业名录的,从一九九二年起,技术开发费可在原基础上增提1~2个百分点,设备折旧率可提高到12%。

    三、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和试行降低所得税税率,税后还贷的企业,所得税减按33%比例税率征收,同时实行税后还贷。对1990年底前的专项贷款按原税前归还贷款的比例,一九九一年底尚未归还的余额,经清理后按原规定允许在税前归还50%。同时各区、县在确保全年财政上交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对试点企业上年度实际税负低于现行税负的,在2~3年内分别不同情况,可由区、县税务局实行定期减征的照顾。

    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按税后留利扣除职工个人股分红部分缴纳能交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

    四、不实行降低所得税税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试点的原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可以继续执行沪府办发(88)27号文件,完善承包责任制。在国家统一所得税制未出台前,仍可实行包死基数,一定几年不变,最长至1995年度,超承包基数部分,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进入上述各类改革途径的试点企业,有条件的可同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或上岗合同制的配套改革。

    实行全员合同制配套改革的试点企业,按有关规定其工资奖金在总挂总提的基数上再增加4%;实行上岗合同制配套改革的试点企业,其工资奖金在总挂总提的基数上先增加2%。

    六、试点企业从一九九二年起参照工资调节税政策,征收奖金税。

    七、试点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多种形式的销售承包,积极做好扩销、促销工作。

    八、全民、集体工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上岗合同制后为安置富余人员新办的三产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三年(具体办法另下达)。

    九、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创造多种有效的改革途径,深化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改革。要尊重和支持企业改革的首创精神。

    十、关于审批权限。凡试点企业均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报区、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对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审批,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关于城镇集体工业企业 深化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行时间:1992-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文件刊登】

上海市关于城镇集体工业企业 深化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精神,加速转换经营机制。为有利于改革起步,从一九九二年起,先提出以下四条改革途径,供各区、县、局所属城镇集体工业企业选择试行。

    1.股份合作制;

    2.股份制;

    3.试行降低所得税税率、税后还贷(限市、区、县重点骨干企业);

    4.承包经营责任制。

    改革试点企业的有关劳动工资、财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工资奖金,实行与企业实现税利总挂总提的办法。(具体办法另定)在总挂总提额度内,由企业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方式。

    二、试点企业或列入市经委集体工业重点企业名录的,从一九九二年起,技术开发费可在原基础上增提1~2个百分点,设备折旧率可提高到12%。

    三、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和试行降低所得税税率,税后还贷的企业,所得税减按33%比例税率征收,同时实行税后还贷。对1990年底前的专项贷款按原税前归还贷款的比例,一九九一年底尚未归还的余额,经清理后按原规定允许在税前归还50%。同时各区、县在确保全年财政上交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对试点企业上年度实际税负低于现行税负的,在2~3年内分别不同情况,可由区、县税务局实行定期减征的照顾。

    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按税后留利扣除职工个人股分红部分缴纳能交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

    四、不实行降低所得税税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试点的原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可以继续执行沪府办发(88)27号文件,完善承包责任制。在国家统一所得税制未出台前,仍可实行包死基数,一定几年不变,最长至1995年度,超承包基数部分,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进入上述各类改革途径的试点企业,有条件的可同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或上岗合同制的配套改革。

    实行全员合同制配套改革的试点企业,按有关规定其工资奖金在总挂总提的基数上再增加4%;实行上岗合同制配套改革的试点企业,其工资奖金在总挂总提的基数上先增加2%。

    六、试点企业从一九九二年起参照工资调节税政策,征收奖金税。

    七、试点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多种形式的销售承包,积极做好扩销、促销工作。

    八、全民、集体工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上岗合同制后为安置富余人员新办的三产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三年(具体办法另下达)。

    九、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创造多种有效的改革途径,深化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改革。要尊重和支持企业改革的首创精神。

    十、关于审批权限。凡试点企业均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报区、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对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审批,按市有关规定执行。